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對外勞務合作和就業中介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桓仁滿族自治縣對外勞務合作和就業中介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桓政發〔2006〕4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仁滿族自治縣對外勞務合作和就業中介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桓仁滿族自治縣
  • 類型:服務管理
  • 內容:對外勞務合作和就業中介服務
發布單位,檔案全文,

發布單位

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對外勞務合作和就業中介市場經營秩序,加強對外勞務合作和就業中介管理,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遼寧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對外勞務經營資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擇業求職、招用人員、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單位(含外派勞務經營公司、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及外派勞務中介機構),都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外派勞務經營公司(簡稱經營公司),是指經商務部許可並持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的企業。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是指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獲得境外就業中介許可證的機構。外派勞務中介機構,是指受經營公司委託代為招收出國勞務人員的機構。
第三條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全縣職業介紹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境內外勞務中介機構的管理、服務、監督、檢查和境內職業介紹機構《職業介紹許可證》的初審。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是全縣對外勞務合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外派勞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全縣境外中介項目的審核、項目備用金管理和涉外契約管理。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開辦境內、外中介機構條件,根據商務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境外就業中介許可證》核發工商營業執照,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職業介紹許可證》為就業中介機構辦理法人登記,頒發營業執照。公安機關負責出入境秩序的管理,負責打擊勞務中介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物價部門負責制定統一的收費標準,負責職業介紹機構收費的審批和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四條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境內職業介紹機構,應按《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有關條款,依法辦理。
1.境內職業介紹實行行政許可制度。開辦境內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境內職業介紹活動,須經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初審,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幫助其獲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批准。申請人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批檔案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註冊。
2.申請開辦境內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以下檔案材料:
(1)填寫完整的境內就業介紹機構申請表;
(2)企業預選名稱、機構章程及內部有關規定製度;
(3)法定代表人或擬任人選、主要工作人員的簡歷及有關資格證明;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5)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3.境內職業介紹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及變更名稱或經營場所時,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分別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取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後,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換營業執照。職業介紹機構終止,應及時到原審批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辦理有關手續。
(二)設立境外職業介紹機構,應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及《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有關條款,依法辦理。
1.外派勞務經營公司設立條件:
(1)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註冊3年以上,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2)具有相當經營能力,資產負債率不超過50%,無不良行為紀錄;
(3)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辦公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5)具有足額繳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能力;
(6)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對外勞務合作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專職培訓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均不少於2人,法律人員不少於1人;
(7)具有相應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現場管理能力;
(8)具有一定工作基礎,近3年內向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提供外派勞務人員不少於300人。
企業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向省外經貿廳提出書面申請,經商務部審批後,領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2.境外就業中介機構設立條件:
(1)符合企業法人設立的條件;
(2)具有法律、外語、財會專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員守則;
(3)備用金不低於80萬元;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境外就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企業申請從事境外中介服務,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並徵得同級公安部門同意後,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
3.外派勞務中介機構設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專業人員;
(3)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內設機構健全;
(4)具有與經營公司簽訂的《委託招收外派勞務人員協定》與《授權書》;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經營與管理
第五條
職業介紹機構必須明確經營範圍,規範辦事程式。
(一)境內職業介紹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為求職者介紹用人單位;
2.為用人單位和居民家庭推薦求職者;
3.開展職業指導、諮詢服務;
4.收集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
5.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其他服務項目。
(二)境外職業介紹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外派勞務經營公司及境外就業中介機構依法從事業務:
(1)為中國公民提供境外就業信息、諮詢服務;
(2)接受境外僱主的委託,為其推薦所需招聘人員;
(3)對境外就業人員進行出境前培訓,並協助其辦理有關職業資格證書公證等手續;
(4)協助境外就業人員辦理出境所需護照、簽證、公證材料、體檢、防疫注射等手續和證件;
(5)為境外就業人員代辦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6)協助境外就業人員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程式維護其合法權益。
2.外派勞務中介機構從事業務:
(1)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以書面形式明確代理事項和授權範圍,並簽訂代理契約;
(2)招選外派勞務人員並對外派勞務人員資格進行審查;
(3)辦理勞務人員與派出公司簽約、規範外派勞動契約等各種必要手續;
第六條
職業介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核准的業務範圍經營;
(二)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三)超標準收費;
(四)扣壓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五)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六)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
(七)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
(八)偽造、塗改、轉讓批准檔案;
(九)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十)以外派勞務的名義組織他人偷越國境。
第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必須辦理各種證照,健全各項制度。
(一)境內職業介紹機構必須持有《職業介紹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並在服務場所明示合法證照、批准文書、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自覺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實行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制度。
(二)境外職業介紹機構開展外派勞務業務必須履行以下程式:
1.外派勞務經營公司必須持有商務部許可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了解外方的資信和實力,徵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的意見,依法與外方簽訂《對外勞務合作契約》。
2.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必須持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的《境外就業中介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依法核查境外僱主的合法開業證明、資信證明、境外僱主所在國家或地區移民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員許可證明等材料,與境外就業人員簽訂《境外就業中介服務書》及《境外就業勞動契約》,在服務場所明示合法證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等,並接受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3.外派勞務中介機構代經營公司招收勞務人員的,必須持有經營公司的《授權書》及與經營公司簽訂的《委託招收勞務人員協定》。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要實行“一個項目一申報一審核”制度。外派勞務中介機構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向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交納一定數量備用金,最低額不少於20萬元,項目結束後返還備用金(為防止中介公司項目中途中止,損害勞務人員利益,由外經局設立專門帳戶,只有項目出現中途中止情況時方可啟動)。外派勞務中介機構要在服務場所明示經營公司資格證書、營業執照複印件、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
第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實施規範的收費管理。
(一)境內職業介紹機構收費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境內職業介紹機構可按相關規定向用人單位和求職人員收取中介服務費,具體標準按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二)境外職業介紹機構收費管理:
1.外派勞務經營公司及中介服務企業,招收勞務人員一律不準收取報名費;
2.外派勞務人員的出國費用,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體檢費、差旅費等,均由外派勞務人員按實際付費金額自行負擔;
3.外派勞務經營公司收取派出人員的服務費不得超過勞動契約(企業與勞務人員簽訂的外派期間契約)工資的12.5%;
4.外派勞務人員按契約規定繳納服務費後的工資淨額及獎金、加班費等歸勞務人員個人所有;
5.為保證外派勞務人員履行勞動契約,企業可以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不超過勞動契約工資總額20%的履約保證金;外派勞務人員履行契約並按期回國的,企業如數退還履約保證金;未履行勞動契約或滯留不歸的,外派勞務人員無權要求退還履約保證金。
6.外派勞務經營公司在外派人員出境前,應與其簽訂規範的契約或協定,並經公證部門公證。外派人員實行工資制後,在境外期間的人身保險應由派出單位負責辦理有關手續,費用由派出單位負擔。
第九條
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實施規範的培訓管理。
(一)境內職業介紹機構可對確定參加面試的人員免費進行短期培訓。對面試入圍人員進行培訓的,培訓的項目內容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督,培訓價格由物價部門批准。
(二)境外職業介紹機構可採取自行組織培訓與委託相關機構培訓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參加面試的人員免費進行短期培訓,對面試入圍人員進行收費培訓。培訓的項目內容須報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審核,培訓價格由物價部門批准。
第十條
職業介紹機構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一)取得證照的境內職業介紹機構必須按規定接受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職業介紹機構進行一次年審,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職業介紹活動。
(二)對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應加強監督管理。對不符合設定條件的企業應要求其在一個月內達到相應條件,不能達到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程式依法處理。
未取得經營資格的企業如非法從事外派勞務業務,由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禁任何單位從事涉外非法婚姻及涉黃演藝介紹活動,一經發現要堅決依法取締。
外派勞務經營公司、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及外派勞務中介機構的名稱、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申辦程式辦理許可證變更,並憑新的許可證到原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涉及名稱變更的,應當在申請新的許可證時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變更名稱的證明檔案。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按照現行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外派勞務經營公司、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及外派勞務中介機構擬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依照本規定要求的申辦程式辦理更換許可證手續。
境外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外經貿廳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實施規範的廣告管理。
(一)境內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不得擅自刊登、播發、張貼招用人員廣告。如需刊登、播發、張貼招用人員廣告,必須持本單位證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招用人員簡章、用人單位招工委託書等證件和有關材料,由刊播部門審查,並核發《刊播招工(招聘)廣告證明》。
(二)境外職業介紹機構利用廣告招收外派勞務人員,必須持相關資料,以書面形式上報有關部門,由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和縣工商局把關監督後,方可在新聞媒體上發布。
第十二條
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加強管理和服務職能。
(一)境內職業介紹機構必須依法與其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提交社會保險承諾書,並主動接受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定期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送報表和報告工作情況。
(二)境外職業介紹機構必須確保外派人員在國外工作期間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與勞務人員簽訂的外派勞務契約,應當包括契約期限、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休息休假、食宿條件、變更或者解除契約的條件,以及勞動爭議處理、違約責任等條款,並嚴格按契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如違反本辦法,由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依法查處。因非法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服務活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對未經經營公司授權並與之簽訂《委託招收外派勞務人員協定》而私自招收或外派勞務人員的企業、單位或個人,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請其依法予以查處和打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與國家政策法規相牴觸,按國家政策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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