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區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和田地區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下設綜合科、民族事務科、宗教事務科、古籍蒐集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四個科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田地區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類別:委員會
  • 地點:和田地區
  • 國家:中國
機構設定,服務遵旨,事務辦理程式及要求,地理位置,

機構設定

綜合科,科長:姜盼,副科長:阿不都米吉提·黑力力
民族事務科,科長:關宏傑,副科長:吾吉拜爾江·艾買提
宗教事務,科長:吐爾洪·依明,副科長:任龍
古籍蒐集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麥麥提尼亞孜·如孜(民宗委主任),副主任:阿不力米提·阿不都熱合曼

服務遵旨

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立心必正,勤政為民。
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決策參考。
勤奮學習,掌握政策;政治堅定,業務精通。
辦理事務,依法遵規;落實政策,一視同仁。
協調關係,化解矛盾;搞好團結,維護穩定。
沉著應對,趨利避害;與時俱進,不斷創新。
待人辦事,客觀公正;接待來訪,禮貌熱情。
內強素質,外塑形象;全心全意,服務基層。

事務辦理程式及要求

一、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審核(民族事務科)
1、項目單位提出申請,向所在縣(市)財政部門、民宗委各報一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縣(市)財政部門、民宗委聯合審核並出具審查意見。
2、地區民宗委、地區財政局匯總並審核各縣(市)上報的項目後,聯合向自治區財政廳、民宗委上報審核意見和申請報告。
3、自治區下達項目資金後,地區財政局、民宗委聯合下發資金下撥通知,並監督、審核各縣(市)財政局、民宗委資金下撥和各項目執行落實情況。
二、民族成份的確認和更改(民族事務科)
1、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
2、由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住地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出具書面證明材料;
3、地區民宗委民族事務科審批;
4、到所在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三、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許可(民族事務科)
1、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持單位申請、法人代碼證和個人戶口或居民身份證、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到本縣(市)民宗委申請登記。
2、縣(市)民宗部門審查是否符合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相關條件,對合格者發給《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牌。
3、取得《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清真》標牌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四、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生產企業的審核(民族事務科)
1、企業向我委提出申請;
2、我委按照國家民特企業條件審核後上報自治區民委;
3、自治區民委再上報國家民委、國家計委等有關部委審查確定;
4、國家民委下發確定後的民特企業名單。
五、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專項貼息貸款申請的審核(民族事務科)
1、企業向我委提出書面貸款申請,申請須附項目可行性報告、當地計委批准的計畫任務書、初步設計及當地工商銀行(或農業銀行)對貸款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進行調查的評估報告;
2、我委與財政部門審核後上報自治區民委、財政廳審核;
3、自治區民委、財政廳審核後上報國家民委、工商銀行總行(或農業銀行總行);
4、國家民委、工商銀行總行(或農業銀行總行)最後審定批准。
六、朝覲事務的辦理(宗教事務科)
1、朝覲審批程式
(1)已具備朝覲條件人員向本人常住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交朝覲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後,上報縣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2)縣(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審查推薦候選人名單後,簽署意見,報當地公安部門政審通過;(3)上報地區民宗委審查研究通過後,報地區公安局政審;(4)上報自治區民宗委和公安廳審批,統一辦理出國朝覲手續。
2、以下人員不得申請朝覲: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的五種人員;(2)已朝過覲的;(3)利用朝覲出國經商和留學的;(4)有嚴重疾病和孕婦;(5)一家有兩人朝覲的;(6)上報材料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7)國家機關的黨員幹部及其配偶、黨員、國家公務員、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離退休的黨員幹部;(8)鄉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含鄉科級)的直系親屬(包括離退休);(9)年齡步符合要求的;(10)其它不符合朝覲條件的人員。
七、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批(宗教事務科)
1、應具備的條件
(1)有固定的處所和名稱;(2)有經常參加宗教活動的信教公民;(3)有信教公民組成的管理組織;(4)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5)有管理規章;(6)有合法的經濟收入。
2、應提交的書面材料
(1)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書;(2)該場所的有關資料和證件;(3)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3、辦理程式
(1)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負責人上述材料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設立登記的申請;(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申請登記材料後15日內,視該材料完整與否,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凡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書;對不完全符合規定的,視情況予以臨時登記、暫緩登記;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說明理由。
八、宗教活動場所年檢的備案(宗教事務科)
1.地區和縣市民宗委每年將開展宗教活動場所年檢工作的內容、時間及具體要求,逐級下發書面通知。
2.各清真寺寺管會按照年檢通知要求,到鄉(鎮)、街辦統戰民宗辦公室領取《宗教活動場所年度檢查表》,對照通知要求,結合年度總結開展自檢、自查。並將自檢、自查結果如實、準確的逐一填寫,送請鄉(鎮),街辦統戰、民宗辦公室審核簽署意見後,報送縣(市)民宗委接受年檢。
3.縣(市)民宗委根據平時掌握的情況,採取逐項檢查或重點檢查的方法,對寺管會報送的《宗教活動場所年檢表》進行核對,並對照年檢標準進行審查。
4.縣(市)民宗委將年檢結果上報地區民宗委宗教事務科備案。
九、宗教社會團體申請登記的審核(宗教事務科)
1、宗教社會團體登記的條件:
(1)有團體名稱、辦公地址和負責人;(2)有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章程;(3)有合法的經濟來源;(4)有可考證的、符合我國現存宗教歷史沿革的、不違背本團體章程的經典、教義、教規;(5)組織機構的組成人員有廣泛的代表性。
2、 宗教社會團體登記時應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交的審查檔案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一)、(三)、(四)、(五)、(六)款規定的材料;(2)本宗教的主要經典(書目)、教義、教規和歷史沿革資料;
十、各縣(市)城關大清真寺及重點、有影響的宗教活動場所的維修、重建的審批(宗教事務科)
1、應具備的條件
(1)該場所必須連續三年被評為“五好”宗教活動場所;(2)經建設部門鑑定確屬危房;(3)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小組帳戶上有足夠的建設資金或有自願捐助者捐助所需資金的;(4)宗教活動場所的教民及寺管會成員一致要求的。
具備上述四個條件方可批准維修或重建。
2、審批程式
(1)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提出書面維修或重建申請;(2)村、鄉鎮、縣市逐級審查後報地區民宗委;(3)地區民宗委核實後拿出方案報由地區統戰宗教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審定;(4)地區民宗委下達批文。
十一、跨縣市聘用宗教教職人員的審批(宗教事務科)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從當地選定,並保持相對穩定,一般不得從外地聘用。如當地確無合適人選,需從外地聘用時,按以下程式辦理:
1、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機構提出意見或提名;2、徵得本場所從事宗教活動的信教民眾中的80%以上人同意;3、當地愛國宗教組織將民眾意見報請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4、縣人民政府審查後報地區民宗委審查;5、地區民宗委與有關方面協商決定後,下達審批意見。
十二、地區伊協委員以上,包括在國家、自治區、地區伊協、政協、人大中擔任政治職務的宗教教職人員的撤換、任免事項的審批(宗教事務科)
1、各縣市民宗委上報撤換、任免該宗教教職人員的書面報告,報告中必須詳細說明要求撤換的理由;2、地區民宗委接到報告後,報地區統戰宗教工作協調領導研究決定;3、地區民宗委書面下達審批意見。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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