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公布,根據2013年3月2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等三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3年03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3月2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06年3月1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公布,根據2013年3月2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等三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2006年3月1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公布,根據2013年3月2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等三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提高農業綜合開發整體水平和農業綜合生產能...
一、市農業綜合開發辦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及條例,擬定全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與資金管理規章制度及實施細則。主要職能 二、制定全市農業綜合開發的總體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外資發展規劃,制定、上報、下達並組織實施項目年度計畫。三、統一管理和統籌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負責...
第二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列入投資計畫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和建立項目庫、提出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論證等。前期準備工作應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四條 制定規劃和建立項目庫。各級農業綜合開發部門要依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及農業...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是在對為了促進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科學化等而制定的本辦法。辦法頒布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是在對2005年3月11日印發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國農辦[2005]30號)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有效和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中央政府為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
《哈爾濱市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等三件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2010年9月17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25號公布 根據2013年3月2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等三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第一條 為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用中央財政資金扶持,由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對因各項生產建設造成挖損、塌陷、壓占等破壞的土地進行復墾的項目。第三條 項目管理遵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確定的以下基本原則:(一)統籌...
管理辦法 利用亞洲開發銀行貸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利用亞洲開發銀行貸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結合亞洲開發銀行(以下簡稱亞行)貸款項目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項目旨在通過改造中低產田,建設高標準...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批准、水利部組織實施的農發水保項目。第三條 農發水保項目是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遵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指導思想和方針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國土為基礎,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六十二條 侵犯研究開發機構自主權,壓制發明創造以及其他阻礙科學技術進步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第六十三條 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或優惠待遇的,取消其獎勵或優惠待遇,並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故意出具虛假科學技術成果鑑定或項目評估論證結論的,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範項目和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以下簡稱“農發林業項目”)管理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保證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依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國農辦〔2011〕169號)等規定,結合...
”並將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刪除。同時,將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修改為“重點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三、《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作為國務院公布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其審批許可權明確規定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將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應當...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實行農業綜合開發縣(以下簡稱開發縣)管理制度。開發縣是指經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批准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區、縣(市)。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全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開發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
《重慶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是1999年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管理,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是指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立項...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規範管理實務》是2004年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愛民。內容介紹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規範管理實務》簡要介紹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基本知識和實踐概況,從實際操作的角度,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的立項、計畫、資金、實施、質量、驗收、軟體、統計、項目縣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了闡述。
(二十)負責擬訂全市革命老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管理使用老區建設專項資金,安排老區建設項目。(二十一)指導農業、漁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二十二) 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及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
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組織編制農田建設總體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項目和節水灌溉項目管理工作。編制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建設和保護髮展規劃,承擔相關項目年度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相關...
哈爾濱市農業農村局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下設的職能機構,局長是 楊桂榕。機構職責 (一)負責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擬定農業農村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貫徹實施。指導監督農業綜合執法。組織實施涉農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二...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到項目所在縣(市)、區進行審核考察,進一步明確解決項目審查中所發現的問題,落實達到項目目標所需的具體措施,幫助制定子項目的擴初設計和實施方案,以及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規定的投資立項條件等,提出考察報告。(四)項目評估。所有申請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都要認真進行可行性研 究...
的工程設計單位或專業人員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項目管理程式逐級上報。第九 條項目庫建設以規劃涉及的年限為周期,當原有規劃實施期滿,要及時制定新的農業綜合開發規劃,並按要求及時建立和充實項目庫。第十條 市級農開辦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備案。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各級財政(農發機構)、林業部門要充分認識部門項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財政(農發機構)部門要積極參與林業生態示範項目和名優經濟林示範項目管理,切實履行好項目和資金管理職責,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新農開辦綜〔2011〕13號轉發,見附屬檔案1)和《自治區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和資金管...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績效管理實務》是2006年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愛民。內容簡介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績效管理實務》內容涵蓋了農業綜合開發績效管理的基礎理論和項目績效管理的實施辦法,緊密結合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實情現狀,提出了操作性較強的績效管理系統設計與實施細則,建立了可供借鑑的績效管理考核...
(四)貸款企業持《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推薦函》,與擔保中心和銀行聯繫,落實擔保評審和銀行審查、放款等事宜。(五)相關手續完成後,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歸檔。附屬檔案:哈爾濱市農牧業企業項目貸款申請書 哈爾濱市農牧業項目貸款擔保備付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十五)大項目管理處(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與其合署)擬訂全市重大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提出解決項目推進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市級項目庫管理;對外發布項目信息、實施項目公示;擬訂有關促進大項目建設的政策規定;負責項目初期工作及效果綜合評估工作;負責開展市級推進項目會辦、督辦和考核;負責對全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稽察...
以下簡稱農發機構)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4號)有關規定,為支持農業發展,最佳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帶動農民增收,安排財政專項資金及配套資金對本地優勢特色產業進行開發利用和提質升級的項目。
2、組織編報、下達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計畫並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貫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負責新增建設用地預審,參與占用農用地的重大建設工程用地選址和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4、負責全市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用地和"四荒"土地使用權轉移與開發治理的審查報批與監督管理;5、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