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為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研究擬定並貫徹實施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制定和貫徹執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 地點: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
- 屬性:非營利
- 性質:事業單位
機構職責,內設機構,
機構職責
喀左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研究擬定並貫徹實施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制定和貫徹執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調查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各鄉鎮土地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縣各鄉鎮政府土地行政執法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信訪接待,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制定並實施全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監督、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
(五)管理全縣城鄉地籍地政工作,貫徹執行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定級和“四荒”登記等工作。
(六)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研究制定並指導實施小城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及放活農村土地管理使用政策;指導對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制定實施核准地價、標定地價及測評;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實施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評估結果的備案管理;承擔上報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縣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和出讓、轉讓、出租審批登記;在授權範圍內,依法審核報批對外合作勘查、開採區塊;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匯總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審核報批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負責全縣地質勘查綜合統一管理工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依法實施古生物化石管理,申報審核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的認定。
(十)安排並監督檢查各級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和其他資金。
(十一)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縣國土資源局內設5個股(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檔案、信息、綜合統計等文秘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保密、保衛、後勤、老幹部服務及資產管理等工作:財務管理工作;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土地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二)審批出讓股
組織實施全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用地保護和上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按土地利用功能分區、控制規模實施用地管理,負責土地徵用及使用集體土地的審核報批、審批管理;負責監督實施小城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中新增建設用土地復墾和土地整理、開發耕地項目建議書及使用集體土地方案、農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對農業結構調整實施備案管理;做好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對土地資產運公營實施全面管理;負責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管理和實施政府收購管理辦法;管理和協調小城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制定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及測評;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實施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評估報告的備案管理;負責縣,城區劃撥國有土地出租或改變用途的審批管理;負責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資產處置管理。
(三)法規信訪股
從合法性的角度審核局屬各股室起草的有關土地管理的宣傳、政策性檔案的文稿;負責土地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工作;編制土地管理教育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了劃,做好各級土地管理幹部的培訓、學習工作;研究制定全縣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負責土地權屬糾紛等調解處理工作;承辦土地、礦產資源等信訪的接待和交辦、轉辦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礦產開發管理股
依法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和採礦權出讓、轉讓、出租審批登記;依法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審核國家、省、市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對選礦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及礦山閉坑抵押金;審批閉坑(礦)報告。
(五)地質勘查儲量股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勘查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匯總管理工作;評審認定開辦礦山企業所必備的礦產資源儲量,辦理礦山企業占用儲量登記,組織實施儲量動態監測並編制礦山儲量表;依法進行勘查審批登記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參與中外合資、合作和外資勘查項目的審核;依法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審核報批評估機構人事探礦權評估資格,參與審核國家、省、市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評估認定;對全縣地質勘查工作進行統一綜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