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03年4月1日正式收到撫順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乙醇胺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台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決定自2003年 5月14 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台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12號
  • 發布單位:商務部
  • 發布日期:2003-05-14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檔案性質:反傾銷調查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12號
【發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2003-05-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03年4月1日正式收到撫順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乙醇胺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台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國內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及損害程度、申請調查國家和地區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同時,商務部就申請書中提供的涉及傾銷、損害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等方面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初步證據表明,申請的2家企業在2002年產量之和占同期全國總產量的83.68%,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第十五條規定啟動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的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商務部決定自2003年 5月14 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台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產於上述六國和台灣地區進口乙醇胺進行反傾銷調查,並確定傾銷調查期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0年1 月1 日至2003年3 月 31日。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範圍
調查範圍:原產於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台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
產品種類:單乙醇胺(又稱一乙醇胺)和二乙醇胺
英文名稱:Monoethanolamine和 Diethanolamine
結構式:
單乙醇胺
二乙醇胺
稅則號: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2002年進口稅則號為29221100,29221200。稅則號29221100,29221200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範圍內。
物理及化學特徵:
單乙醇胺:分子式H2NCH2CH2OH,分子量61.08,燃點 171℃,沸點170℃,溶點10.5℃,純度大於等於99.0%,水份小於等於0.1%,色澤小於等於10。
二乙醇胺:分子式HN(CH2CH2OH)2,分子量105.1,燃點268℃,沸點269.1℃,溶點28.0℃,純度大於等於99.0%,水份小於等於0.1%,色澤小於等於15。
主要用途:單乙醇胺用於酸性氣體的吸收;用於製藥行業中合成殺菌劑、止瀉劑;染化工業中合成染料;紡織工業中作抗靜電劑、防蛀劑、清淨劑;橡膠工業和油墨工業中的中和劑;也用於表面活性劑、防腐劑、油墨製造、有機合成原料和酸性氣體劑,也可用於乳化劑、金屬清洗劑、防鏽劑的原料;用於汽車防凍液;用於生產乙烯胺系列產品的原料等。
二乙醇胺用於製藥工業中緩衝劑的原料; 生產高回彈聚氨脂泡沫時作為交連劑; 與三乙醇胺混合作為飛機引擎活塞的去潔劑;與脂肪酸反應生成烷基醇醯胺; 也用於有機合成原料、表面活性劑的原料和酸性氣體吸收劑,在洗髮劑和輕質去垢劑內用作增稠劑和泡沫改性劑,在有機合成工業中作中間劑,醫藥工業中用作溶劑,在洗滌行業、化妝品行業、農業、建築業及金屬行業中均有較大用途。
三、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係方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被調查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出口商或生產商應提供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對中國出口該產品的數量及金額。
就產業損害調查,任何利害關係方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以及在建和擴建的計畫、向中國出口該產品的數量及金額。
四、不登記應訴
如利害關係方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遞交的有關材料,並有權根據掌握的現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關係方的權利
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和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有異議,可以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係方可以在上述期間內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
六、調查方式
調查機關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係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七、本次調查自2003年5月14 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04年 5月14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04年 11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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