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印發促進重點開發區加快發展意見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關於印發促進重點開發區加快發展意見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關於印發促進重點開發區加快發展意見的通知,是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重點開發區加快發展意見的通知檔案。為了抓住西部大開發機遇,加快重點開發區發展,培育壯大高新技術產業,發揮開發區在對外開放中的視窗作用及其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的示範、輻射、帶動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印發促進重點開發區加快發展意見的通知
  • 發布文號:川府發[2001]10號
  • 發布日期:2001-03-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頒布部門:四川省人民政府
  • 實施日期:2001-03-20
簡介,通知全文,四川省重點開發區名單,

簡介

【中文標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重點開發區加快發展意見的通知
【發文文號】川府發[2001]第10號
【頒布日期】2001-03-20
【實施日期】2001-03-20
【頒布部門】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促進重點開發區加快發展意見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川府發〔2001〕10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
現將《四川省促進重點開發區加快發展的意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通知全文

四川省政府關於印發促進重點開發區加快發展意見的通知
 
為了抓住西部大開發機遇,加快重點開發區發展,培育壯大高新技術產業,發揮開發區在對外開放中的視窗作用及其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的示範、輻射、帶動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開發區建設和發展工作。要把開發區作為全省和當地深化改革的試驗區、加快經濟發展的特區,加大扶持力度,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提高招商引資水平,使開發區成為我省新的經濟成長點。
二、制定好開發區的發展、建設規劃。堅持經濟、社會、生態效益並重的原則,依法將開發區建設納入土地利用和建設總體規劃。加強對開發區供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排水、治污、倉儲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積極鼓勵、支持區內企業開展ISO14000(國際環境管理標準體系)認證,督促企業實行清潔生產。
三、放寬條件,鼓勵科技型企業到開發區落戶。申辦註冊資金50萬元以下的小型企業和以生產經營、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首次出資5萬元以上;以商品零售和科技開發、諮詢服務為主的公司,首次出資3萬元以上,均可按程式辦理註冊登記。商品、品牌、技術、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經評估可充抵註冊資金。技術成果作價入股占註冊資本的比例可放寬到30%,高新成果可放寬到35%。合作雙方在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比例上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四、除國家重大項目和有特殊規定的項目以外,凡是企業用自有資金或利用銀行貸款投資於國家鼓勵和允許類產業的內資項目,原則上不再報批,實行項目備案制。
五、積極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在開發區內,凡屬國家鼓勵類的產業,均允許國內各種所有制企業投資經營。
六、進一步拓寬重點開發區利用外資的渠道。在開發區積極推行以BOT和TOT方式利用外資。允許外資投資項目開展包括人民幣在內的項目融資。鼓勵國內外資投資企業到開發區再投資,其再投資項目外資比例超過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對外商投資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優勢產業項目,按規定適當放寬外商投資的比例限制和國內銀行提供投資者人民幣貸款的比例。
七、培育壯大一批高新技術企業,努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經認定的高新技術,在一定期限內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第三年至第八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八、已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當年出口產值達70%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開發區鼓勵類產業和優勢產業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先進技術設備,除按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進一步擴大開發區的對外經濟貿易。對開發區實行更加優惠的對外貿易政策,在進出口商品經營範圍、進出口商品配額、許可證管理、人員往來等方面,按規定放寬限制。
十一、簡化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加快通關速度。積極爭取國家批准在開發區內設立海關、檢驗檢疫等辦事機構。
十二、積極支持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開發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優先推薦國家政策性銀行、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策的優惠貸款支持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發展。優先推薦開發區內的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到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
十三、鼓勵開發區加快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優先選擇開發區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列入省重點扶持中小企業,優先推薦其爭取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支持。
十四、對開發區內新建的生產型企業,省政府批准收取的行政性收費,三年內免收,以後兩年內減半收取。對在區內亂收費、亂攤派的單位和個人,從嚴查處。
十五、優先安排開發區的建設用地指標。開發區建設在規劃區範圍內的用地年度計畫,由管委會根據開發區詳細規劃和開發建設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市、州人民政府予以單列。開發區的建設用地,依法需省政府審批的,由市、州人民政府轉報省政府審批。
十六、開發區的耕地開墾費用按最低標準收取。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繳納後,地方留存部分可專款用於開發區耕地開發;存量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部留給開發區,用於區內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分別由省、市財政部門監管。
十七、在開發區開展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綜合改革試點。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改善對開發區的管理方式,為開發區的發展創造更加寬鬆的環境。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授權範圍內集中行使區內經濟和社會事業管理職能,全面負責區內的經濟開發和社會事業。開發區管委會要注重機制創新和管理創新,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精幹的管理機構,提高人員素質,完善服務功能,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實行“一條龍服務、一站式管理、一個視窗對外、一個口子收費”。
十八、對鼓勵類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建設項目,成都、綿陽兩市的三個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可以審批區內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省級重點開發區管委會可以審批區內1000萬美元的項目。
十九、行政執法機關或行業管理部門對開發區執法和檢查時,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區內有執法機關或行業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的,對區內企業的執法(檢查),由該派出機構執行;上級執法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開展執法和檢查,但應事前通知開發區管委會。區內未設立執法機構或行業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由設立開發區的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或行業管理部門直接執法(檢查)。避免執法(檢查)的隨意性和重複執法(檢查)、收費。
如確有必要,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可以直接查處開發區內的違法案件,或糾正下級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但應事前通知開發區管委會,且不得重複交叉執法(檢查)和收費。
二十、鼓勵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留學回國人員到開發區創業。對以上創業人員,經管委會審查,不受單位性質、人員編制和進城指標的限制,由公安部門辦理遷移、落戶手續,其配偶、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並在應聘、入學、入伍、社會保障等方面與當地城市居民同等對待。
二十一、對在開發區創業中貢獻突出的科技人員實行重獎。所得為股份的,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後按股份分紅或轉讓股權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得為現金和實物的,凡屬省、部以上領導機關獎勵的,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十二、進一步加大對高新技術人才評價的傾斜力度。對在開發區內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和從事國家鼓勵類產業科研開發的專業技術人員,允許其根據本人的專業技術水平、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申報評審相應的職稱。要加強開發區職稱評審組織建設,繼續在重點開發區內組建工程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
二十三、支持、鼓勵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在開發區開設視窗,興辦科技型企業,創辦產學研基地、科研成果轉化基地、培訓基地、大學科技園、留學歸國人員創業園。允許大專院校在校生經學校同意,在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並保留一定時期的學籍。高等院校在開發區內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校辦企業條件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享受校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企業符合享受幾種優惠政策條件,按其中最優惠的一項政策執行。
二十四、優先推薦優秀的省級重點開發區申報國家級開發區。
二十五、本意見適用範圍為經省政府確定的省級重點開發區。

四川省重點開發區名單

1、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2、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3、西南航空港經濟開發區
4、成都市新都衛星城工業開發區
5、成都市都江堰工業開發區
6、成都現代工業港開發區
7、彭州工業開發區
8、南充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9、瀘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10、德陽旌湖經濟技術開發區
11、廣元市經濟開發區
12、宜賓經濟技術開發區
13、遂寧經濟技術開發區
14、達縣經濟技術開發區
15、廣安經濟技術開發區
16、眉山經濟開發區
17、江油市工業開發區
18、三台工業經濟開發區
19、隆昌經濟開發區
20、夾江經濟開發區
21、甘孜州瀘定海螺溝旅遊度假區
22、成都華僑經濟技術開發區
23、攀枝花高耗能工業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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