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四川省傳染病管理辦法》等7件規章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四川省傳染病管理辦法》等7件規章的決定在1997.12.29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四川省傳染病管理辦法》等7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9
  • 實施時間:1997.12.29
經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省人民政府對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下列規章予以廢止:
一、四川省傳染病管理辦法(1985年9月21日川府發〔1985〕165號)。
二、四川省閉路電視管理暫行規定(1987年7月23日川府發〔1987〕138號)。
三、四川省公路客運管理暫行辦法的罰款標準(1988年2月24日省政府批准,省財政廳、省交通廳聯合發布)。
四、四川省社會辦醫管理辦法(1988年7月23日省政府發布)。
五、四川省區鄉(鎮)法律服務所暫行規定(1989年7月19日省政府批准,省司法廳發布)。
六、四川省鄉鎮礦山礦長安全資格審查規定(1989年8月30日省政府批准,省勞動廳發布)。
七、四川省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1992年11月19日省政府發布)。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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