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是2000年6月8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 發布日期:2000-06-08
- 生效日期:2000-09-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鄉(鎮)林業工作站,受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和鄉人民政府領導,在本鄉境內行使林業管理職能。
國有林場在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領導下,負責本場的林業生產和森林資源管護。
自治縣的縣、鄉財政對林業的投入要列入預算。其投入比例不少於當年本級農業生產投入的5%。
自治縣設立林業基金。林業基金設專戶存儲,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管理,專款專用。
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乙種育林基金全部用於林業。
自治縣境內凡年滿十一歲的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每年義務植樹5至10株。
鄉(鎮)應有林業育苗基地,其面積不少於總耕地面積的0.5%,確保造林所需苗木。國有林場應建立良種基地,發展優良品種。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變更的,重新換髮林權證。
在林木、林地權屬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轉讓、發包。
契約期內的承包山不得收回。承包到期的,原承包者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承包。
禁止毀林開墾,禁止在林地內採礦、採石、采土、埋墳,禁止在宜林地、林間空地上開荒種地。
自治縣森林防火期為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戒嚴期冬季為1月1日至3月1日,春季為4月1日至5月1日。戒嚴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防火期林區內生產性用火實行許可證制度,由自治縣護林防火指揮部審批。
(一)盜伐林木0.5立方米以內,幼樹20株以內或相當於上述損失的,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沒收林木或違法所得,責令賠償損失,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並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盜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幼樹20株以上或相當於上述損失的,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沒收林木或違法所得,責令賠償損失,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並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二)濫伐林木2立方米以內,幼樹50株以內或相當於上述損失的,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
濫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幼樹50株以上或相當於上述損失的,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
不補種樹木的,交納補植費,由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代為補種。
(三)有組織盜伐、濫伐林木的,對其組織者和主要責任人,按(一)、(二)項處罰外,加罰違法所得總額30%的罰款。
(四)毀林開墾及有其它毀林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還林,賠償實際損失,處以毀壞林木5倍的罰款。在宜林地、林間空地開荒的,按當地承包地最低價格的2倍罰款。
(五)未經批准占用林地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10至30元罰款。
(六)在造林工程整地、新植幼林地、封山育林區放牧、割柴、狩獵,毀壞樹木的,責令賠償實際損失,補種毀壞株數2至3倍樹木。
(七)在森林防火期內野外用火的,罰款50至100元;發生火警,造成損失的,處50至500元罰款,賠償實際損失,並按燒死樹木的實際價值交納補植費。
(八)採伐跡地兩年內不更新的,除責令更新外,處跡地更新所需費用2倍的罰款。
(九)使用偽造、塗改、過期的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林木的,分別按盜伐、濫伐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