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零售企業專櫃聯銷管理試行辦法》在1991.09.04由商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零售企業專櫃聯銷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9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9月04日
- 頒布單位:商業部
《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零售企業專櫃聯銷管理試行辦法》在1991.09.04由商業部頒布。
《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零售企業專櫃聯銷管理試行辦法》在1991.09.04由商業部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零售企業(含飲食服務業和糧食系統的零售企業,以下簡稱商店)專櫃聯銷的管理和監督,維護國合商業信譽...
3、放開經營的國營商業和供銷零售企業繳納八級超額累進稅。飲食服務業繳納百分之十五比例稅。縣以上供銷企業所屬的零售商店與飲食服務企業,仍分別實行由縣供銷社、縣飲食服務公司統一匯繳納稅的辦法。有條件的企業,也可以在放開後改為獨立納稅單位。4、按照商業部(83)商勞字第22號檔案精神,商業部系統(含供銷社...
四、恢復專業公司,收回管理許可權 第二節 單一的商品流通渠道 一、供銷合作社與國營商業合併 二、集體商業升級到國營商業 三、關閉集市貿易 四、縮減商業網點,減少商業人員 第三節 調整商品購銷政策 一、擴大農副產品派購範圍,提高收購價格 二、工業品的全面統購包銷 三、調整商品供應辦法 第四節 開展“大購大銷...
《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零售企業專櫃聯銷管理試行辦法》在1991.09.04由商業部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零售企業(含飲食服務業和糧食系統的零售企業,以下簡稱商店)專櫃聯銷的管理和監督,維護國合商業信譽,保護消費者利益,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專櫃聯銷是指商店為滿足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廠方...
要擴大國營商業企業和供銷社的自主權。企業有權在國家政策、法令允許範圍內和計畫指導下自主經營。有權合理使用折舊和所提留的各項基金;有權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有問題商品,核銷正常的財產損失;有權根據業務需要設定和調整內部機構與人員;集資入股的可以按規定分紅。要進一步完善大中型零售商店內部經營承包責任制。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