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實施細則

《四川省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實施細則》是為規範和加強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2號)、《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2022年11月15日,四川省應急管理廳發布《四川省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四川省應急管理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各市(州)應急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四川省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實施細則》經應急廳2022年第6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有效期5年。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應急管理廳
2022年11月1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2號)、《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試(以下統稱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統一證書、分級負責原則。
應急管理廳為省級考核發證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
各市(州)應急管理局為市級考核發證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試中心(分中心)及考試點
第四條 四川省安全生產考試中心(簡稱省考試中心)在應急管理廳領導下,承擔全省安全生產考試管理的具體工作。四川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院受應急管理廳委託,承擔省考試中心工作,負責全省安全生產考試系統(管理軟體、試題庫、機房)的管理和應急管理廳直接管理的安全生產考試點工作。
各市(州)應急管理局設立安全生產考試分中心(以下簡稱考試分中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考試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全省統一使用“四川省安全培訓考試綜合管理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統稱考試信息系統)進行考試和證書管理,相關信息匯集至全國安全培訓考試信息管理平台,實現全國範圍內相關信息的共享和查詢。
第六條 省考試中心職責
(一)配合應急管理廳起草全省安全生產考試相關工作制度及標準;
(二)承擔省級考試題庫和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考試考評細則的開發、管理與維護;
(三)承擔全省考試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導各考試分中心和省直管考試點工作;
(五)按照應急管理廳有關考試點的規劃布局和條件要求,指導全省考試點建設並承擔入網前的驗收工作;
(六)組織對省直管考試點的考核,向應急管理廳提交各級考試點考核結果及建議;
(七)按程式制定並發布全省安全生產考試計畫;
(八)組織由應急管理廳負責考核的有關人員安全生產考試工作,負責省本級實施考試的檔案資料審查和檢查工作;
(九)承擔省直管考試點安全生產考試遠程視頻監控巡考和交叉監考任務派遣工作;
(十)組織全省監考員和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考試考評員(以下簡稱考評員)的業務培訓考核,並建立全省監考員和考評人員庫;
(十一)負責建立安全生產考試專家庫,組織協調考試專家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配合應急管理廳做好安全生產考試違紀行為的調查與處理;
(十三)承擔本級安全生產考試費的收繳和考務運轉經費的使用;
(十四)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 考試分中心職責
(一)指導本市(州)應急管理局直管考試點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關考試工作職責、制度、流程;
(三)制定本級考試計畫並向省考試中心報送;                                     
(四)負責統籌本級考試點的規劃、建設及監督管理,並承擔初步驗收工作;
(五)組織對本級考試點的考核,向省考試中心提交考核結果並提出考核建議;
(六)組織由本市(州)應急管理局負責考核的有關人員安全生產考試和省考試中心分配的考試任務,負責本級實施考試的檔案資料審查和檢查工作;
(七)承擔本地區考試信息系統的維護和信息管理工作;
(八)承擔本市(州)直管考試點安全生產考試遠程視頻監控巡考和交叉監考任務派遣工作;
(九)負責本級監考員和考評員的管理並組織參加相關培訓;
(十)配合所屬應急管理局、省考試中心做好違反安全生產考試紀律情況的調查與處理;
(十一)承擔本級安全生產考試費的收繳和考務運轉經費的使用;
(十二)其他有關工作。
第八條 考試點職責
(一)接受所屬應急管理部門和考試中心(分中心)監督管理,確保考試工作正常運行;
(二)承擔考試報名工作,並對報考人報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和保存,確保其考試資格符合有關規定,並向所屬考試中心(分中心)提交考試報名和考試申請;
(三)組織實施所屬考試中心(分中心)分配的安全生產考試任務;
(四)負責考試點計算機理論考場和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考場設施設備以及遠程視頻監控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五)負責考試點考務人員的聘用、培訓及管理,向所屬考試中心(分中心)報備人員變化情況,並服從交叉監考工作安排;
(六)負責對本考試點參考人員違反考試紀律作出現場處理並向所屬考試中心(分中心)提交處理情況;
(七)負責對考試過程全程錄像並建立檔案,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錄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特種作業人員考試錄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6年;
(八)負責本考試點實施考試檔案資料的審核和保存工作;
(九)公示考試收費標準,按規定和程式收繳考試費,對考務運轉經費規範使用,確保專款專用;
(十)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 考試點的設定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級負責、標準建設、高效便民的原則,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產業結構、考試需求和專業類別等重要因素。
第十條 符合規劃的考試點建設(含新建、改建或遷建)由申請單位提交屬地市(州)應急管理局批准,相關材料向省考試中心報備。考試點的驗收由屬地市(州)應急管理局組織初步驗收並提出書面意見,由省考試中心組織入網驗收。
省直管考試點的建設申請、入網驗收工作由省考試中心承擔,報應急管理廳批准。
入網驗收合格的考試點,由應急管理廳向社會公布,並納入“四川省安全培訓考試綜合管理平台”。
第三章 考試方式
第十一條 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在考試點進行,實行計算機考試。特殊情況經省考試中心同意,可使用考試信息系統生成的電子試卷組織單機版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後,方可進行實際操作考試。
特種作業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在考試點進行,實行計算機考試。特殊情況經省考試中心同意,可使用考試信息系統生成的電子試卷組織單機版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實際操作考試應當在具備實際操作考試條件的考試點,採取現場實際操作或者仿真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第十三條 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考試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題庫。試卷由計算機在考試信息系統題庫中隨機生成。
除高危企業以外其他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試,省考試中心可組織使用省級考核標準和題庫。
第十四條 考試不合格的,可在成績告知之日起30日內,申請補考一次。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由應急管理廳書面告知其所在煤礦企業或其任免機關調整其工作崗位。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經補考仍不合格的,須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考試中心(分中心)在考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12個月。
第四章 考務管理
第十五條 各考試分中心按省考試中心要求報送下月考試計畫,省考試中心匯總後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考試中心(分中心)和考試點應當將考試報名所需材料目錄及示範文本等在網站和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七條 考試報名統一通過“四川省安全培訓考試綜合管理平台”進行。符合直接參加考試條件的個人通過考試點或考試中心(分中心)代為報名並提交相關資料;在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並按國家安全培訓大綱要求完成自主培訓的報考人員,由生產經營單位統一代為報名並提交相關資料;報考人員無工作單位或所在單位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可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由培訓機構統一代為報名並提交相關資料。
考試報名原則在培訓所在地就近選擇考試點進行,也可通過本級考試中心(分中心)進行。承擔考試報名工作的考試點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報考人員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核查並存檔備查。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由報考人員和實施培訓的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應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免予相關專業培訓,直接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
第十九條 承擔考試任務的考試點按考試計畫向所屬考試中心(分中心)提交考試申請,考試中心(分中心)在接到考試申請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確定考試時間並生成准考證號。
省考試中心受理考試分中心和省直管考試點的考試申請;考試分中心受理市(州)直管考試點的考試申請。
第二十條 考試期間,實行遠程視頻監控巡考和交叉監考。考試點現場監考由監考人員執行,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考試由考試點安排考評員進行現場評分。
現場監考員、考評員在考試過程中應佩戴省考試中心統一制發的工作證件。
第二十一條 考試結束後,現場監考員應如實填寫考試監考記錄表。實操考試結束後,由監考員和考評員通過考試信息系統上傳考試成績。
第五章 考試違紀處理
第二十二條 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考試點或考試中心(分中心)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離開考場並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的處理;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安全生產考試。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監考員和考評員違反考試紀律的,考試點或考試中心(分中心)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後果給予相應處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考試點在組織安全生產考試中出現考試安全事故、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視其情節、後果,由考試中心(分中心)給予警告、暫停考試的處理;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報請應急管理廳撤銷其考試點資格。
第二十五條 考生、監考員和考評員對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考試點或考試中心(分中心)申請覆核,必要時可向應急管理部門申請覆核。
第二十六條 處理安全生產考試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
第六章 證書與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條 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以下簡稱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
已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視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條 安全合格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是證書持有人從事相應工作的有效憑證,其式樣和編號執行應急管理部統一規定。
第二十九條 安全合格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三十條 安全合格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分為實體證書和電子證書(含普通紙質列印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全合格證及特種作業操作證實行全國統一查詢,可在應急管理部網站或專用微信公眾號進行查驗。
實體證書遺失或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使用對應的電子證書,也可以向原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或換髮實體證書。換髮實體證書的,原證書收回。
第三十一條 安全合格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合格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應急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複審一次(不含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複審或者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其用人單位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提交所需材料,向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或其委託進行安全生產考試和發證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所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考試點的監督管理,發現考試點弄虛作假或違反有關規定要求的,應當提出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其組織考試的資格。
第三十六條 省考試中心和各考試分中心對所屬考試點每年組織一次評估自查,形成書面評估自查報告,報應急管理廳備案。應急管理廳根據各地評估自查情況,每兩年對全省考試點組織一次檢查評估。對評估不合格的考試點,取消其組織考試的資格。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考試和證書管理的行為,均有權向應急管理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情況進行核查和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考試收費標準依據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細則》適用於四川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在考試方式方面,《細則》規定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在考試點進行,實行計算機考試;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後,才能進行實際操作考試。
《細則》要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所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依規作出處理。同時,要加強對考試點的監督管理,發現考試點弄虛作假或違反有關規定要求的,應當提出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其組織考試的資格。
《細則》還對安全生產考試違紀處理、安全生產考試監考員和考評員基本規範、安全生產考試實施程式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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