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川辦發[2001]98號
【發布日期】2001-10-16
【生效日期】2001-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加強歷史文化名城
(川辦發[2001]98號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近年來,各級政府對城市建設工作非常重視,城市面貌發生了很大變化,但是在舊城改建、房地產開發中,由於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致使一些名城重點保護地段、傳統街區和文化古蹟以及名城環境受到破壞,名城傳統風貌逐漸消失。名城所在地政府和建設、文物等有關部門對此要引起高度重視。在舊城更新改造中,要加強對文物古蹟,特別是名城標誌性建築及其周圍環境的保護,充分體制名城的歷史價值和時代特點,更好地為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發揮更大作用,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
凡屬歷史文化名城(鎮)中確定需要保護的建築地段、文物古蹟及其周圍環境,各級政府要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每屆政府要對名城保護工作進行檢查總結,確保歷史文化名城(鎮)世代相傳。各名城(鎮)所在地政府要把名城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制定必要的政策鼓勵措施,引導並廣泛吸收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參與名城保護工作。
歷史文化名城(鎮)保護規劃,要在所在地政府領導下,由建設部門為主組織編制,文物部門配合。堅持“保護為主、保護和利用相結合”的原則,與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相銜接。按照城市可持續發展要求,繼承和發揚城市傳統文化,依託名城的歷史文化資源優勢,發展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旅遊業等第三產業,促進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的轉化,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的同步發展。
歷史文化名城(鎮)保護規劃的審批,按城市規劃審批許可權要求進行。成都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省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國家級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鎮)保護規劃,由市、州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凡未完成歷史文化名城(鎮)保護規劃的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在2002年年底前完成,並按程式上報審批。
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城市規劃法》和《文化保護法》。舊城改建,要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新區開發要避開地下文物古蹟。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要與建設項目相結合,出讓前必須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主管部門要對建設項目嚴格審查把關。不得在名城保護範圍內修建不倫不類的仿古建築和庸俗低劣的人造景觀。對名城(鎮)保護管理不力,造成破壞,已不具備歷史文化名城(鎮)條件的,建設、文物部門通過檢查,可報請原審批機關撤銷其名城稱號,並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