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礦山安全管理罰款辦法

四川省《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頒布的條例條令,四川省礦山安全管理罰款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礦山安全管理罰款辦法
  • 地址:四川省
  • 關鍵字:礦山安全管理
  •  根據:《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有關規定,結合礦山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採活動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礦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違反《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給予罰款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條例》所稱一般傷亡事故是指重傷事故和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是指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特大傷亡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第四條 礦山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事故隱患但未發生傷亡事故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對有現實危險的應責令有關崗位的人員停止作業,消除隱患;拒不停止作業或逾期拒不改進的,可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50元至500元罰款:
(一)勞動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二)不按國家規定使用或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三)不按有關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
(四)不按規定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教育和上崗前培訓的;
(五)安排沒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或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上崗從事特種作業的。
第五條 礦山用人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發生一般傷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可對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六條 礦山用人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可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3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七條 礦山用人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發生特大傷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可對責任單位處以2萬元至5萬元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800元至3000元罰款。
第八條 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或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可對責任單位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拒絕、阻撓勞動安全監察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隱瞞事故隱患的,可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中的問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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