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廳、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奎屯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伊州黨辦發〔2011〕56號),設立奎屯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為奎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計政府機構個數),與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合署辦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對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開展和協調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掌握民族宗教領域的最新動態,向上級提出政策性的意見和建議;向市委、市政府提供解決具體問題的措施和各種專項工作的實施方案。
(三)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四)對全市的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
(五)監督少數民族權益保障落實情況,自覺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全市性民族團結進步宣傳、表彰活動和少數民族傳統文化體育活動。
(六)調研分析少數民族經濟發展情況,協助擬定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規劃,貫徹執行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各項特殊政策和措施,向有關部門反映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開展少數民族扶貧工作;積極申報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民特民貿優惠政策;負責清真食品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七)開展對少數民族社會事業發展情況的調查分析,研究少數民族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
(八)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人士合法權益,加強信教與不信教民眾團結。
(九)負責對有關宗教的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十)協助宗教場所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維護祖國統一、擁護社會主義、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開展好“雙五好”評選活動,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一)對全市範圍內的民間信仰問題開展調查,對民間信仰活動進行引導和管理。
(十二)負責辦理朝覲有關事項。
(十三)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對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開展和協調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掌握民族宗教領域的最新動態,向上級提出政策性的意見和建議;向市委、市政府提供解決具體問題的措施和各種專項工作的實施方案。
(三)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四)對全市的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
(五)監督少數民族權益保障落實情況,自覺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全市性民族團結進步宣傳、表彰活動和少數民族傳統文化體育活動。
(六)調研分析少數民族經濟發展情況,協助擬定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規劃,貫徹執行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各項特殊政策和措施,向有關部門反映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開展少數民族扶貧工作;積極申報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民特民貿優惠政策;負責清真食品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七)開展對少數民族社會事業發展情況的調查分析,研究少數民族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
(八)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人士合法權益,加強信教與不信教民眾團結。
(九)負責對有關宗教的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十)協助宗教場所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維護祖國統一、擁護社會主義、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開展好“雙五好”評選活動,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一)對全市範圍內的民間信仰問題開展調查,對民間信仰活動進行引導和管理。
(十二)負責辦理朝覲有關事項。
(十三)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