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傷亡賠償辦法

《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傷亡賠償辦法》經1998年5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5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發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發布《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傷亡賠償辦法〉和〈四川省電源開發權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廢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傷亡賠償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傷亡賠償辦法
  • 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 領導: 宋寶瑞
  • 時間: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傷亡賠償辦法,廢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號
《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傷亡賠償辦法》已經1998年5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宋寶瑞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傷亡賠償辦法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因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賠償範圍和標準,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故責任人應當根據事故處理機關認定的事故責任,按以下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責任大小承擔60%以上90%以下的賠償責任;
(三)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責任大小承擔10%以上40%以下的賠償責任;
(四)負事故同等責任的,由事故各方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事故造成人身傷殘的,由法定傷殘鑑定機構按照國家交通事故評定傷殘等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
第五條 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住院期間護理費、住院期間一伙食補助費、殘疾用具補償費、傷殘者生活補償費、喪葬費、死亡者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交通住宿及一伙食補助費。前款規定的賠償項目按照實際情況確定,並一次性結算費用。
第六條 醫療費:按治療的必需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第七條 住院期間的護理費: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的,按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四川省人均生活費支出額計算。需要特別護理的,按2人計算。
第八條 住院期間一伙食補助費:比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第九條 殘疾用具補償費:憑法定傷殘鑑定機構證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費用標準計算。
第十條 喪葬費:按事故發生地或屍體打撈地喪葬費標準計算。其中,骨灰盒按普通型計算。
第十一條 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四川省人均生活費支出額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四川省國有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二條 交通、住宿及一伙食補助費:事故處理過程中,傷亡者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委託代理人處理善後工作所需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比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報銷標準計算。但每一傷亡者計算該項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十三條 傷殘者生活補償費:按四川省人均生活費支出額計算,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全額給付,其他殘疾者按評定的傷殘等級和傷殘補助級差比例折算給付,自定殘之日起,補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第十四條 死亡者補償費:按四川省人均生活費支出額計算,補償10年。但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減少1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5年。
第十五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傷殘者傷殘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扶養人數為限。死者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者,其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四川省人均生活費支出額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人扶養到16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20年,其中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其他被扶養人扶養5年。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者,其被扶養人生活費先按前款規定的方法計算,再按傷殘者傷殘等級和傷殘補助級差比例折算給付。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人均生活費支出額,是指省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村民住戶年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當事人是城鎮居民或者農村村民的,分別依照城鎮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費性支出額、農村村民住戶年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計算。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廢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9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傷亡賠償辦法》和《四川省電源開發權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經2013年4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傷亡賠償辦法》和《四川省電源開發權管理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現予公布。
省長魏宏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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