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寄遞物流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2016年1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16〕101號印發《四川省寄遞物流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7條,由四川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寄遞物流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辦發〔2016〕10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12月5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2月5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寄遞物流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
川辦發〔2016〕101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寄遞物流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5日

辦法

四川省寄遞物流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寄遞物流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的通知》、中央綜治辦等九部門《關於加強郵件、快件寄遞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快遞安全生產操作規範》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寄遞物流安全管理中,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依法依規履行工作職責,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寄遞物流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堅持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有責必究、分級負責、教育與懲治結合。
第四條 本辦法責任追究的對象包括:
(一)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
(二)省級以下郵政管理、公安、交通運輸、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民航監管、鐵路監管部門及其負責人、相關責任人。
(三)履行縣(市、區)郵政管理職能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相關責任人。
(四)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事客車附搭小件運輸企業(客運站)及其負責人、相關責任人。
(五)鐵路運輸企業、民航運輸企業及其負責人、相關責任人。
第五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對本地區寄遞物流安全管理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督導檢查不力,寄遞物流突出問題綜合治理效果不明顯,發生特別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二)對寄遞物流重大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或發現後未能及時採取防控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因寄遞物流問題引發的群體性和突發事件中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 履行郵政管理職能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執行安全監管制度不嚴,本轄區的寄遞行業安全監測、預警及應急管理、寄遞安全與信息安全監管基礎薄弱,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寄遞渠道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不健全、應對能力不足,發生寄遞渠道安全突發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不符合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法定條件的企業法人予以核發快遞經營許可證的;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法人設立、合併、分立分支機構予以備案的。
(四)未履行法定職責指導督促寄遞企業建立落實安全責任制和收寄驗視、實名寄遞、過機安檢“三個100%”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未組織對快遞企業經營場所進行安全檢查的,對經檢查認定為有重大安全隱患的營業場所未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違法違規的寄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從業人員和其他非法經營人員的違法行為未依法進行處理的;對依法應當吊銷其快遞經營許可證而未吊銷的。
(七)未依法配合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部門(單位)建立監督檢查和防範寄遞領域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機制,提供在安全防範工作中獲取的信息的。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為不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車輛配發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二)未履行法定職責,指導督促汽車客運企業(客運站)建立落實安全責任制,未要求汽車客運企業(客運站)落實收寄驗視、實名寄遞、過機安檢“三個100%”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督促汽車客運企業建立客車駕乘人員違規捎帶小件貨物的懲處制度,未督促汽車客運企業加強日常監管、有效制止駕乘人員違規捎帶小件貨物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未依法配合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部門(單位)建立監督檢查和防範寄遞領域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機制,提供在安全防範工作中獲取的信息的。

第八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依法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汽車客運企業(客運站)提供的在安全防範工作中獲取的信息進行篩查、研判、核查、監控,未對本轄區寄遞物流企業及從業人員按“一標三實”要求採集基礎信息,底數不清、情況不明的。
(二)本轄區內寄遞物流治安管理工作機制不健全,治安管理不力,對寄遞企業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檢查不力,安全防範工作薄弱的。
(三)對本轄區內利用寄遞渠道非法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管制刀具和毒品等違法犯罪行為打擊不力的。
(四)對本轄區發生的非法扣留、隱匿、毀棄他人郵件和快件的案件查處不力,或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導致案事件出現反彈,民眾反映強烈的。
(五)對本轄區內寄遞物流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網點、代辦點的消防工作監督檢查不力,發現火災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對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查處不力,導致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
第九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對本轄區進出境的國際郵袋、郵件貨櫃、國際郵遞物品、快遞物品,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履行職責,導致發生特別重大的各種限制、禁止進出境物品通過寄遞物流渠道非法進出境的刑事案件、公共安全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對本轄區內未經許可經營快遞業務或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單位及人員,未依法進行工商行政監管,形成較大盲區的。
(二)對消費者反映、申訴、舉報的寄遞物流消費服務領域突出安全問題未進行依法查處的。
第十一條 鐵路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鐵路監管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督促鐵路企業建立落實安全責任制,對鐵路貨物運輸安全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鐵路運輸企業違規接收、承運未落實收寄驗視、實名寄遞、過機安檢“三個100%”制度的寄遞貨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發生利用鐵路運輸渠道非法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管制刀具和毒品等物品的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二條 民航監管部門、民航運輸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民航監管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督促民航企業建立落實安全責任制,對航空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民航企業違規接收、承運未落實收寄驗視、實名寄遞、過機安檢“三個100%”制度的寄遞貨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發生利用航空運輸渠道非法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管制刀具等物品的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事客車附搭小件運輸企業(客運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利用寄遞渠道非法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管制刀具和毒品等國家明令禁止寄遞物品,違法提供寄遞服務信息,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
(二)未執行收寄驗視、實名寄遞、過機安檢“三個100%”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所屬從業人員未進行註冊備案、未參加寄遞物流安全教育培訓、未簽訂安全責任書即從事寄遞物流活動的。
(四)未履行法定義務、逃避監管或阻礙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責任追究,方式包括: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需要追究該地區、單位黨政領導幹部責任的,由相應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會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有關規定辦理。因違紀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鐵路運輸企業、民航運輸企業、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事客車附搭小件運輸企業(客運站)及其責任人和工作人員、自然人違法犯罪的,由縣級以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需要追究相關黨政領導幹部責任的,由相應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會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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