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縣有關自然資源管理、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或制定規範性檔案。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縣政府確定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全縣重大自然資源權屬和不動產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擬訂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戰略和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森林和濕地生態保護修復、海域海島海岸線(港口岸線除外)整治修復和海洋生態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國土綠化工作。指導森林資源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按分工指導森林城市建設。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勘查規劃,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查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林業管理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侯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林業改革相關工作。參與擬訂林業經濟調節政策。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質量。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負責森林資源最佳化配置及利用。負責林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森林防火巡護、野外用火管理和防火設施建設,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相關工作。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以下所稱“自然保護地”均不包括海洋特別保護區)發展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設立、調整、規劃、建設相關工作。負責、監督、協調、指導全縣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
(十三)負責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管理,負責海洋保護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按許可權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主體功能區劃和相關規劃。組織制定海洋災害風險區劃。參與擬訂全縣海洋發展戰略、政策。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資源開發活動。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負責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負責海洋經濟的統計及相關核算工作。
(十四)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圖工作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
(十五)負責全縣風景名勝資源的調查。負責編制風景區總體規劃和風景區控制性規劃,指導、審批並監督實施各景區、景點詳細規劃。負責風景區內建設開發項目的審核、審批工作。
(十六)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監督實施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縣級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實施科技興海和科技興林戰略。
(十七)負責自然資源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根據縣委、縣政府授權,對鄉鎮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負責、指導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
1. 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深入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數位化轉型,提升全縣自然資源管理的現代化水平,推進服務便民高效。
2. 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提升森林質量,保障生態安全。加快自然保護地建設,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歸併整合和規範管理,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自然保護地保護體系。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科、縣自然資源督察辦公室牌子)。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宣傳、信息、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財務內審、政府採購、資產管理、後勤管理和安全等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材料、重要檔案。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及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及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擬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契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承擔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依法行政工作。負責來信來訪工作。承擔上級相關部門對嵊泗監督檢查的聯絡工作。
(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與確權登記科。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政策、標準、規範。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負責縣政府確定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等工作。承擔全縣重大自然資源權屬和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掛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科、行政審批科牌子)。擬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擬訂和交易平台監管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動態監測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承擔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實施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並組織考核評價。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擬訂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全縣規劃實施的總體協調和政策技術指導。承擔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行政許可和日常服務管理類事項的審批、核准、備案等工作。承辦審批業務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縣自然資源和規劃視窗日常工作。
(四)國土空間規劃科(掛國土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科、風景名勝科牌子)。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統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紅線、城鎮開發邊界、海洋空間保護開發等重要控制線以及生態、農業、城鎮空間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參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部門規劃的編制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全縣詳細規劃編制工作的協調和管理。負責分區規劃、相關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報批工作。指導鄉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及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組織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編制風景區總體規劃和風景區的控制性規劃。制定和實施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規定。負責風景區建設項目的規劃評審工作。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海洋測繪等重大項目。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承擔測繪信用體系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工作。負責地圖管理。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五)耕地保護與生態修復科。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償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承擔補充耕地指標的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指導或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森林和濕地生態修復、海域海島海岸線(港口岸線除外)整治修復和海洋生態修復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實施農用地轉用工作。
(六)林業科(掛國土綠化科牌子)。擬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政策措施,負責、指導森林資源管理工作。開展森林資源動態監測和評價工作。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利用政策,指導林業產業發展。承擔林業改革工作。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按分工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指導國有林場的建設。負責林業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推廣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組織林木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擬訂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濕地保護利用規劃、政策。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濕地生態系統修復。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濕地的開發利用。擬訂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設立、調整、規劃、建設相關工作。擬訂國土綠化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森林城市建設。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海域海島管理科(掛海洋預警預報科牌子)。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承擔涉海區劃、規劃的實施工作。組織開展海洋空間資源的監視監測和評估。管理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承擔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科學調查政策和制度。開展海洋生態預警監測、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發布警報和公報。建設和管理全縣海洋立體觀測網,組織開展海洋科學調查與勘測。指導海洋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統計工作。提出海洋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
(八)地質礦產管理科。擬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動態監管和信息發布。監督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工作。承擔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地質勘查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擬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審查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