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條件

商品房交房條件

長期以來,我國大多數省市,商品房交易中對交房條件的界定比較模糊,主要以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契約約定的條件為準。有的開發商為了趕工期,往往不顧房屋質量和配套設施是否齊全便倉促交付,使購房者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品房交房條件
  • 性質:交房條件
  • 屬性:商品房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概述,規定,附屬檔案,

概述

通常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預售住宅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法定條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開發商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可以作為商品房預、出售契約的補充約定,與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我國房地產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工程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商品房保修期從開發商將竣工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工程質量保證書中具體保修期限與保修範圍是: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屋面防水為5年;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為1年;《住宅質量保證書》一般約定地下室及管道滲漏為1年;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為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沙為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及衛生潔具損壞為1年;燈具、電器開關損壞為6個月;管道堵塞為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設備為一個採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並寫在工程質量保證書中。
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如經保修單位維修後導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因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根據工程質量保證書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質量保證書》中註明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
2>約定條件-達到預售契約約定的其它交付條件。
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規定

另《消防法》規定: 建築工程竣工時,經消防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建築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消防驗收申請,設有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工程,還應當同時提交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並組織消防驗收。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交工,建築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附屬檔案

附一:個別省市明確商品房交房條件
2003年底開始實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將新建房屋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定為北京市房地產商交付預售商品房的法定條件。
青島市《物業投入使用許可證》制度從制度上明確了交房條件:一是開發商要完成工程竣工質量驗收,並在市建委有關部門備案。二是必須取得規劃管理驗收證明。三是必需具備物業管理所需的配套網點、辦公用房、停車場(庫)、腳踏車棚(房)等移交證明。開發商只有具備這三項條件,同時提交相應的檔案資料,才會取得《物業投入使用許可證》,才可以向用戶“交鑰匙”。
附二:本人報導的一個逾期交房案例:
附三:淺談商品房買賣契約中的交房條件
本文對購房者在買房過程中做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建議。也是對交房條件分析得比較透徹的一篇不可多得的好文章。
附四:《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並不能證明房屋質量沒有問題!
雖本文認為我國目前的房屋經過驗收和驗收合格的標誌是取得《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但實際上並沒有相關法律條文規定開發商必須取得《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才能交房。不過文章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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