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規定

優先權規定是指已經在一個成員國正式提出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商標註冊的申請人,在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應該享有優先權。在規定的申請優先權期限屆滿以前,任何後來在公約其它成員國提出的申請,都不因在此期間內他人所作的任何行為,特別是另一項申請、發明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設計複製品或使用商標等行為而失效。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的優先權申請期限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的優先權申請期限則為6個月。上述期限從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算,提出申請的當天不計入期限入內。如果期限的最後一天是被請求保護國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機關當天不辦理申請,則該期限應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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