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供銷系統自有貨運汽車安全行車獎勵暫行規定

《商業、供銷系統自有貨運汽車安全行車獎勵暫行規定》在1990.04.27由商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供銷系統自有貨運汽車安全行車獎勵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04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4月27日
  • 頒布單位:商業部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質量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表彰和獎勵對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行車做出優異成績的汽車駕駛員和汽車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進步,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服務態度好的駕駛員,安全行車在一百萬公里及以上,可報部命名為《全國商業安全行車百萬公里標兵》,並頒發證書。
第三條 駕駛員安全行車指在駕車運行期間,從未發生過一般事故以上的責任事故(包括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即未發生過重傷一人,或輕傷三人,或直接經濟損失未超過當地一般事故標準的責任事故。
駕駛員安全行車裡程計算,應有確切的原始統計資料。沒有確切的安全行車裡程統計資料,而有二十五年以上安全行車年限的,經公安交通監理部門審定後,也可向商業部申報授予《全國商業安全行車百萬公里標兵》稱號。
第四條 凡有確切統計資料,安全行車裡程累計達到下列規定的駕駛員,除商業部給予表彰外,所在企業(單位)可分別給予獎勵。
(一)安全行車一百八十萬公里及以上者,獎勵人民幣一千元;
(二)安全行車一百五十萬公里以上,不滿一百八十萬公里者,獎勵人民幣八百元;
(三)安全行車一百三十萬公里以上,不滿一百五十萬公里者,獎勵人民幣五百元;
(四)安全行車一百萬公里及以上,不滿一百三十萬公里者,獎勵人民幣三百元。
第五條 對安全行車百萬公里標兵稱號獲得者,由所在單位綜合考核,並經上級商業行政主管部門、供銷社批准,根據其貢獻大小,可給予記功,或浮動(晉升)一級工資,或優先考慮授予先進生產者和推薦勞動模範。
第六條 凡安全行駛三十萬公里以上,至一百萬公里以下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商委、商業廳(局)、供銷社會同有關部門自行制定獎勵辦法。
第七條 堅持為商品流通服務,完成商品運輸任務好,十五台車及以上的車隊連續三年,十五台車以下的車隊連續五年未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即未發生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或直接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者,經車隊所在地公安交通監理部門審定同意,並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商委、商業廳(局)、供銷社授予先進車隊稱號的,可報商業部授予《全國商業安全行車先進單位》稱號。車隊所在地縣以上商業行政主管部門、供銷社,可對該單位的主管負責人給予三百至一千元獎勵。
第八條 申報《全國商業安全行車百萬公里標兵》和《全國商業安全行車先進單位》,由所在單位和上級商業行政主管部門、供銷社填寫申報表和登記表(表式見附屬檔案一、二、三),並按要求逐級審查核實簽署意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商委、商業廳(局)、供銷社報商業部審批。商業部於每年十二月集中審批一次。
第九條 本規定由商業部基建儲運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表一、二、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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