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程式

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程式指銀行在固定資產投資貸款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工作順序。

按先後順序一般包含五道:
(1)提出貸款申請書。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批准後,建設單位即可向建設銀行提送貸款申請書,並附批准的初步設計總概算等有關的檔案、資料;
(2)對貸款項目的調查和確定。貸前調查是確定項目的前提和基礎。建設銀行必須認真地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比較,進而作出該不該貸款的選擇;
(3)簽訂貸款契約。投資貸款契約是以法律形式規定借、貸雙方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的檔案,是建設銀行發放投資貸款的一道重要工作程式。契約中一般要明確貸款總額、用途、期限、利率和分年用款計畫以及還款計畫等一系列重要經濟指標和內容;
(4)貸款的支用。借、貸雙方應按貸款契約規定供應和支用資金。借款單位應把使用貸款的各種契約(副本),以及有關的檔案、資料送建設銀行,以此作為支用貸款的依據;然後,按建設銀行核定的年度分季用款計畫、訂貨契約、工程進度和其他基建費用等所需的資金數,分次支用貸款;
(5)貸款的還本付息。借款單位必須在貸款契約規定的期限內還本付息。還本付息既是信貸的本質所決定的,又是信貸分配的一條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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