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零售企業專櫃聯銷管理試行辦法

《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零售企業專櫃聯銷管理試行辦法》在1991.09.04由商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零售企業專櫃聯銷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9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9月04日
  • 頒布單位:商業部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零售企業(含飲食服務業和糧食系統的零售企業,以下簡稱商店)專櫃聯銷的管理和監督,維護國合商業信譽,保護消費者利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櫃聯銷是指商店為滿足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廠方)直接傾聽消費者意見的願望,根據廠方的要求和商店的條件,對某一廠方的產品開設專櫃銷售的一種行銷方式。專櫃聯銷中,專櫃的銷售人員或廠方委派,或店方委派。專櫃銷售的商品為代銷商品,結算時,商店按已銷商品的進價返還廠方貨款。
第三條 專櫃聯銷,設商品部的商店先經商品部討論後,報商店主管經理批准;不設商品部的商店由經理決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備案。
第四條 專櫃聯銷櫃檯不得超過商店櫃檯總數的15%。進店廠方必須是信譽好,生產能力強,守法經營的廠家,專櫃聯銷商品必須是廠方自產的名、優、新、暢銷產品,同類商品一般不要重複引進。
第五條 廠方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國營、集體或中外合資生產、加工企業。私營及個體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進店。
廠方必須提交營業執照副本以及生產許可證、合法商標、質檢合格證。商店要對廠方的性質、生產加工能力、信譽等情況進行審查。
廠方要挑選本廠思想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正式職工擔任銷售工作;如需在商店所在地聘用臨時人員,需由商店認可,經過培訓,達到上崗要求後方可進櫃營業。廠方銷售人員要保持穩定,如有變動必須經商店同意。
第六條 商店與廠方協商一致後,要簽訂專櫃聯銷的契約,規定專櫃聯銷的商品種類、進店期限、使用櫃檯節數以及雙方的職責、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商店不得變相出租櫃檯。
第七條 商店應按照國合商業企業內部標準對廠方銷售人員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不服從管理、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消費者利益及商店信譽的廠方人員有權進行批評教育,並對其行為予以糾正,直至解除契約,清理出店。
凡因商店管理不善而發生問題,商店負有相應責任。
第八條 專櫃聯銷的商品,價格由商店統一核定。購銷業務應與自營部分分開,單獨建帳、專人負責,銷貨款由商店統一收繳。
第九條 專櫃聯銷的櫃檯要在明顯處縣掛工廠名稱,廠方人員要佩戴與商店職工相區別的營業胸牌。
第十條 廠方不得私自收款和截留貨款。不得將櫃檯轉租轉讓,如有違犯,立即清理出店並按契約規定追究廠方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各類貿易中心引廠進場,或出租營業場地和設施,屬於貿易中心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屬於專櫃聯銷,但對其開辦的以零售為主的商店,要按本辦法管理。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商業廳、局、供銷社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社會商業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已開展專櫃聯銷的企業,要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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