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2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20號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2003-06-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20號
2003-06-09
根據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經商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2002年8月1日發布2002年第3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美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苯酚產品(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2002年版)中列為:29071110。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相關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准,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24條的規定做出初裁決定(見附屬檔案)。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裁決定
商務部初裁決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且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同時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對各公司初裁確定的傾銷幅度
(一) 日本
1、日本三井化學株式會社:7%
(MITSUI CHEMICALS,INC. JAPAN)
2、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144%
(二)韓國
1、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10%
(KUMHO P&B CHEMICALS, INC. SOUTH KOREA)
2、其他韓國公司(ALL OTHERS):10%
(三)美國
美國公司:29%
(四) 台灣地區
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
(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TAIWAN)
2、台灣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
(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ERATION TAIWAN)
3、其他台灣公司(ALL OTHERS):20%
三、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28條和29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決定採用現金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自2003 年_月 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韓國美國台灣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初裁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有關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並附相關證據,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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