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的辦法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的辦法

2008年9月2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7日唐山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的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06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6月27日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9月2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13年6月27日唐山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保證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先進性和代表結構的合理性,規範代表管理工作,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和《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關於轉發省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省人大代表辭職、補選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唐山市實行市人大代表辭職制度。
第三條 市人大代表辭職,是指市人大代表在屆內依法辭去市人大代表職務的行為。
第四條 市人大代表辭職必須堅持黨的領導、發揚民主、依法辦事和尊重代表意願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大代表本人不願意繼續擔任市人大代表職務的,可以向選舉他的人大的常委會書面提出辭職申請。
第六條 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應辭去代表職務:
(一)下派參選代表,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管理區)和市直單位有關領導,以及其他以“工作需要”為提名理由而當選的代表,工作崗位調整後,失去原有代表性,不需要繼續擔任代表職務的;
(二)調離原選舉單位行政區域,新的工作崗位不需要繼續擔任代表職務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執行代表職務的;
(四)未經批准一年內兩次無故不參加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活動的;
(五)因犯罪受刑事處罰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再擔任代表職務的;
(六)因其他情形不能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需要辭去代表職務的。
第七條 確定市人大代表是否應該辭職,下派參選代表由市人大常委會選任委向市委組織部報告後確定;對於其餘代表,選舉他的人大的常委會要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待市人大常委會批覆後確定,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建議,按照法律程式辦理。
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應辭去市人大代表職務的代表,屬於下派參選的,由市委組織部門負責談話,建議其向選舉他的人大的常委會書面提出辭職申請;其餘應辭職代表由縣(市)區委組織部門負責談話,建議其向選舉他的人大的常委會書面提出辭職申請。
第九條 對於確需辭去市人大代表職務、經組織部門談話後拒絕辭職的代表,選舉他的人大的常委會報經市人大常委會同意後,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罷免其代表職務。
第十條 市人大代表的辭職申請,由選舉他的人大的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審議並表決,經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辭職始得被接受。
第十一條 市人大代表辭職申請被選舉他的人大的常委會接受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市人大常委會後,其代表資格終止,由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市人大代表辭職後的缺額,由選舉他的人大的常委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依法組織補選。
第十四條 解放軍代表團的市人大代表辭職,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縣級人大代表的辭職,可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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