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哈爾濱市林地林木管理條例》等7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哈爾濱市林地林木管理條例>等7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是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哈爾濱市林地林木管理條例》等7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1年12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2月12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2011年11月30日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1年12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哈爾濱市林地林木管理條例〉等7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業經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1年11月30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1年12月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2月12日
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以下7部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
一、哈爾濱市林地林木管理條例
刪去第四十二條。
二、哈爾濱市河道管理條例
1.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對前款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後,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暫扣的采砂設備。”
2.刪去第三十九條中“強制改正,並”一句。
三、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1.刪去第四十一條。
2.將第四十七條“對建設工程予以查封”一句修改為“責令其改正”。
四、哈爾濱市節約用水條例
1.將第五十三條第(八)項中“逾期拒不改正的,暫扣其洗車設備”一句修改為“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市或者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其洗車設備”。
2.將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中“逾期仍未補辦手續的,扣押或者回填其取水設施”一句修改為“逾期仍未補辦手續的,由市或者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扣押或者回填其取水設施”。
3.將第五十四條第(六)項修改為“取水設施停用未按照規定期限報封停,或者報廢水井和建設工程疏乾降水井未按照規定回填的,按照每處取水設施或者每眼井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市或者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封停或者組織回填,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4.將第五十四條第(八)項修改為“未辦理《鑿(修)井施工證》擅自施工的,處以施工單位每眼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市或者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施工機具”。
五、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將第四十四條中的“市規劃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一句修改為“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
六、哈爾濱市城市公共汽車電車輪渡船客運管理條例
將第六十五條中的“90日”修改為“30日”。
七、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將第五十九條中的“90日”修改為“30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11208(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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