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14號——《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商務部、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14號——《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在2005.08.15由商務部, 工商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部、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14號——《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商務部, 工商總局
  • 頒布時間:2005.08.15
  • 實施時間:2005.09.14
經2005年7月4日商務部第1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並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商務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為適應企業改制的需要,促進西部地區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發展,現對《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4年第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下列企業,符合《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七)項規定(註冊時間要求除外)的,可在原企業經營範圍內繼續從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但須依照有關規定申請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一)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以下簡稱經營資格)的企業與其他企業合併,原企業已註銷,合併後存續的企業或新設企業;
(二)具有經營資格的企業分立,原企業已註銷或放棄經營資格,其對外勞務合作業務整體劃入的分立後的新設企業。
具有經營資格的企業分立,除前款規定情形外,分立後的新設企業符合《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註冊時間要求除外)的,可依法申請經營資格。
二、年外派勞務人員少於300人的西部省區,除本規定施行前已具有經營資格的企業外,可特別許可其一家企業申請經營資格,不受《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八)項規定的業績要求限制。
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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