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供銷社系統倉儲收費管理試行辦法

1990年10月16日商業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供銷社系統倉儲收費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商業部
  • 頒布時間:1990.10.16
  • 實施時間:1990.12.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業、供銷社系統倉儲收費管理,促進商品流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商業、供銷社系統經營倉儲業務的企業和單位。
第三條 制定倉儲收費標準,應以倉儲業的社會平均成本為依據,加合理利潤和稅金核定,並按倉庫所處地理位置、倉庫設施和倉儲商品的不同情況實行差別收費,做到收費合理,質價相稱。倉儲收費標準制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委、商業廳(局)、供銷社審批下達執行。
第四條 倉儲企業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和物價方針政策,根據《倉儲保管契約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努力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承擔保管責任,更好地為商業部門、供銷社的貨主服務,自用有餘的,應當積極向社會開放。各級商業行政管理部門和供銷社要加強倉儲收費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計費單位
第五條 倉庫存貨按噸計費。每張入庫或出庫單所列商品,噸以下取三位小數,三位以後的小數四捨五入;月末累計核算費用時,噸以下四捨五入。計費噸分下列五種:
(一)重量噸,即一件或一批商品的體積為二立方米,毛重超過一千千克(公斤)者,按重量噸(毛重)計費;
(二)體積噸,即一件或一批商品的體積為二立方米,毛重不足一千千克(公斤)者,按體積噸計費(二立方米折為一個計費噸);
(三)面積噸,即由於入庫商品本身的特點,不能堆高,或批量小、規格雜無法堆高,或貨主經倉庫同意利用庫房、貨場加工、挑選、改裝、整理商品,按占用實際面積(庫內面積扣除障礙物)和每平方米地坪(或樓面)的設計負荷能力折成計費噸收費;
(四)包倉,即按庫房實際面積的80%和每平方米地坪(或樓面)的設計負荷能力折成計費噸收費,也可按庫房的儲存定額噸收費;
(五)價值噸,即按庫存商品價值(元)提取一定比例做為收費率;
第六條 各倉庫對經常存放的商品,要認真測算出每件的毛重和體積,並列出一覽表,作為計量收費的依據,商品包裝改變時,要重新測算毛重和體積。
第三章 倉租
第七條 倉租收費標準由下列因素構成:
(一)倉租成本,主要包括用於貨物保管的直接費用和保管業務應分攤的管理費,以及與保管業務有關的允許營業外支出的費用;
(二)稅金,按國家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三)利潤,按當地商業、供銷社平均利潤率從低掌握。
第八條 倉租收費應結合當地實際,按倉庫所處的地理位置、倉庫設施和儲存商品的不同情況合理安排下列差價:
(一)地理位置差價,即大城市與中、小城市差價,交通方便與偏僻地段差價;
(二)品種差價,即易保管與難保管的貨物差價,高貴貨物與一般貨物差價;
(三)季節差價,即經營旺季與淡季差價;
(四)整零差價,即大批量與零星儲存差價;
(五)時間差價,即長期儲存與短期儲存差價;
(六)庫房、倉棚、露天貨場差價。
第九條 倉庫的庫房、倉棚、貨場存放商品,均需向貨主收取倉租費。倉租費按元/噸·天計收,一張入庫單所列的商品分批入庫,按第一批入庫的日期開始計費;一張出庫單所列的商品分批出庫,按最後出清的日期結算收費。
第四章 工力機力費
第十條 工力機力費標準區分不同商品按直接發生的費用核定。
第十一條 商品進庫或出庫,不分作業環節,不論使用人工或機力,一律按噸(毛重噸或體積噸)定額收費,進、出庫各收一次。
第十二條 商品入庫後,貨主要求調整儲存倉間,如搬運距離超過五十米者,可加收搬倒費;如倉庫為了調整倉容,提高儲存量而發生的搬倒,不得向貨主收費。
第十三條 進庫或出庫的商品,貨主要求倉庫負責裝卸的,可參照或低於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裝卸費標準。
倉庫利用社會裝卸隊為貨主作業,裝卸費用倉庫代墊,並按實際支出向貨主結算。
第十四條 庫存商品在正常儲存情況下,貨主要求翻樁倒垛的,或超過周轉儲存期,為了保證商品質量,必須翻樁倒垛的,其費用由貨主負擔。倉庫在周轉儲存期內,為了擴大倉容而調整貨位或搞好商品養護,不論使用人工或機力,均不得向貨主收費。
第五章 代辦服務
第十五條 倉庫可代辦儲存商品保險業務,其保險費由貨主自理。庫房建築物的火險由倉庫投保。
第十六條 倉庫接受貨主委託,在庫加工、整理挑選等作業,其費用向貨主結算。
第十七條 倉庫接受貨主委託,對出庫商品進行刷嘜、貼簽,其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十八條 商品入庫、在庫或出庫時,必須採取熏蒸、消毒和其他特殊養護措施,其費用由貨主負擔,收費辦法由倉庫和貨主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貨櫃作業項目及其收費標準,參照當地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費用結算
第二十條 倉庫每月向貨主結算一次費用,貨主接到倉庫的各項費用結算憑證後,要及時審核,並在三天內辦完承付手續,把款付清;超過三天者,倉庫有權計收利息,如發現溢收或少收,在付款後三個月內提出異議,辦理補退手續,但不計利息;超過三個月者,不再辦理補退手續。
第二十一條 進、出倉裝卸力資費在商品進倉時當月一次收清,出倉時除計收出零費外,不再收取出倉力資費,以簡化結算手續。
第二十二條 出倉商品當天未提走,按規定的費率和延期提貨的天數向提貨單位收取儲存費;如超過三天尚未提走,經重新安排進倉後再來提取的,加收進出倉力資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委、商業廳(局)、供銷社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商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基建儲運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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