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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商業倉儲管理工作,更好地為促進商品生產,發展商品流通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商業部門、供銷社所屬的各種倉庫。
第三條 商業倉庫是儲存商品的重要場所。倉庫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儲存多、進出快、保管好、費用省、損耗少,努力提高服務質量,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條 倉庫要按照發展社會主義有計畫的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的客觀要求組織經營。儲運設施要面向社會,參與市場競爭,誰用誰付費,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倉庫同有關企業、單位之間的業務活動,要按照《倉儲保管契約實施細則》的規定,簽訂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縣以上倉庫要積極開展以服務思想好、保管養護好、指標完成好、安全生產好為內容的“四好倉庫”競賽活動。基層供銷社及商店附屬倉庫,要開展以無火災、無盜竊、無霉變蟲蛀、鼠咬、無差錯事故為內容的“四無倉庫”競賽活動。
第六條 倉庫要大力組織並鼓勵職工開展技術革新和科學實驗活動,逐步實現倉庫管理企業化、商品養護科學化、倉庫作業機械化、半機械化,以適應商品流通發展的需要。
第七條 倉儲企業要實行經理負責制,職工民主管理,定期召開職工代表會議,總結工作,聽取意見,徵求有關單位和存貨單位的意見,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倉庫管理水平。
第八條 倉庫要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種制度。倉庫主任(經理)對本庫的工作和財產負全部責任;保管小組的負責人對本管區的工作和財產負責;保管員對所管區域的商品和財產負責。商品養護、裝卸搬運、堆碼苫墊、包裝、加工管理、警衛、消防等各個環節的工作人員,都要按照各自的崗位責任對本職工作負完全責任。
第九條 各級商業部門、供銷社要加強對倉庫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業務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其政治思想、業務技術、企業管理和文化科學水平,並關心倉庫職工生活。
倉庫職工的工作要相對穩定。不要輕易調動。新招收的職工,不經過業務培訓不準上崗位。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妥交接手續。倉庫主任(經理)調動工作,要經過審計後方可離任。
第十條 倉庫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是:有主人翁思想和工作責任感;身體健康;熱愛本職工作;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積極學習政治和文化科學;能基本掌握一種至數種商品養護知識或機械操作和其它業務技術;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和倉庫規章制度。
第二章 營業倉庫
第十一條 營業倉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存放商品性質相適應的庫房或場所;
(二)具有保障庫存商品安全的相應設施、設備(符合《商業部門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暫行規定》的要求);
(三)配備一定數量的倉庫管理人員和商品儲藏養護技術人員,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冷庫、化學危險品庫等特種倉庫和一萬平方米以上的通用倉庫,要配有商品養護技師或工程師;小於上述規模的倉庫,也要配備商品養護員。
第十二條 營業倉庫,必須根據現有設施條件,相應接受貨主委託儲存的商品,超出範圍,均不得接受委託。違者,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負責。
第十三條 營業倉庫,不符合第十一、十二條規定的,要限期整頓,並達到上述要求後才能營業。新建倉庫要經上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準營業。
獨立核算倉庫,要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並領取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
第十四條 營業倉庫,按規定向貨主收取倉租。倉租標準可根據倉庫地點、設施條件、商品的價值、養護費用、裝卸是否方便等因素自行確定,並報當地主管商業局、供銷社備案。
第十五條 營業倉庫不得隨意停業或轉業,如必須停業或轉業的,要提前半年報主管商業局、供銷社批准。
第三章 設施管理
第十六條 不論實行獨立核算或簡易核算的倉庫,都要加強財產管理。倉庫建築物、裝卸搬運、拆碼垛、商品養護、消防安全等設施,要定期校驗、檢修、保養,專人管理,切實把倉庫建築和機器設備保持完好狀態。
第十七條 防止屋頂漏水、排水不暢、門窗破損、裝卸搬運工具和商品碰撞庫門、電梯門、柱子、牆壁、排管和製冷系統管道等工藝設備,易受碰撞之處,要加保護裝置。
第十八條 冷庫結構複雜,技術性較強,具有怕水、怕潮、怕熱氣、怕跑冷的特性,要把好冰、霜、水、門、燈五關,防止因凍融循環把建築結構凍酥、凍膨。
第十九條 氨製冷裝置具有高壓、易爆、含毒的特點,須專人負責管理,謹慎操作,確保全全。
氨瓶的使用管理必須執行勞動部、公安部、化工部頒發的《氣瓶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中的有關規定,不用超期瓶、超量瓶,不放在熱源附近,不受強烈震動。氟利昂製冷系統,須嚴格按操作要求,精心操作,降低消耗,提高效能。
第二十條 機房操作人員要精心管理好製冷設備,要求做到“四要”、“四勤”、“四無”、“四及時”。
四要:要確保全全運轉,要保證庫房溫濕度,要儘量降低冷凝壓力,要充分發揮設備製冷效能,降低水、電、油、致冷劑的消耗。
四勤:勤看儀表,勤聽設備運轉聲音,勤摸機器部件溫度,勤了解庫存情況。
四無:製冷系統無滲漏,儀表儀器無失靈,設備無生鏽,機器無油垢。
四及時:及時放油,及時排空氣,及時沖霜,及時清除冷凝器的水垢。
第二十一條 倉庫鐵路專用線及站台、碼頭要有專人管理,按照鐵道、交通部門有關規定,做好保養、檢修,保持線路暢通,安全信號齊全有效。
第四章 商品進庫、出庫
第二十二條 倉庫要根據存貨單位提報的商品儲存計畫,進出庫計畫,編制倉庫的儲存計畫。
大宗商品進出庫,存貨單位要事先通知倉庫,以便倉庫做好準備;新品種商品或進口商品入庫前,存貨單位要將其性質和保管要求通知倉庫。
第二十三條 商品入庫要把好驗收關,對商品的數量、質量、包裝進行感官驗收;商品質量的技術性檢驗由存貨單位負責(倉庫具備驗收條件,接受存貨單位委託,並訂有契約、協定的除外)。具體的驗收項目、標準、比例、方法、時間等內容和要求,按倉庫和存貨單位簽訂契約或協定規定辦理。
經過驗收的商品,驗收人員要在憑證上籤字或蓋章。經過拆件驗收的商品,驗收人員要在外包裝加注驗收標記。
倉庫在驗收中發現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
外地到貨,發現商品的品名、規格、等級、數量等與入庫憑證不符,或包裝破損、雨淋水濕,以及被盜等問題,由運輸人員做出記錄,並會同存貨單位迅速處理;同時由倉庫暫行接收商品,及時採取搶救措施。
本地產品,保管員發現數量與入庫憑證不符,按實際數量在憑證上註明簽收,商品的質量、品名、規格、等級或包裝不符合規定,倉庫要及時通知存貨單位會同生產部門研究處理;問題嚴重的,倉庫有權拒絕收貨。
第二十四條 商品出庫(包括移庫、過戶、提取樣品等)必須有正式憑證。倉庫要認真審查提貨憑證,在有效期內發貨。憑證如有問題,必須經原開票單位重開或更正蓋章方為有效。“白條”及手續不符的,倉庫要拒絕付貨。
第二十五條 商品出庫要把好覆核關。對於出庫商品,必須按憑證所列項目逐項覆核,做到數量準確、質量完好、包裝牢固、標誌清楚,並向提貨人或運輸人員辦清交接。
商品出庫,應當按照先進庫的先出,有效期限在前的先出的原則辦理。存貨單位另有要求的除外。
按照契約或協定規定,由倉庫分裝、改裝、換裝的商品,倉庫經辦人要填制裝箱單。
倉庫接到查詢,要及時答覆處理。
第二十六條 倉庫要根據所存商品的不同類型的特性,相應制訂商品裝卸、搬運、堆碼操作規程。對商品要輕拿輕放,注意操作安全,防止損壞商品和工傷事故。
第五章 商品儲存
第二十七條 商品儲存要實行分區分類管理。嚴禁將危險品和一般商品,有毒品和食品,性質互相牴觸、互相串味的商品,以及養護、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合存放。
貴重商品、劇毒商品、易燃易爆商品要專庫(櫃)儲存,指定專人保管。
第二十八條 倉庫要按照安全、方便、節約的原則合理利用倉容。庫房、貨場要有必要的道路和適當的牆距、柱距、頂距、垛距、燈距。貨位堆碼要求:(一)距庫燈0.5米;(二)距低溫庫頂棚0.2米;(三)距高溫冷庫或通用庫頂棚0.3米;(四)距頂排管下側0.3米;(五)距頂排管橫側0.2米;(六)距無牆排管的牆0.2米;(七)距牆排管外側0.4米;(八)距風道噴風口中心(下側)0.3米;(九)距冷風機周圍1.5米;(十)距立柱0.1米。
倉庫要根據商品特性和包裝狀況,確定相應的碼垛方法,不得超地坪負荷堆貨,也不得倒置或壓壞商品。
第二十九條 倉庫必須有商品保管帳,正確記載商品進、出、存動態,並採用貨位編號、層批標量、動碰覆核、日記日清、月對季盤等方法,做到帳、卡、貨三相符。
帳簿及有關憑證必須按財會制度規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銷毀。
第三十條 倉庫要定期向存貨單位反饋庫存商品的情況,如長期積壓、冷背殘次、質量異變、近期失效等問題。
第三十一條 倉庫和職工不得動用貨主儲存的商品。職工在貨區儲存物品,要照章辦理並收取倉租。
第六章 商品養護
第三十二條 倉庫要貫徹“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商品養護工作方針,認真執行商品儲藏養護技術規範,積極總結推廣成功的養護經驗,廣泛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
第三十三條 倉庫要根據養護工作的需要,按照倉庫規模的大小和儲存商品的特性,相應配備有養護技能的人員,負責指導本庫的商品養護工作,總結推廣養護經驗,針對養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開展科學研究活動,不斷提高商品養護技術水平。有條件的倉庫要面向社會,提供養護技術等諮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倉庫要根據商品性質和倉儲條件,對儲存的商品安排適宜的儲存場所,合理堆碼,妥善苫墊。
倉庫要努力改善倉儲條件,相應配置檢測儀器和通風、密封、去濕、降溫、保溫、滅鼠、熏蒸等裝置,合理、正確地採用各種有效的防蟲蛀、鏽蝕、霉變、凍損、爆燃、揮發、溶化、污染等商品養護方法,保障商品安全。
第三十五條 倉庫要加強溫濕度管理,認真做好記錄和整理分析工作。高溫、高濕、高寒季節,要搞好在庫商品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防治措施。倉庫要搞好庫房、貨場和環境的清潔衛生,落實衛生責任區和衛生責任制,定期大掃除與日常清潔工作結合進行,冷庫還要定期消毒。
第七章 倉庫核算和定額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要根據本單位的條件,實行獨立核算或簡易核算。實行獨立核算的倉庫,要配備專職財會人員:實行簡易核算的倉庫,要有專職或兼職核算員。核算的項目、內容、方法,按財會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倉庫要實行定額管理。
大中型倉庫定額管理的主要項目是:
(一)單位面積儲存量(噸/平方米);
(二)帳貨相符率(%);
(三)收發貨差錯率(‰);
(四)平均保管損失(元/噸);
(五)平均保管費用(元/噸);
(六)保管員平均工作量(噸/人)。
小型倉庫定額管理的主要項目是:
(一)單位面積儲存量(噸/平方米);
(二)帳貨相符率(%);
(三)收發貨差錯率(‰);
(四)平均保管損失(元/萬元);
(五)平均保管費用(元/萬元)。
符合升級範圍的倉儲企業或倉庫,除實行上述定額管理項目外,還應實行升級考核項目。
各項定額指標,要採取領導與民眾相結合的方法,按照平均先進的原則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制訂,並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執行。
第八章 倉庫安全
第三十八條 倉庫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公安部和商業部等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工傷事故、防自然災害,確保人身、商品、設備安全。
第三十九條 倉庫及其主管單位要有領導幹部分工主管安全工作,並把安全工作列入企業經營承包之中;要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規章制度,經常開展安全活動;要與公安部門密切聯繫,同友鄰單位搞好聯防護倉。
幾個單位管理使用的倉庫群的安全工作,要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統一管理。
第四十條 倉庫要制訂人員和車輛出入庫、警衛、值班、值宿、會客和保密等安全保衛制度,並教育職工增強政治責任心,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各種安全知識和技能。
第四十一條 倉庫的安全工作要實行分區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明確各級安全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要對本責任區的安全負全部責任。
倉庫的存貨區要和辦公區、生活區、樣品間、加工車間、汽車庫、油庫、木工房等嚴格分開,不得就庫房、貨場收購和銷售商品;規模很小的基層倉庫也要根據具體條件儘量分開,以保全全。
新建、擴建、改建倉庫,其建築設計應按一九八八年五月公安部、國家計委公布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辦理,面積過大的庫房要設防火牆。
第四十二條 倉庫必須嚴格管理火種、火源、電源、水源。
嚴禁攜帶火種、危險品進入存貨區;存貨區內禁止吸菸、用火,臨時性特殊用火必須經過倉庫主任或企業領導批准,並備好消防器材,派人在現場監護;存貨區內嚴禁用明火照明;易燃雜物要及時清除;機動車輛進入庫區其排氣管要加戴防火罩。
倉庫的一切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要求;老舊電線要及時更新;庫房的照明線應和路燈線分別設定;每次作業完畢要將庫房、貨場的電源切斷。
倉庫的消防用水要經常備足,冬季要有防凍措施。
第四十三條 倉庫的安全設備必須根據建築規模和儲存商品的性質,按一九八八年七月商業部發布的《商業部門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暫行規定》配齊,要合理擺布,定點存放,專人管理、保養、檢查、維修,保持經常有效,嚴禁挪作它用。
大中型倉庫和落雷區的倉庫都要安裝避雷設備,並定期檢修,保證有效。
倉庫的消防通道要保持經常暢通。露天貨場,各貨區之間要有必要的防火距離。
第四十四條 倉庫實行逐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保管員每天上下班前後要對本人負責區各檢查一次。保管小組負責人、倉庫主任、公司經理要定期檢查。遇有災害性天氣或有特殊情況,倉庫人員要及時檢查,加強防範。
各級商業行政部門、供銷社和專業公司,在夏防、冬防時期和重大節日前,都要組織力量對所屬倉庫進行大檢查,並邀請公安部門派人參加。
倉庫要建立消防安全檔案,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做好記錄,責成有關單位或有關人員限期解決,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要積極採取防範措施,並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及時處理,不得拖延,能處理而沒有及時處理或沒有指示解決辦法而造成損失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五條 倉庫發生火災、盜竊、傷亡等事故,要及時上報。企業和倉庫領導要抓緊對事故的清查處理,做到“三不放過”。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六條 倉庫及其主管部門,對正確執行政策,認真貫徹有關法規、規定及本辦法,積極促進商品流通,保護國家財產安全,減少損失損耗,節省費用,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任務或超額完成任務,作出顯著成績的倉庫、小組或個人,應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第四十七條 倉庫對違犯規章制度,工作不負責任,影響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任務,或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人員,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罰款或行政處分;損失大或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要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級商業行政部門,供銷社和企業,要布置督促、檢查所屬倉庫執行本辦法,並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冷庫、果蔬庫、危險品庫等特殊倉庫和本地區、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公布執行。
實施日期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三月九日發布的《商業倉庫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