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計畫外生育費管理辦法

《四川省計畫外生育費管理辦法》在1995.05.05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計畫外生育費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5.05
  • 實施時間:1995.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徵收使用,第三章 管理監督,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計畫外生育費管理,有效控制人口過快增長,根據《四川省計畫生育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計畫外懷孕費、計畫外生育費 (以下統稱計畫外生育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計畫外生育費由鄉 (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徵收、縣 (市、區)計畫生育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實施監督。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計畫外生育費管理工作的領導,並納入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責任考核內容。

第二章 徵收使用

第五條 鄉 (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徵收計畫外生育費。徵收對象為農村村民、城市居民或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地村 (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協助徵收;徵收對象為城鎮個體工商業者或流動人口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或用工單位協助徵收。
第六條 計畫外生育費的徵收標準,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免。
第七條 徵收計畫外生育費的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之後,當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處罰決定的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徵收計畫外生育費,必須出示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並出具由省財政部門印製或監製的定額收費票據。
第八條 計畫外生育費原則上應一次性交清。當事人確有困難的,可向鄉 (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經鄉 (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後,在規定的時限內分期交納。
第九條 徵收的計畫外生育費由縣 (市、區)計畫生育主管部門提取徵收總額的10%作為後備金用於本縣 (市、區)計畫生育事業經費的調劑,4%用於本行政區域的計畫生育工作,1%上交市 (地、州)計畫生育主管部門,用於市 (地、州)的計畫生育工作,20%至25%用於調劑補助計畫生育工作搞得好而經費不足的鄉 (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60%至65%按用款計畫返回給鄉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
第十條 計畫外生育費全部用於計畫生育事業,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用、擠占、私分、並免徵稅費。具體使用於:
(一)貧困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補充;
(二)基層計畫生育服務網路建設經費的補充;
(三)生活特別困難的計畫生育受術者受術後常規休養期間生活費的補助;
(四)生活特別困難的計畫生育受術者、節育併發症患者,在接受手術和治療時往返路費的補助;
(五)經縣 (市、區)計畫生育主管部門批准聘用的鄉 (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機構臨時工作人員工資的補充;
(六)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幹部培訓費用的補充;
(七)計畫生育手術費的補充;
(八)經縣 (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於計畫生育事業的其他開支。
第十一條 鄉 (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使用計畫外生育費,應每個季度分月分項向縣 (市、區)計畫生育主管部門上報用款計畫和當月會計報表。縣 (市、區)計畫生育主管部門應將用款計畫報縣 (市、區)財政部門,縣 (市、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在5日內將所需款項撥入縣 (市、區)計畫生育主管部門的計畫外生育費支出帳戶,再由縣 (市、區)計畫生育主管部門將款項撥入鄉 (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的計畫外生育費支出帳戶。
第十二條 縣 (市、區)計畫生育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徵收的計畫外生育費中核撥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給鄉 (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作為計畫生育工作的日常費用。

第三章 管理監督

第十三條 計畫外生育費由鄉 (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組織徵收後,全額上交縣 (市、區)計畫生育主管部門。縣 (市、區)計畫生育主管部門按交款單位分別設帳管理,由同級財政、審計部門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計畫外生育的徵收、上交、下撥、使用、核算等必須手續完備、憑證齊全、帳目清楚、核算準確。鄉 (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應定期向縣 (市、區)計畫生育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計畫外生育費的收支情況。
第十五條 縣 (市、區)計畫外生育部門是管理計畫外生育費的主管會計單位,設專職會計,專 (兼)職出納。鄉 (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是管理計畫外生育費的基層會計單位,設專 (兼)職會計和出納;實行報帳制的可只設專 (兼)職出納。
第十六條 徵收的計畫外生育費由鄉 (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輸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按徵收對象建立分戶帳,現金在7月內全部存入計畫外生育費收入帳戶,每月按時將徵收的計畫外生育費轉至縣 (市、區)計畫生育主管部門的計畫外生育費收入帳戶,同時報送計畫外生育收交匯總表,再全額進入財政部門的預算外資金專戶儲存。
第十七條 縣 (市、區)計畫生育主管部門對提取的計畫外生育費應加強支出管理。鄉 (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使用計畫外生育費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批准,單項開支2000元以上的須經縣 (市)區計畫生育主管部門批准。
計畫外生育費應嚴格按照批准的計畫開支,超支不補,節餘留用。
第十八條 上級計畫生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下級計畫生育工作部門徵收、管理和使用計畫外生育費情況的監督檢查,並逐步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各級審計機關應定期對徵收、管理和使用計畫外生育費的情況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各級財政部門每年應對計畫外生育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十九條 鄉 (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每一季度向民眾張榜公布計畫外生育費的徵收和支出情況,接受民眾監督。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對在計畫外生育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計畫生育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或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施行細則》和《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處理:
(一)擅自擴大計畫外生育費的使用範圍的;
(二)使用未經省財政部門印製工監製的定額收費票據的;
(三)轉移、隱匿、截留、坐支計畫外生育費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 (市、區)計畫生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可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隨意增加或減少計畫外生育費徵收數額的;
(二)以徵收計畫外生育費為名變相出賣生育指標的;
(三)偽造、出賣、轉讓計畫外生育費定額收費票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 (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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