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商業部關於改革農村商品流通體制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商業部關於改革農村商品流通體制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的通知》在1983.02.11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商業部關於改革農村商品流通體制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3年02月11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2月11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國務院同意《國家體改委、商業部關於改革農村商品流通體制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認為,全面改革商品流通體制,開創商業工作的新局面,是保證“六五”計畫順利實現的一項重大措施,特別是面對著當前農村商品生產迅速發展和商品交換規模日益擴大的新形勢,農村商品流通體制的改革,已經是勢在必行,必須加快步伐,先走一步,否則就會嚴重阻礙農村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在改革中要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的作用,疏通各條流通渠道。國家體改委和商業部提出的關於這方面改革的試行規定是積極的、可行的。在試行中,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大力支持這項改革;各地應在實踐中認真試點,及時地總結經驗,以便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全面改革和逐步完善我國農村的商品流通體制。
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一日
國家體改委、商業部關於改革農村商品流通體制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
一九八三年二月十日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勢。隨著以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形式的各種生產責任制的推行,隨著多種經營的廣泛開展,農村商品生產迅速發展,農民購買力大幅度提高,工農業商品交換規模日益擴大。現行的農村商品流通體制已經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農民“賣難”、買難”已成為當前農村經濟生活中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為了儘快改變這種狀況,進一步發展農業生產,繁榮農村經濟,必須加快改革農村商品流通體制的步伐。
改革農村商品流通體制,必須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維護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堅持計畫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在保證完成國家統一計畫任務的前提下搞活市場;堅持國營商業的主導地位,實行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方式、多種流通渠道、減少流轉環節的商品流通體制;調動國營、集體和個體商業的積極性,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服務,為城鄉人民生活服務。
一、實行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方式、多種流通渠道,改變統得過多、獨家經營、渠道單一的做法。
凡屬國家統購派購的農副產品和國家統購統銷(包括統配)、計畫收購的工業品,一切國營商業企業和供銷合作社都必須保證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國家計畫任務。通過簽訂經濟契約,落實國家任務,無論哪一方面違反契約,都要承擔經濟責任。納入國家計畫的品種,應當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和商品供求關係的變化而逐步減少,擴大議購議銷商品的範圍。各種國家計畫產品,有的規定收購基數,有的規定購留比例,都應給予生產單位和生產地區一定的處理權。完成國家計畫任務後的農副產品(不包括棉花)和工業消費品(不包括菸酒專賣),以及國家計畫沒有規定任務的一切商品,允許國營、集體、個體商業通過各種流通渠道,採取各種方式經營。
商業行政管理機關應一方面保證國營商業的主導地位,一方面積極支持供銷合作商業和其他形式的集體商業,適當發展個體商業,合理調整、統籌安排各種經濟形式的商業在社會商業中的經營比重。
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商業在農村經營的範圍,既應合理分工,又應密切合作。一般工業品的批發,以國營商業為主經營;農業生產資料以供銷合作社為主經營。農副產品的批發,由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暫按現行分工分別經營。農村中的飲食業和服務業,除由供銷社經營外,應當放手讓其他形式的集體和個體經營。商品經營雖有分工,但都不能壟斷。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的零售商品可以交叉經營,也允許其他形式的集體商業或個體商業經營。
必須打破城鄉封鎖、條塊分割的局面,疏通各條流通渠道。各條渠道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國營商業可以下鄉設點經營批發,兼營必要的零售業務;供銷合作社可以進城設點經營批發,兼營必要的零售業務。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要在場地、經營條件等方面提供方便。集體和個體等其他商業,也可以出縣、出省長途販運,但限於經營完成國家交售任務後允許上市的農副產品。撤銷原來實行的關於糧食議購議銷只由糧食部門統一經營、省際調劑議價糧需由省糧食廳(局)批准等不利於農村商品流通的各項有關規定。
個體商戶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依法納稅。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其他任何機關、街道單位,都無權發放或吊銷其營業執照。向個體商戶收取的費用,必須通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歸口管理,統籌安排,合理負擔,不得各自為政,以任何名義自行徵收費用。
鼓勵各種經濟形式的商業企業,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開展多種多樣的經營方式,如農商聯營、工商聯營、商商聯營、商貿聯營、委託經營、租賃經營、承包經營、代購代銷、代運代銷,等等。要大力發展農村商業網點,特別是在邊遠山區增設固定或流動攤點。“雙代店”可以改為隊辦商業,也可以改為供銷社的分銷店,或供銷社和大隊聯營的商店,小村莊還可以改由個體經營。
二、合理設定批發機構,搞好農副產品收購和工業品下鄉,解決農民“賣難”、“買難”的問題。
農副產品和工業品的批發,要打破行政區劃的限制,根據商品的合理流向設定機構,儘量減少流轉環節,發揮縣城或集鎮在農村商品流通中的集散作用。
農副產品的批發機構,應當設在農副產品集散中心的縣或鎮。凡是城鄉都需要的農副產品,要優先供應城市。根據農副產品收購的季節性和收購對象分散的特點,採取多種形式,利用多條渠道,把千家萬戶的農副產品,儘快收購集中起來,及時調運出去。要儘量實行產銷見面,減少流轉環節,直接運往銷地。特別是肉禽蛋、水產、水果等鮮活商品,要大力組織直達供應,快收購,快調運,快銷售。大中城市要逐步建立農副產品批發交易市場。
工業品批發機構,要大力組織供應農村適銷對路的商品。農業生產資料的品種和包裝,要適合農業技術水平,耕作方法和多種經營的需要。工業消費品的種類和花色品種,要適應農村市場變化的需要。凡是城鄉都需要的工業品,要優先供應農村。國營商業要降低批發起點,積極開展同供銷合作社的聯營,或者委託供銷合作社和其他形式的集體商業代批、代銷,充分發揮農村各種商業網點和設施的作用。工業品的批發機構,除了國家計畫分配的商品必須從指定的單位進貨以外,可以不受批發層次和地區的限制,自行選擇進貨單位。
無論是農副產品的批發機構或工業品的批發機構,都要對各種經濟形式的零售、飲食、服務單位一視同仁,按照國家政策辦事,不得歧視,在貨源供應和業務經營上要給予支持和指導。
三、加快供銷合作社體制改革的步伐。
供銷合作社是聯結城鄉經濟的一條重要紐帶。要繼續發揮它在促進農村商品生產、繁榮城鄉市場、方便民眾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供銷合作社一身二任,一方面承擔國家計畫產品的購銷任務,一方面為農民推銷產品,供應生產和生活資料,提供生產前和生產後的服務。
恢復基層供銷社的合作商業性質。制訂供銷合作社章程,恢復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社員代表大會選舉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員。恢復和發揚供銷合作社組織上的民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經營上的靈活性的優良傳統。
縣供銷社改成縣聯社,作為基層社的經濟聯合實體,是合作商業。原屬縣供銷社領導的專業公司,按現行建制不變,作為縣聯社內部的專業經營單位。縣聯社必須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商品收購和調撥計畫,並根據國家計畫和市場信息,指導基層社開展業務經營,辦理基層社力所不及的購銷、加工、倉儲、運輸等業務。縣聯社也要制訂章程,恢復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社員代表大會選舉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員。
縣聯社和基層社要通過多種形式、多層次的聯營,把各種集體企業、專業戶、重點戶和個體戶,團結在自己周圍,逐步辦成供銷、加工、倉儲、運輸、技術等綜合服務中心,指導和促進農民發展多種經營,把農村的經濟活動,逐步引導到有計畫發展的軌道上來。
縣聯社和基層社現有的自有資金,包括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仍分別歸縣聯社和基層社管理和使用(其中屬於國家所有的資金,交由供銷社無償長期使用)。任何其他部門或單位都不得挪用或抽調。基層社要認真清理社員的現有股金,積極擴大農民入股。基層社和縣聯社應按股金和交售農副產品的數額,實行分紅制度,把供銷社的經營成果同農民的經濟利益緊密結合起來。
縣聯社和基層社分別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由於執行國家指定的計畫任務而發生的政策性虧損,由國家補貼,經營性虧損,自行負擔。縣聯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基層社稅後盈餘中集中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興辦公共經營設施,增闢新的商業網點。
供銷合作社原有的國家職工,政治、經濟待遇不變。新增職工,應主要從農村招收,並由縣聯社統一考試,擇優錄用,不把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表現好的,可以長期留用,表現差的,可以辭退,逐步做到職工能進能出。民主選舉的領導人員,享受國家同級幹部政治待遇,逐步做到幹部能上能下。技術人員和專業管理人員可以實行招聘制,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職工工資制度和獎勵辦法,要逐步改革。
四、建立商業企業經營承包責任制,提高經濟效益。
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都要大力推行以承包為中心的經營責任制,實行責權利相結合,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多勞多得,打破“大鍋飯”,克服平均主義,把企業的經營成果同職工的經濟利益掛起鉤來。責任制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小型零售店、飲食服務業、修理業可以集體承包,也可以個人承包,有的還可以租給集體和個人經營。要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兼顧國家、企業、職工和消費者的利益,提倡上級為下級服務,批發為零售服務,零售為消費者服務,全心全意為八億農民服務。要恢復和發揚好的經營方式和傳統,克服“官商”作風,從經營思想和作風上來一個大的轉變。要教育商業職工遵紀守法,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要整頓企業,調整和加強領導班子,改善經營管理,合理安排購、銷、調、存,降低流通費用,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經濟效益。
五、相應地調整與農村商業體制改革有關的政策。
逐步調整部分商品的價格政策。對國家統購、派購的一、二類農副產品,必須堅持國家牌價;國家超購部分,按照國家規定,分別實行牌價或浮動價格;完成國家統購、派購和超購任務以後的剩餘部分,按照國家規定的浮動幅度,由購銷雙方協商定價;其餘農副產品的價格,隨行就市,實行市場調節。鮮活商品的價格要適當放活。
凡是國家有牌價的工業品,一律按照國家牌價執行;國家規定放開的小商品價格,由產銷雙方協商定價。工業品要按質論價,實行優質優價,低質低價。有關商品的價格,按照物價分級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分別確定。
有些時令性商品,應有季節差價。產地和銷地的同種商品,應有地區差價。批零差價要有利於零售單位經營,特別是小商品和滯銷商品,要擴大批零差價。
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商業,既要放開手腳,積級參預市場調節,又要承擔保證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的責任,運用手中掌握的貨源和資金,協調市場供求關係,平抑物價,打擊投機詐欺活動。
調整稅收、財政、信貸政策。國營商業企業和縣聯社要實行“利改稅”。在不減少國家財政收入的原則下,具體徵稅辦法和國營商業企業稅後利潤上交、分配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行。基層社仍按現行稅收稽徵辦法不變。銀行對農副產品收購和農業生產資料經營的季節性貸款,應當給予優惠利率。飲食、服務業和各種集體商業、個體商販的稅收稽徵辦法,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執行。各級政府要適當增加商業系統的基建投資,興辦倉庫、冷庫、商店等各種經營基礎設施。
要鼓勵增加運輸工具。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商品多渠道流通的要求,制定相應的運輸管理辦法,特別是鐵路運輸部門,要在首先保證國家計畫商品運輸任務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合理組織商品運輸;要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制止偷稅、漏稅、投機活動;要教育運輸系統的職工杜絕營私舞弊、行賄受賄等不正之風。
六、改革的方法和步驟。
農村商品流通體制的改革,要結合各地農村的實際情況,進行試點,總結經驗,由點到面,逐步推開。形式可以靈活多樣,不搞一刀切。今年(1983年)內,首先把商業企業的經營承包責任制逐步推廣開來。基層社和縣聯社的改革,爭取在今年(1983年)年底以前分步驟完成。商業部擬於近期召開會議,制定供銷社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國營商業和縣聯社的“利改稅”,要在今年(1983年)上半年拿出具體辦法。其它各項改革,也都要積極進行,並為今後的進一步改革做好準備。
搞好農村商品流通體制的改革,必須加強領導。一方面要放開手腳,放寬政策,一方面要加強管理,工商行政、稅務、銀行、物價、運輸、公安等部門要制定和完善各項法規和具體管理辦法。
改革城鄉商品流通體制,是振興農村經濟、繁榮城鄉市場、鞏固工農聯盟的一項重大措施。各級領導必須充分認識這一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進一步清除“左”的思想影響,破舊創新,大膽實踐,積極改革,開創農村商業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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