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在1997.12.29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9
  • 實施時間:1997.12.29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人民政府對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1994年7月1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經營旅館,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2、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旅館經營者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或旅館工作人員多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旅館已成為違法犯罪活動場所的,由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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