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等三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等三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3.03.21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等三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3年03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3月2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具體內容,

公布日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等三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具體內容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全面、正確實施,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哈爾濱市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等三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哈爾濱市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建設信息化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方式等進行招標;所需硬體設備和軟體依法必須進行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方式等進行政府採購。”
(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建設信息化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所需硬體設備和軟體依法必須進行政府採購而未進行政府採購,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者政府採購的,由招標、政府採購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罰。”
二、《哈爾濱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規定》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項目的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
三、《哈爾濱市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政府投資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項目的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所需設備材料依法必須進行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方式等進行政府採購。”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等三件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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