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21號
- 發布時間:2003-06-10
- 生效時間:2003-06-10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21號
【發布日期】2003-06-10
【生效日期】2003-06-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根據2001年11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經商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2002年5月22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29291010。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在案件調查期限內,經十屆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4條的規定作出初裁決定(見附屬檔案)。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裁決定
商務部初裁決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並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同時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對各公司初裁確定的傾銷幅度
(一)日本
1、聚氨酯工業株式會社(NIPPON POLYURETHANE INDUSTRY CO.,LTD) 28%
2、三井武田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INC.) 19%
3、其他日本公司:49%
(二)韓國
1、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社 (DC Chemical Co.,Ltd) 22%
2、韓國FINE CHEMICAL株式會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 6%
3、其他韓國公司:22%
(三)美國
1、美國巴斯夫公司 (BASF Corporation) 28%
2、美國拜耳公司(Bayer Corporation) 23%
3、其他美國公司: 28%
三、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8條和29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採用現金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3年6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韓國和美國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現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計算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現金保證金金額=(關稅完稅價格×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有關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並附相關證據,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