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參保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指南

嘉興參保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是由嘉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參保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指南
  • 實施機關:嘉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期限,受理條件,辦理材料,法定依據,

法定期限

7工作日

受理條件

一、符合《社會保險法》、《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等規定;二、失業人員提供居住證、照片和身份證;三、本人辦理;

辦理材料

  1. 紙質嘉興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表格
  2. 紙質錄用人員登記表或嘉興市就業失業登記表
  3. 原件勞動契約
  4. 原件紙質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5. 原件嘉興市有地居民(含非要地戶籍農民契約制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確定表(註:嘉興市有地居民或外地農村按嘉興無地居民參保的人員需要提供此表)
  6. 原件無地居民參保的人員:身份證、身份證複印件(正反面)、戶口本或居住證(外地),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7. 原件需轉回戶籍所在地的外地城鎮失業人員:身份證,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名稱、開戶銀行、銀行賬號
  8. 原件農民契約制工人,:身份證及本人本地的,郵政儲蓄,銀行卡或存摺
嘉興市有地居民(含非要地戶籍農民契約制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確定表(註:嘉興市有地居民或外地農村按嘉興無地居民參保的人員需要提供此表)
下載:[空白表格]
無地居民參保的人員:身份證、身份證複印件(正反面)、戶口本或居住證(外地),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需轉回戶籍所在地的外地城鎮失業人員:身份證,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名稱、開戶銀行、銀行賬號

法定依據

《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1、第二十一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依法定程式辦理失業登記的,(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2、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用人單位與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以選擇在原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戶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由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發放。3、失業人員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持用人單位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經辦機構應當在7日內予以審核,並從核准的次月起開始發放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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