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引自DLT 1327-2014 高壓交流變電站可聽噪聲測量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噪聲敏感建築物
- 外文名: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 所屬學科:電力系統
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引自DLT 1327-2014 高壓交流變電站可聽噪聲測量方法
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1——引自DLT 1327-2014 高壓交流變電站可聽噪聲測量方法...
“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建築物退讓規劃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 沿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各類建築物,在已編制詳細規劃的地段,建築退讓道路紅線距離應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在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地段,建築退讓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按表控制。影劇院、展覽館、體育館、...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噪聲敏感建築物周邊等重點區域噪聲排放情況的調查、監測。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
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 “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居民住宅周邊、公園內外、醫療區附近、寫字樓辦公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辦公點為主的區域。
在噪聲敏感建築物外,距牆壁或窗戶1 m 處,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c)噪聲敏感建築物室內 距離牆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 1 m,距窗約1.5 m 處,距地面1.2 m~1.5 m 高。環境噪聲對人們的工作和休息危害較大,當人們遇到噪聲問題困擾時,可以先請具有國家資質的相關檢測機構對環境噪聲或者室內噪聲進行系統、...
重慶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劃分技術規範實施細則(試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規定的重要內容,貫穿於各類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中。為統一重慶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劃分方法,指導各區縣科學開展劃分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一、適用范...
第六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徵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條 對於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徵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條 對於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
全面落實《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以下簡稱“敏感區”)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城市軌道等道路兩邊應配套建設隔聲屏障,嚴格實施禁鳴、限行、限速等措施。加快城市市區鐵路道口平交改立交建設,逐步取消市區平面交叉道口。控制高鐵在城市市區內運行的噪聲污染。加強機場周邊噪聲污染...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徵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條 對於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
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代替GB12523-90,GB12524-90 本標準2011-12-05發布;2012-07-01實施。本標準規定了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及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於周圍有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建築施工噪聲排放的管理、評價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類型的施工噪聲排放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
第二章 噪聲污染防治 第六條 已建成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損毀或者閒置。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因更新、維修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並及時向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第七條 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
3.在技術經濟可行條件下,優先考慮對噪聲源和傳聲途徑採取工程技術措施,實施噪聲主動控制;4.堅持以人為本原則,重點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進行保護。(四)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應明確責任和控制目標要求:1.在規劃或已有地面交通設施鄰近區域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建設單位應當採取間隔必要的距離、傳聲途徑噪聲削減等有效...
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本行政區域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以及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調整,按照劃定程式進行。第五條 除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外,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結束前15日內以及其他特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應當設定噪聲污染舉報電話、電子信箱,並向社會公布,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檢舉和控告,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第二章 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和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劃分...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噪聲污染防治計畫或者實施方案,明確任務目標,細化工作措施。第六條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編制、修改國土空間規劃、交通運輸規劃和相關規劃,應當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礎設施、工業集中區等與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之間的布局,落實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要求。第...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審查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第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設定環境噪聲監測網路,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交通要道、商業區、大型建築工程設定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組織開展...
第四條(噪聲源頭控制要求)市和區(縣)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各類社會生活噪聲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影響,合理確定規劃布局。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建築設計規範時,應當明確噪聲敏感建築物的隔聲設計要求。噪聲敏感建築物竣工驗收時,隔聲設計要求的落實情況應當作為驗收內容之一。第五條(易...
第十三條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選用先進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建設招標單位應將投標方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做為中標的重要內容。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攜帶施工契約等有關資料到當地環保部門申報《建築施工環境保護審批表》,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 在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區域內禁止在12時...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統籌、城市功能與空間布局、城市綜合交通等專項規劃時,應當依據聲環境質量標準、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提出環境噪聲污染技術目標。第十二條 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及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提出劃定噪聲敏感建築物與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和城市公共...
環保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應當設定環境噪聲污染舉報電話、電子信箱,並向社會公布,及時受理投訴、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專項規劃、擬定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和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劃分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章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結合本區域城市總體規劃,充分徵求市民意見,依法、合理劃分聲環境功能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後實施;區域功能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調整聲環境功能區。第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
第八條 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應當堅持後建服從先建的原則,建設時間先後應當按交通公用設施環境影響檔案批覆和土地出讓契約時間確定(如有環境影響檔案批覆則以批覆時間為準)。在噪聲污染嚴重路段,以及規劃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幹道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按照《建築工程涉及檔案編制深度規定》,應當...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以及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科學知識宣傳活動,提高公眾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意識。第九條 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從事金屬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產生噪聲污染的商業經營活動。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或者噪聲敏感建築物內,不得建設歌舞廳等...
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合理劃定噪聲敏感建築物與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高架橋、輕軌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的防噪聲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環境...
所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所謂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政府監管部門的現場檢查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
第十七條 對於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十八條 國家對環境噪聲...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徵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條 對於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
中國城市中常可見到路旁豎立的分貝指標牌,隨著車輛的駛過,牌中顯示不斷變化的數字反映噪聲聲壓級的數字,單位是分貝。原因 交通噪聲污染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地面交通設施已經存在或者已有規劃,在其鄰近區域建設學校、醫院、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由於規劃布局不合理,未預留必要的防噪聲距離,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