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店業治安管理辦法
(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公安廳)
第一條為了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第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賓館、飯店、公寓、車馬店、浴室、茶社、貨棧和一切對外營業的執行所等,除政府另有規定的外,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經營旅店業,須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申報,發給治安管理登記證,再向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能營業。開業後,因故歇業、轉業、變更登記項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的同時,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條旅店業應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監督檢查,按規定繳納公安管理費,承擔保障旅客人身財物安全的協助公安機關查控違法犯罪的責任。要設定治安保衛組織或治安保衛人員,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做好防特、防盜、防火和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安全防範工作。
第五條旅店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屋建築和各種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規定;
(二)要建立住宿登記、財物保管、門衛值班、失物賠償和治安情況報告等制度,工作人員有明確的崗位責任制。
(三)對旅客要憑證明登記住宿。對僑胞、港、澳、台同胞和外賓,憑護照、入境證登記後,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對已住宿三個月以上的旅客,按暫住人口的規定管理。
(四)要設定保管室專人保管旅客的行李和貴重物品。軍政人員的槍枝彈藥,應交當地軍、警機關保管。
(五)對旅客遺忘帶走的物品,要進行登記和揭示招領,六個月後無人認領的,同隨同清冊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六)要教育職工遵章守法,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不得私自留宿客人,不得知情不報、縱容違法犯罪。
第六條旅店業職工要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行任務。發現犯罪分子、可疑人員、贓物以及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及時報告公安或工商部門。
第七條住宿旅客要遵守治安管理的規定。嚴禁攜帶槍枝、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違禁物品入店。不準奸宿、賭博。不準私自留客住宿,轉讓床位。不準尋釁鬧事、打架鬥毆。不許隨意生火煮食和取暖。
第八條對模範執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公安、工商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要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罰款、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違反本辦法的個人,要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罰款、行政拘留,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公布的《四川省旅店業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