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標準規範,擬訂地方性管理辦法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擬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套用。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開展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負責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經濟調節、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統籌城鄉規劃管理。組織開展全縣城鄉空間發展戰略研究,依法審查、審批各類規劃。統籌城鄉規劃管理,指導各鎮及相關部門編制職責範圍內各類規劃。負責各鎮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審查、控制性詳細規劃備案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按照省、市、縣統一部署做好規劃督察工作。負責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地質勘查管理工作。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審核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負責全縣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擬訂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五)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和陸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全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和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
(十六)負責推進林長制工作。組織開展林長制實施情況檢查監督、考核工作。承擔縣級總林長、副總林長交辦的有關事項。負責縣級林長制辦公室工作。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負責推進全縣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監管林木種苗質量。負責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救災規劃相關要求,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監督檢查等防火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負責全縣林業科技、教育和合作交流工作。
(十七)負責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縣林長制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鄉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省委及市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統籌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統一推進各類自然資源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加快建議縣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地體系。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集約節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
承擔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協調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擬訂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擬訂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城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政策法規和信訪股(行政審批股)。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政策及法律法規的調查研究。組織擬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法律法規政策諮詢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行政執法聽證工作,擬訂局系統普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系統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對系統內執法人員按時換證、年檢等事務性工作。指導全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以及相應的許可證件、批覆等發放工作。負責協調和督辦規划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局駐政務服務視窗的運行與管理,負責擬定行政審批相關規章制度。負責行政審批檔案管理、移交及信息統計、報送工作。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確權登記股(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貫徹執行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指導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貫徹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貫徹執行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貫徹執行界線標準樣圖。承擔科技成果管理工作,開展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體系建設。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四)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負責節約集約利用。
負責全縣土地供後監管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全縣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
(五)國土空間規劃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分區規劃,負責組織及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政、交通類規劃及其它相關規劃。並統籌銜接其他各類專項規劃。承擔報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及行業統計和信息工作。
(六)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承擔報國務院以及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徵收審核、報批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中心城區擬出讓地塊規劃條件擬訂工作。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和用地預審。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
(七)自然資源保護監督股。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和地質公園等。
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負責土地整理復墾、增減掛鈎工作。
(八)礦產資源管理股。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按規定許可權管理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全縣礦業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
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九)建設項目管理股。負責全縣城鎮規劃區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負責各類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查和審批,負責辦理城鎮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負責城鎮規劃區臨時用地管理和辦理臨時建設項目的審查。負責大型落地廣告設施、報亭等相關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管線綜合方案、交通影響評價審查工作。
(十)村鎮規劃管理股。負責村鎮規劃指導工作,落實鄉村振興戰略規劃要求,負責完善全縣鄉村規劃體系,負責鄉村建設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工作指導和審查工作。負責城鄉一體化、美麗鄉村規劃工作。負責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市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規劃管理工作。審批城鄉規劃區內村莊的詳細規劃,負責辦理鄉鎮集體土地建設項目。負責城鄉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證後監督;負責城鄉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竣工規劃核實。負責建設項目批後管理及竣工驗收工作,建築單體的紅線定位和驗收。
(十一)林長制工作股(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林長制有關指導協調、制度制定和督察考核等具體工作。承擔縣級林長制辦公室、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承擔國家森林城市創建日常工作。
起草國土綠化相關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擬訂林業產業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植樹造林的核查驗收。負責全縣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林業資源股。承擔全縣森林、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助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工作。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相關工作。按規定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組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
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訂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負責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國家級、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設、調整各類國家級和省級、市級和縣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設。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承擔全縣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負責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相關工作。負責全縣草原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組織擬訂有關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值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