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作物種質資源(又稱品種資源、遺傳資源或基因資源)作為生物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育作物優質、高產、抗病(蟲),抗逆新品種的物質基礎,是人類社會生存與發展的戰略性資源;是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維繫國家食物安全的重要保證;是我國農業得以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
作物種質資源不僅為人類的衣、食等方面提供原料, 為人類的健康提供營養品和藥物, 而且為人類幸福生存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同時它為選育新品種,開展生物技術研究提供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基因來源。保護、研究和利用好作物種質資源是我國農業科技創新和增強國力的需要,是爭取國際市場參加國際競爭的需要。 1992年聯合國在巴西召開環發大會簽署國際性《
生物多樣性公約》,強調所有國家必須進一步充分認識所擁有遺傳資源的重要性和潛在價值。
信息已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核心和國家的重要戰略資源。作物種質資源數據在農業科學的長期發展和在我國農業持續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是農業生產和農業科學的重要基礎,既為農業生產提供直接服務,又是農業套用科學與技術發展的源泉,它對加強農業基礎條件建設,增強農業科技發展後勁,解決農業前瞻性、長遠性、全局性的問題是十分必要的。
中國作物種質資源信息系統的建立,對發展我國農業科學具有極高的實用價值和理論意義,可以實現國家對作物資源信息的集中管理,克服資源數據的個人或單位占有,互相保密封鎖的狀態,使分散在全國各地的種質資料變成可供迅速查詢的種質信息,為農業科學工作者和生產者全面了解作物種質的特性,拓寬優異資源和遺傳基因的使用範圍,培育豐產、優質、抗病蟲、抗不良環境新品種提供了新的手段,為作物
遺傳多樣性的保護和持續利用提供了重要依據,使我國作物種質信息管理達到世界先進水平。
通過國家“七五”、“八五”、“九五”科技攻關,我國已建成了擁有200種作物(隸屬78個科、256個屬、810個種或亞種)、41萬份種質信息、2400萬個數據項值、4000兆位元組的中國作物種質資源信息系統(CGRIS )。CGRIS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植物遺傳
資源信息系統之一,包括國家種質庫管理和動態監測、青海國家復份庫管理、32個國家多年生和野生近緣植物種質圃管理、中期庫管理和種子繁種分發、農作物種質基本情況和特性評價鑑定、優異資源綜合評價、國內外種質交換、品種區試和審定、指紋圖譜管理等9個子系統,700多個資料庫,130萬條記錄。
中國作物種質資源信息系統用於管理糧、棉、油、菜、果、糖、煙、茶、桑、牧草、綠肥等作物的野生、地方、選育、引進種質資源和遺傳材料信息,包括種質考察、引種、保存、監測、繁種、更新、分發、鑑定、評價和利用數據,作物品種系譜、區試、示範和審定數據,以及作物指紋圖譜和DNA序列數據,為領導部門提供作物資源保護和持續利用的決策信息,為作物育種和農業生產提供優良品種資源信息,為社會公眾提供作物品種及生物多樣性方面的科普信息。
中國作物種質資源信息系統的主要用戶包括決策部門、新品種保護和品種審定機構、種質資源和生物技術研究人員、育種家、種質庫管理、引種和考察人員、農民及種子、飼料、釀酒、製藥、食品、飲料、菸草、輕紡和環保等企業。
中國作物種質資源數據採集網是在“七五”、“八五”、“九五”國家科技攻關項目的基礎上組建的,由全國400多個科研單位、2600多名科技人員組成,包括一個信息中心(
中國農科院作物科學研究所), 20個作物分中心(中國農科院蔬菜所、果樹所、油料所、麻類所、水稻所、棉花所、草原所、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等),50個一級數據源單位,近400個二級數據源單位。
中國農作物種質資源數據採集是在國家統一規劃下,有組織的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的。鑑定的項目是依其重要性,經專家評審後確定的。鑑定的方法和技術是在對國內外多種鑑定方法對比分析的基礎上,徵求國內有關專家意見而統一的。
數據採集表是在已制定的農作物種質資源信息處理規範的基礎上制定的。
重要性
種質資源是作物育種的物質基礎。然而在現代育種取得顯著成就的同時,生產上使用的品種有遺傳基礎日益貧乏的趨勢。其原因是:①在育種中,人們總是按照一定目標,沿著一定方向進行選擇,選擇的時間越長,強度越大,品種的遺傳基礎也就越窄。②
雜交育種中使用的
親本,越來越集中到對當地條件最能適應、綜合性狀最好、配合力最佳的少數幾個品種上。如美國自20世紀初以來大面積堆廣的大麥品種所涉及的親本,總共只有11個品種,中國自50年代起的30多年中,全國各地育成的小麥品種的主要親本也只有十幾個品種。這樣就導致眾多品種之間的親緣相近。③新品種的不斷育成和推廣,使原有老品種特別是地方品種逐漸被淘汰,常未作為種質保存下來,致使許多有益的基因隨之丟失。④隨著
農田基本建設規模的擴大和耕作栽培制度的改革,農田生態環境條件的差異日益縮小,致使許多作物的多樣性變異失去了生存條件。水庫、工廠、道路等設施對農業生態環境的破壞,還使一些野生種失去了適宜的生存環境而瀕臨絕滅。由於以上原因而產生的作物遺傳基礎的狹窄性,以及育種工作的進展,使作物種質資源蒐集和保存的重要性愈益突出。預期在未來的農業中,作物種質資源的豐富程度和有關研究工作的深入程度將決定作物育種的優勢。
產品分布
世界上一些重要作物的原生起源地,在
亞洲的有稻、小麥、大麥、粟、大豆、蠶豆、豌豆以及茶、桑、甘蔗、黃麻、苧麻等,在
非洲的有
高粱、
咖啡等,在中、南美洲的有玉米、棉花、馬鈴薯、甘薯、花生、可可、菸草等。有的作物經過地區之間的交流傳播,又形成許多次生起源中心。這些地區都存在豐富的種質資源。此外,果樹、蔬菜的種質資源在亞洲、非洲和中南美洲原產地也分布廣泛,類型豐富。
中國素以作物種質資源豐富多彩著稱。水稻的世界起源地之一在
中國,中國的野生稻就有3種,栽培稻也有多種類型。中國起源的大豆現已在世界上廣泛分布,並為大豆品種的改良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小麥在數千年前從西南亞引入中國後產生了許多新的變異,其中普通小麥在中國分布尤廣,變異類型極為豐富,在中國形成了次生起源中心。中國的粟和黍稷栽培歷史悠久,類型眾多。蕎麥、小豆、豇豆、芡實等的品種也豐富多彩。此外,中國還是
大白菜、
芥菜、
蕪菁、
蘿蔔、
茼蒿、
蔥以及
茭白、
荸薺、
慈姑等多種
蔬菜和梨、桃、杏、梅、李、櫻桃、山楂、獼猴桃、柑橘、龍眼、枇杷、楊梅、板栗、柿等多種
果樹的起源地,有十分豐富的種質資源。
產品保存
種質資源工作的又一重要環節。它要求在貯存若干年後重新種植時仍具有較高的發芽率,並保持原來的遺傳特性。保存的時間長,種類和份數多。種子貯存的理想條件是:①相對濕度為15%,
溫度為-20℃以下;②空氣中
氧氣少,
二氧化碳多;③室內黑暗,沒有光照;④放貯存器的貯存室儘量避免輻射的損害;⑤種子含水量在4~6%。其中最關鍵和最經常起作用的是種子含水量和貯存溫度。但是過去由於缺乏設備,致使蒐集到的材料在貯藏期間失去生活力,造成種質資源的損失。為此,從20世紀50年代起,一些國家和國際農業研究機構相繼建成了一批現代化種子庫。如
美國於1958年在西部乾旱區的
科羅拉多州柯林斯堡建成了世界上第一個現代化低溫乾燥種子庫。位於
菲律賓的
國際水稻研究所在1977年建成的種子庫,分短期、中期、長期3級貯存條件保存稻種。當庫存種子的生活力降低到一定限度時,即進行繁殖更新。為了保存作物群體原有的遺傳結構,繁殖更新宜在原產地或與原產地條件相近的地方進行。野生近緣植物宜在原產地劃出保護區,在自然條件下加以保存。每份材料種植的株數不能太少,以免因基因漂移而使某些基因型喪失。
異花授粉作物須隔離種植,或進行套袋和人工授粉,以防止天然雜交。對於
無性繁殖作物的種質材料,已試驗成功用
頂端分生組織培養的方法保存,並已套用於
葡萄、
甘薯、
甘蔗、
草莓、
蒜等作物。對
桑、茶、
果樹等多年生作物,一般採用品種資源圃的方式保存種質材料。
中國作物種質材料有計畫有組織的保存工作,始於50年代後期。80年代中期,
中國農業科學院在北京建成
國家種質庫(見彩圖),負責長期保存全國作物種質資源,作為基礎材料。各省農業科學院保存一套原產本省的材料、中國農業科學院有關研究所保存一套某一種或某一類作物的種質資源,均作為中期貯存的活動材料(見種質資源庫)。
工作內容
主要包括蒐集、保存、研究、創新和利用幾個方面。
蒐集 種質資源工作的首要環節和基礎。方式有
考察、
採集、
徵集和
交換、
引種等,其重點因各國國情的不同而異。中國從國外引種的歷史可追溯到2000多年前
西漢張騫出使西域時。建立在科學基礎上的有計畫的作物種質資源工作是在1949年以後開展起來的。曾進行過多次大規模徵集和考察採集,至1982年全國包括
大田作物、蔬菜和果樹的種質資源材料已達約30萬份。蘇聯對作物種質資源的蒐集是結合考察活動進行的。美國則一開始就以國外引種作為重點。
研究種質
研究種質資源是以利用為前提。其主要內容包括一般性狀記載和特定性狀評價,在中國統稱為鑑定。一般性狀記載指對農藝性狀和
植物形態學性狀如形態特徵、生育期及產量性狀的描述。特定性狀評價系針對育種需要對某種抗性或品質進行系統鑑定和基因分析。二者均是為利用種質提供科學依據。抗性的評價主要指對低溫、高溫、
澇漬、
乾旱、
鹽鹼土、
酸性土、土壤中個別元素的過量或缺少等不利環境因素以及對病蟲害的抗禦、忍耐能力的系統鑑定和基因分析。品質的評價,主要指對作物產品的營養價值、食味或其他經濟價值的測試鑑定和基因分析。一般性狀記載和特定性狀評價的目的均是為選擇育種材料如雜交親本時提供科學依據。
鑑定以生產和育種急需的特性為重點。一般根據已有的評價結果進行比較選擇,有時也可按特定育種目標從大量材料中進行篩選。由於材料包括不同的地理來源和生態遺傳類型,只有供鑑定的材料量大面廣(不僅要鑑定農藝性狀好的推廣種,也要鑑定農藝性狀較差但可能有潛在育種價值的地方種以至野生種),才能提高選出有用種質的幾率。供鑑定材料宜來自相同的收穫年份、地點、栽培條件和取樣技術,儘量排除由外界因素差異的影響,使鑑定結果真正代表不同材料之間的遺傳差異。
為了有效地進行種質資源的評價或性狀篩選,需要具備一系列適合於材料多、樣品小,又能快速而準確的鑑定方法和試驗設備。如為鑑定抗病和抗蟲性,或為鑑定對某種病害的不同菌種和不同生理小種的抗性,往往需要若干小型溫室,以便在隔離條件下分別鑑定;為鑑定抗寒、抗旱、耐熱、耐澇、耐鹽鹼等特性,除選擇適宜地點利用自然條件外,還常創造人工模擬環境,以便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進行較精確的鑑定。
鑑定工作需要多單位、多學科分工協作。種質資源工作者一般負責形態特徵和主要農藝性狀的觀察記載,有條件的也系統進行某種特性的鑑定、研究。育種、遺傳、生理、生化、植保等學科的科學工作者根據種質資源工作者提供的材料進行深入的研究、鑑定,然後將結果寄回種質資源研究單位,加以匯總、整理、分析並記入檔案。
創新探索
在自然界原有的種質資源不斷有所減少的同時,新的種質資源也會由於突變和天然雜交等原因而陸續產生。自然界藉助天然變異產生的種質類型常常要經過漫長的歲月,且帶有極大的偶然性;而人們通過育種工作和遺傳研究創造新的品種、品系包括各種多倍體和非整倍體等,則可大大縮短這個過程。由於用人工方法創造種質資源具有目標明確,可以隨時利用所產生的有益變異,並可按既定目標進行定向選擇以鞏固和發展有益變異等優點,這種方法將成為創造新種質資源的主要手段。
合理利用
種質資源的合理利用,使育種工作取得了許多成就。20世紀50年代,中國
廣東省利用從水稻品種“
南特”中發現的矮稈自然變異株育成“
矮腳南特”,利用“
矮仔占”品種育成“廣場矮”、“
珍珠矮”;
台灣省利用地方品種“低腳烏尖”育成“台中本地1號”等水稻良種,促進了中國水稻的矮化、高產。70年代,中國在雜交稻的培育過程中,成功地利用原產海南省的敗育型野生稻和國際稻26號等選育了不育系和恢復系,從而成功地實現了三系配套。此外,通過對農家品種評選和對國外引進品種的試種,也獲得了一大批可直接用於生產的種質材料。如較早的“農墾”號水稻、阿夫和阿勃小麥、岱字棉等,以及後來的甜菊、聚合草等糖料、飼料作物都是從國外引進的。在抗性育種或品質育種方面,如50年代中期美國發生的
大豆孢囊線蟲病曾對
大豆生產造成嚴重威脅。後因從3000多份大豆種質資源中篩選出原產
中國的北京黑豆品種作為抗源,通過雜交將其中的抗病基因轉育於栽培品種,從而有效地控制了該病的為害。蘇聯的高抗黃萎病棉花品種塔什乾1號和3號是利用墨西哥野生棉與本國的早熟棉品種雜交育成的。
工作機構
中國由
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品種資源研究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作物種質資源的徵集、考察和研究工作,管理種質資源的對外交換。該所的長期貯存庫負責統一保存本國的和引進的全部種質資源材料,並提供有關單位繁殖更新之用。
蘇聯由
全蘇列寧農業科學院瓦維洛夫全蘇植物栽培研究所負責蒐集、貯存國內外植物資源和研究世界各國栽培植物及其野生近緣種的遺傳基礎。美國以國家植物遺傳資源委員會為植物遺傳資源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下設諮詢機構,
聯邦、
地區和州3級執行機構及4個地區
植物引種站,形成全國性植物遺傳資源研究體系。自20世紀60年代初起,在以
亞洲、
非洲、
拉丁美洲為主的世界各地建立了13個國際性農業機構。其中如設在
馬尼拉的
國際水稻研究所(IRRI)和設在
墨西哥城的
國際玉米小麥改良中心(CIMMYT)等,均結合作物品種改良,以遺傳資源研究為重要工作內容,並已成為一種或幾種作物的地區性或國際性遺傳資源中心。創建於1974年的國際植物遺傳資源委員會則以在世界範圍內促進植物遺傳資源的蒐集、保存、評價、利用和交換為主旨。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質資源的保護,促進農作物種質資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作物種質資源,是指選育農作物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農作物的栽培種、野生種和瀕危稀有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各種遺傳材料,其形態包括果實、籽粒、苗、根、莖、葉、芽、花、組織、細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質材料。
第四條 農業部設立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研究提出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發展戰略和方針政策,協調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的管理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
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確定相應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單位。
第五條 農作物種質資源工作屬於公益性事業,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障農作物種質資源工作的穩定和經費來源。
第六條 國家對在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引進、利用和管理過程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
第七條 國家有計畫地組織農作物種質資源普查、重點考察和收集工作。因工程建設、環境變化等情況可能造成農作物種質資源滅絕的,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收集。
第八條 禁止採集或採伐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種、野生近緣種、瀕危稀有種和保護區、保護地、種質圃內的農作物種質資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採集或採伐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種、野生近緣種、瀕危稀有種種質資源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及農業部有關野生植物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需要採集或採伐保護區、保護地、種質圃內種質資源的,應當經建立該保護區、保護地、種質圃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農作物種質資源的採集數量應當以不影響原始居群的遺傳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長為標準。
第十條 未經批准,境外人員不得在中國境內採集農作物種質資源。中外科學家聯合考察我國農作物種質資源的,應當提前6個月報經農業部批准。
採集的農作物種質資源需要帶出境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收集種質資源應當建立原始檔案,詳細記載材料名稱、基本特徵特性、採集地點和時間、採集數量、採集人等。
第十二條 收集的所有農作物種質資源及其原始檔案應當送交
國家種質庫登記保存。
第十三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適量繁殖材料(包括雜交親本繁殖材料)交國家種質庫登記保存。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國家尚未登記保存的種質資源的,有義務送交國家種質庫保存。
當事人可以將種質資源送交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業科研機構,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業科研機構應當及時將收到的種質資源送交國家種質庫保存。
第三章 農作物種質資源鑑定、登記和保存
第十五條 對收集的所有農作物種質資源應當進行植物學類別和主要農藝性狀鑑定。
農作物種質資源的鑑定實行國家統一標準制度,具體標準由農業部根據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的建議制定和公布。
農作物種質資源的登記實行統一編號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國家統一編號和名稱。
第十六條 農作物種質資源保存實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結合的制度。
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區和保護地,非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各種類型的種質庫、種質圃及試管苗庫。
第十七條 農業部在農業植物多樣性中心、重要農作物野生種及野生近緣植物原生地以及其他農業野生資源富集區,建立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區或保護地。
第十八條 農業部建立國家農作物種質庫,包括長期種質庫及其復份庫、中期種質庫、種質圃及試管苗庫。
長期種質庫負責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的長期保存;復份庫負責長期種質庫貯存種質的備份保存;中期種質庫負責種質的中期保存、特性鑑定、繁殖和分發;種質圃及試管苗庫負責
無性繁殖作物及多年生作物種質的保存、特性鑑定、繁殖和分發。
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障
國家種質庫的正常運轉和種質資源安全。
第十九條 各
省、
自治區、
直轄市根據需要建立本地區的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地、種質圃和中期種質庫。
第四章 農作物種質資源繁殖和利用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從事農作物種質資源研究和創新。
第二十一條 國家長期種質庫保存的種質資源屬國家戰略資源,未經農業部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因國家中期種質庫保存的種質資源絕種,需要從國家長期種質庫取種繁殖的,應當報農業部審批。
國家長期種質庫應當定期檢測庫存種質資源,當庫存種質資源活力降低或數量減少影響種質資源安全時,應當及時繁殖補充。
第二十二條 國家中期種質庫應當定期繁殖更新庫存種質資源,保證庫存種質資源活力和數量;國家種質圃應當定期更新復壯圃存種質資源,保證圃存種質資源的生長勢。國家有關部門應保障其繁殖更新費用。
第二十三條
農業部根據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的建議,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目錄,並評選推薦優異種質資源。
因科研和育種需要目錄中農作物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家中期種質庫、種質圃提出申請。對符合國家中期種質庫、種質圃提供種質資源條件的,國家中期種質庫、種質圃應當迅速、免費向申請者提供適量種質材料。如需收費,不得超過繁種等所需的最低費用。
第二十四條 從國家獲取的種質資源不得直接申請新品種保護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五條 從國家中期種質庫、種質圃獲取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
國家中期種質庫、種質圃反饋種質資源利用信息,對不反饋信息者,國家中期種質庫、種質圃有權不再向其提供種質資源。
國家中期種質庫、種質圃應當定期向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辦公室上報種質資源發放和利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發放和利用辦法。
第五章 農作物種質資源國際交流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農作物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農業部審批。
第二十八條 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實行分類管理制度,農業部定期修訂分類管理目錄。
第二十九條 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對外提供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寫《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一),提交對外提供種質資源說明,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通過的,報農業部審批。
(三)農業部應當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審批通過的,開具《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準許證》(見附屬檔案二),加蓋“農業部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審批專用章”。
(四)對外提供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持《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準許證》到檢疫機關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五)《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準許證》和檢疫通關證明作為海關放行依據。
第三十條 對外合作項目中包括農作物種質資源交流的,應當在簽訂合作協定前,辦理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質資源。
第三十二條 從境外引進新物種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態危害和環境危害。引進前,報經農業部批准,引進後隔離種植1個以上生育周期,經評估,證明確實安全和有利用價值的,方可分散種植。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應當依照有關
植物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植物檢疫手續。引進的種質資源,應當隔離試種,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證明確實不帶危險性病、蟲及雜草的,方可分散種植。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引種統一登記制度。引種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引進種質資源入境之日起一年之內向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備案,並附適量種質材料供
國家種質庫保存。
當事人可以將引種信息和種質資源送交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業科研機構,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業科研機構應當及時向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備案,並將收到的種質資源送交國家種質庫保存。
第三十五條 引進的種質資源,由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統一編號和譯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國家引種編號和譯名。
第六章 農作物種質資源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農作物種質資源的信息管理工作,包括種質資源收集、鑑定、保存、利用、國際交流等動態信息,為有關部門提供信息服務,保護國家種質資源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條 負責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鑑定、保存、登記等工作的單位,有義務向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辦公室提供相關信息,保障種質資源信息共享。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私自採集或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按照《種子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動用國家長期種質庫貯存的種質資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按照《種子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科研機構未及時將收到的單位或個人送交的國家未登記的種質資源及引種信息送交
國家種質庫保存的,或者引進境外種質資源未申報備案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中外科學家聯合考察的農作物種質資源,對外提供的農作物種質資源,以及從境外引進的農作物種質資源,屬於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種、野生近緣種、瀕危稀有種的,除按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外,還應按照《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農業部發布的《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有關種質資源進出口管理的內容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