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運輸處罰實施辦法

《四川省道路運輸處罰實施辦法》在1997.12.29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道路運輸處罰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29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經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四條 無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或者超越許可證核定範圍經營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無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範圍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駕駛員違反準駕證管理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無準駕證駕駛營業性旅客運輸車輛的,責令停止營運,並及時轉運旅客或聘用有準駕資格的駕駛員進行旅客運輸,轉運旅客或聘請駕駛員所發生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可並處200元罰款;
(二)未按準駕證核定的類別駕駛營業性運輸車輛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準駕證,並可處以100元罰款;
(三)準駕證未按期年審的,責令補審,超過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年審的,註銷準駕證。
第六條 汽車駕駛學校(班)違反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執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教學大綱、培訓標準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汽車駕駛學校培訓許可證核定的範圍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對未達到駕駛培訓要求的人員發放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明的,可處每證1000元罰款,其結業證明作廢。
第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營業性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使用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營業性運輸或駕駛培訓的,責令停止經營,對從事駕駛培訓和貨物運輸的可並處每車次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旅客運輸的可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未經檢測的車輛從事營業性運輸或駕駛員培訓的,可處以1000元罰款;
(三)使用已報廢車輛從事營業性運輸或駕駛員培訓的,責令停止經營,對從事貨物運輸和駕駛員培訓的可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旅客運輸的可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營業性旅客運輸管理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拖拉機、兩輪機車、載貨三輪車在道路上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000元罰款;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載客的車輛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的,責令停止經營,可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無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線路標誌牌或營運標誌從事旅客運輸的,處以1000元罰款;
(四)營業性旅客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安裝線路標誌牌(營運標誌)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罰款;
(五)客運班車未按規定進站運載旅客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罰款;
(六)營業性旅客運輸車輛未按規定的線路、班次運行或者無故拒載旅客、隨意繞道運行的,處以200元罰款;
(七)營業性旅客運輸車輛在運行途中擅自變更車輛或者擅自將旅客交他人承運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旅客運輸經營者坑騙旅客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九)旅客運輸車輛超過限額載客的,責令立即改正,其轉運旅客的費用和旅客因此滯留發生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九條 從事車輛維修的單位或個人違反車輛維修管理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越類承修車輛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作好維修記錄的,未建立維修檔案的或者大修和二級維護竣工車輛出廠時未簽發出廠合格證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罰款;
(三)承修報廢車輛的或者拼裝車輛的,責令改正,可處每車次2000元罰款;
(四)使用偽劣配件維修車輛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每車次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客運站違反管理規定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擅自接納營運手續不全的客車進站發班或拒絕接納營運手續齊全的客車進站發班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每車次500元罰款;
(二)未按經營協定售票、編排車輛班次,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並處1000元罰款。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無道路運輸管理規費繳訖憑證從事客貨運輸的,責令到車籍所在地補繳,並處以20元罰款。
第十二條 塗改、偽造、倒賣和非法轉讓經營許可證(培訓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線路標誌牌、營運標誌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塗改、偽造、倒賣和非法轉讓經營許可證(培訓許可證)的,予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塗改、偽造、倒賣和非法轉讓道路運輸證、線路標誌牌、營運標誌的,予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不能就地處理的,可依照《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暫扣線路標誌牌、營運標誌或準駕證、道路運輸證(營運證),並發給待理證,責令其10日內到指定的部門接受處理。
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接受處理的或無經營許可證(培訓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營運證)從事經營的,可依照《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暫扣車輛或設備,並出具暫扣憑證,責令其15日內到指定的部門接受處理。車輛被暫扣後,車主應當及時處理車輛所載貨物。
當事人在上述規定時間內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暫扣的牌、證或者車輛、設備立即發還當事人。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照《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準駕證、線路標誌牌、營運標誌或者道路運輸證(營運證)、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對違反道路運輸管理其他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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