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

《四川省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是2022年9月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印發通知,檔案全文,

印發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建行規〔2022〕8號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現將《四川省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9月19日

檔案全文

四川省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服務項目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做好物業服務項目管理服務的銜接工作,構建安全、文明、和諧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服務項目以及新聘物業服務人對物業服務項目進行接管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應當本著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業主正常生活秩序、誠信守法、平穩有序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城市管理、民政、應急管理、司法、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信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加強與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協調配合,協助做好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等相關協調工作機制,及時組織協調解決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人在退出物業服務項目階段出現的問題,居(村)民委員會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六條 供水、供電、供氣等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督促會員遵守法律法規,積極引導、協調物業服務人依法退出物業服務項目。
第八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嚴格履行退出程式和相應義務,做好新老物業服務的銜接工作,保障物業服務項目管理活動的連續性。
第九條 業主、業主大會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應當從物業服務項目管理的連續性、穩定性和物業服務人與業主的公平利益出發,保障物業服務項目的正常秩序。
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依法共同表決,充分體現業主的集體意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依法給予指導和協助。
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物業服務人和專業經營單位,督促業主支付物業服務相關費用。
第三章 退出要求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退出物業服務項目:
(一)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因業主、業主大會依法作出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且與新聘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契約生效的;
(二)物業服務契約期限屆滿未續簽或者依法解除契約的,業主、業主大會依法作出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且與新聘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契約生效的;
(三)物業服務人因破產或被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致使其不能繼續履行契約義務的;
(四)依法應當退出的其他情形。
物業服務契約解除或者終止後,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費、階段工作未完成、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其他糾紛未解決等為由拒絕退出及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物業服務人進場服務。
第十一條 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須的相關資料等,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後,應當及時退出物業服務項目。
業主、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的,新聘物業服務人應當在原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服務項目後方可進駐物業服務項目,業主、業主大會委託的業主委員會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與新聘物業服務人辦理移交。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契約解除或者終止後,原物業服務人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辦理退出交接事宜,並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物業檔案、物業承接查驗資料;
(二)移交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物業服務檔案或者採用數位化管理形成的電子資料、數據;
(三)移交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使用情況資料;
(四)移交物業服務用房;
(五)分項清算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包括電梯維保單位費用、專業經營單位代收代繳費用等;
(六)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其他事項。
原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服務項目後,對未支付物業費的業主進行催收的,新物業服務人予以提供必要便利,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 業主、業主大會依法作出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原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業主、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契約對通知期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業主、業主委員會與新聘物業服務人簽署物業服務契約後,應與原物業服務人就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交接事宜進行協商;同時,告知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供水、供電、供氣等相關單位;
(三)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委託新聘物業服務人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其與原物業服務人辦理移交手續;
(四)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做好移交工作,並製作移交記錄。移交記錄包括項目名稱、查驗時間、查驗內容、查驗結論、存在問題及原因等,由參加移交的人員簽字,業主、業主委員會與原物業服務人簽字簽章確認,存在爭議的,應當在移交記錄中載明;
(五)新聘物業服務人接管物業服務項目後,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資料和財物轉交給新聘物業服務人,並由雙方簽字簽章確認。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決定不再繼續提供服務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物業服務人依法提前解除契約或者不再續約,應當在終止物業服務契約九十日前,書面告知業主、業主委員會,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與業主、業主委員會就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交接事宜進行協商;同時,告知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供水、供電、供氣等相關單位;
(二)物業服務契約終止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期限退出物業服務項目,契約未約定退出期限的,物業服務人應當與業主、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交接過渡期,過渡期一般不超過三十日。物業服務人應在過渡期限內與業主、業主委員會辦理移交手續,將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資料和財物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並由雙方簽字簽章確認;
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業主委員會或者新物業服務人向相關專業經營單位辦理水、電、氣、特種設備等業主共有設施設備變更手續;
(三)業主、業主大會未決定自行管理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將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資料和財物轉交給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其確定的應急物業服務人,並按照第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製作移交記錄。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依法確定應急物業服務人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確定應急物業服務人之日起六個月內組織業主依法選聘新物業服務人,並協調應急物業服務人與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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