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優先權

商標優先權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六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檔案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檔案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優先權
  • 屬性:法學專有名詞
  • 相關法律:《商標法》
  • 國際法律:《巴黎公約》
法律規定,取得方法,辦理途徑,辦理步驟,申請書件的準備,具體要求,規費的繳納,證明檔案領取,注意事項,

法律規定

1. 中國
商標優先權
《商標法》第二十四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2.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規定凡在一個締約國申請註冊的商標,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請之日起為期6個月的優先權,即在這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如申請人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其後來申請的日期可視同首次申請的日期。優先權的作用在於保護首次申請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註冊申請時,不致由於兩次申請日期的差異而被第三者鑽空子搶先申請註冊。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人從首次向成員國之一提出申請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工業品外觀設計為6個月)以同一發明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而以第一次申請的日期為以後提出申請的日期。其條件是,申請人必須在成員國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請,而且第一次申請的內容與日後向其他成員國所提出的專利申請的內容必須完全相同。
二、商標註冊中優先權的注意事項
1. 商標法的有關規定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檔案;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檔案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2.《商標法實施條例》關於優先權的有關規定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檔案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並註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檔案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 

取得方法

申請人在國內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6個月內,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申請註冊同一商標要求優先權的,應向商標局提出提供優先權證明檔案申請書。

辦理途徑

申請優先權證明檔案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內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倒座廟9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區分局二樓行政辦公大廳)。

辦理步驟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視窗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視窗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視窗繳納申請規費。

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供的申請書件
1、提供優先權證明檔案申請書;
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營業執照、身份證等)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具體要求

1、申請書件應當打字或印刷。
2、申請人應在提供優先權證明檔案申請書上加蓋其印章。

規費的繳納

每件優先權申請應繳納規費100元。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證明檔案領取

申請書件齊備,申請手續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優先權證明檔案》。
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優先權證明檔案》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注意事項

1、申請人填寫的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應詳細準確,以便於聯繫。
2、申請人提供的有關商標、商品或者服務類別、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等原申請資料應當準確無誤。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商標局一般自申請人提交申請後4周內,按照申請書所填寫的聯繫地址向申請人郵寄《優先權證明檔案》;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將《優先權證明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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