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國家、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自然資源、空間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負責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省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貫徹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工作。組織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查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中涉及空間規劃的內容。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範、規定、技術導則等規範性檔案。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縣級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監督實施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領域違法案件。
(十五)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管控指標;承擔由縣政府組織制定的近期建設規劃的具體工作;組織編制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工程設計方案;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條件的確定和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工作。負責建設項目批後監察工作,組織驗線、驗基及規劃條件核實。
(十六)負責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編制、實施、修改工作;承擔全縣鄉村規劃的審查報批;指導全縣鄉村規劃的編制、實施;負責城鄉規劃領域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負責城鄉規劃領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十七)負責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及不動產登記檔案的相關管理工作。
(十八)承擔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土地儲備供應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九)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二十)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和草原局。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省、市和縣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
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重大課題調查研究,編制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機關綜合性重要檔案、文稿的起草;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上級交辦事項和局重點工作督辦落實;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對外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負責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土地、礦產、測繪、規劃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全縣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管理等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監督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組織法治宣傳教育培訓;承擔信訪穩定、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和政策諮詢;負責上級批辦、其他部門移交和民眾反映、檢舉控告的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信訪等問題的受理及轉辦工作。
(三)行政審批股。負責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領域行政許可的受理、證照頒發以及統計上報工作;負責審批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征繳工作或核定應繳納的數額;負責審批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及管理工作;負責審批業務統計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股。負責實施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信息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貫徹實施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工作。
(六)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股。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置換、作價出資(入股)、收回以及劃撥補辦出讓、改變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積率補繳土地出讓金審核、報批;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負責制定土地儲備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土地儲備機構的監督管理。
(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擬訂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配合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工作。
(八)國土空間規劃股。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國土空間規劃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室內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市政類專項規劃除外)、特定區域規劃、總體城市風貌設計等各類規劃的編制、調整、審查、報批和公布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
承擔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定期評估制度,結合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規劃定期評估結果,對國土空間規划進行動態調整完善。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歷史街區、歷史建築的保護、修繕的規劃管理工作。
(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建立健全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全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管理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承擔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十一)耕地保護監督股。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二)地質勘查管理股。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三)礦業權管理股。貫徹落實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重要能源和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的審核工作;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工作,指導分析全縣探礦權、採礦權管理工作,調處礦業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四)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股。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縣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編制全縣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初審、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上報,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五)詳細規劃股。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研究控規編制調整及動態維護;研究擬訂有關規劃實施和用地規劃政策和規章制度;劃定房屋徵收、城中村改造、土地收儲以及征地的規劃實施範圍,落實地塊用地性質、容積率、高度等技術指標,合理安排地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規劃要求;負責規劃條件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條件的確定和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工作。
負責建設項目批後監察工作,組織驗線、驗基及規劃條件核實;負責鄉村建設工程規劃的管理工作,負責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統籌、研究市政各專項規劃的空間布局;配合主城內大型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的選址、選線及規劃設計方案研究、論證工作;負責對跨區域市政工程規劃的業務指導;負責城市規劃紅線、綠線的管理,城市地下管線管理系統的動態更新工作。承擔縣規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地理信息管理股。擬訂全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定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縣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
建立全縣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定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承擔監督外國組織、個人來縣測繪工作。
(十七)財務審計股。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各項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工會等工作;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退役軍人事務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黨風廉政建設具體工作。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離退休幹部服務工作以及其他中心工作。
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