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管理辦法

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管理辦法,是1995年8月10日由四川省物價局發布的法規。

基本介紹

【發布單位】82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8-10
【生效日期】1995-08-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管理辦法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四川省物價局發布)
第一條為規範市場價格秩序,根據國務院《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和《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省在下列商品和服務項目中,實施制止牟取暴利管理:
(一)定購以外糧食和食用植物油:實行平均價格或平均差價率加合理幅度管理;
(二)飼料:工業企業實行平均利潤率加合理幅度管理,商業經營環節實行平均差價率加合理幅度管理;
(三)藥品、藥材:生產企業實行平均利潤率加合理幅度管理,商業經營環節實行平均差價率加合理幅度管理;
(四)大宗農作物種籽:實行平均差價率加合理幅度管理;
(五)蔬菜:對主要品種實行分檔次測定平均差價率加合理幅度管理;
(六)民用水、電、氣設施和郵電通訊設施的維修,維修材料及配件加價,其管理方式由各市(地、州)和縣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七)國家管理價格以外的其他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生產資料商品,其管理方式由各市(地州)和縣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八)服裝、鞋:實行分檔次測定平均差價率或平均利潤率加合理幅度管理;
(九)商品房、經營性房屋、旅館飯店客房,餐飲、娛樂、美容業服務:對商品房、經營性房屋、客戶實行平均利潤率加合理幅度管理,對餐飲、娛樂、美容業實行平均毛利率加合理幅度管理;
(十)汽車配件及汽車、機車維修配件加價和維修:對經營配件實行平均進價加合理加價幅度管理,對汽車、機車維修配件加價和維修收費標準分別實行平均進價加合理加價幅度、收費標準加合理加價幅度管理;
(十一)民用煤、液化氣、鋼材、木材、水泥及機電產品:實行平均差價率加合理幅度管理。
制止價格欺詐行為適用於所有的商品和服務,不受前款所列項目的限制。
第三條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需要在第二條規定的項目範圍之外增加商品和服務管理項目的,必須按規定程式上報審批。
第四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各項目中的具體商品和服務品種,由各縣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必要時省、市(地、州)價格主管部門可作統一規定。
第五條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商品和服務項目中,凡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提價申報和備案制度、價格監審制度以及其他價格調控措施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六條省價格主管部門未測算規定的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和合理幅度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由市(地、州)和縣級價格主管部門測算、規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合理幅度的最大限度為:不高於平均價格的0.3倍,不高於平均差價率的1倍,不高於平均利潤率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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