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對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要求優先權問題,作如下規定。一、自一九八...
1985年3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關於申請商標註冊要求優先權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明確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商標註冊的同時提交書面聲明...
商標註冊申請的優先權,是指巴黎公約或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就同一註冊商標申請,在第一次提出申請的六個月內,可以向其他成員國要求優先權,其申請日期...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申請人在國內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6個月內,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申請註冊同一商標要求優先權的,應向商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