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具有和田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職業能力,且符合貸款條件的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個人或合夥經營、組織起來就業創辦的小企業,在自籌資金不足,且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或信用社區提供資信證明的前提下,按規定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個人和小企業。
上款所指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個人和小企業是指: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城鎮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以下統稱借款人);以及當年新增崗位招用符合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以下簡稱借款小企業)。
第二條 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是指承辦小額擔保貸款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經辦銀行)。並按照自治區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享受貼息和手續費補貼政策。
第三條 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縣市財政籌集,封閉運行,專項用於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及借款小企業小額貸款擔保。
第四條 各縣市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由財政、人行、人社部門共同負責。各縣市人社部門對小額貸款擔保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經財政部門同意,擔保中心應與貸款經辦銀行簽訂契約,將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直接存入擔保機構在貸款經辦銀行開立的資金帳戶,專項用於小額擔保貸款擔保。
擔保中心應與貸款經辦銀行簽定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各貸款經辦銀行要認真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規定,按照確定的放貸比例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與小額擔保貸款的放貸比例不得低於1∶2,最高放貸比例可達到1︰5,各縣市應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增加擔保基金。鼓勵對口支援省市出資增加縣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
第六條 小額擔保貸款主要用於借款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借款合夥經營小企業及組織起來就業的項目開辦經費、流動資金,不得用於從事與就業無關的其它投資、有價證券、期貨經營和借貸活動等。
第七條 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確定,不得向上浮動。
第八條 放寬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初次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大中專畢業生、城鎮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可提高到5萬元;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按人均不超過5萬元、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給予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可延長至3年,到期確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貸款期限內給予按季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貸款到期一次性還款。對創業成功的,可結合實際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解決。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申請其它形式小額貸款,享受相同貼息政策。對己經通過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實現成功創業,按時足額還清貸款並帶動3人以上就業的,可提供二次小額擔保貸款扶持。貸款額度、期限和貼息仍按上述標準執行。以上所需資金按現行渠道解決。
第九條 屬於微利項目的,從自治區轉移支付的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微利項目是指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在社區、街道(鄉、鎮)工礦區、農村從事的小百貨、餐飲、服務、修理修配和種植、養殖業等個體經營項目。微利項目包括:
(一)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複印打字、理髮、小飯館、小賣部、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託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等。
(二)其它微利項目。包括特色種植、養殖、育肥等農牧業生產及農牧產品深加工等。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高污染、高耗能的企業除外)可為其提供60%的貸款擔保服務。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對當年新增崗位招用符合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人員,並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不少於10人的,可享受50萬元的貸款;當年新增崗位招用人員不少於30人的,可享受100萬元的貸款;當年新增崗位招用人員不少於50人的,可享受150萬元的貸款;當年新增崗位招用人員不少於80人的,可享受200萬元的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展期的,展期不超過1年,展期不貼息。貸款期內按規定給予50%的貼息,貼息資金從自治區轉移支付的就業專項資金中支付。
第十一條 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核程式:
(一)借款人應向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填寫《和田地區小額擔保貸款資格認定表》,由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機構對借款人提交的材料審定並簽署意見、確認蓋章後,報縣市擔保中心,經擔保中心審核,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由擔保中心與借款人簽訂擔保協定並送貸款經辦銀行。此項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貸款經辦銀行接到借款人借款申請和擔保協定後,在3-5個工作日內完成小額貸款的審定和發放工作。
(二)借款小企業應向企業所在縣市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填寫《和田地區小額擔保貸款資格認定表》(一式4份),經人社部門考查、審核符合條件的,擔保中心與其簽訂擔保協定,送貸款經辦銀行。此項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貸款經辦銀行接到借款人借款申請和擔保協定後,在3-7個工作日內完成小額貸款的審查、核貸工作。第十二條 借款人、借款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中專畢業生須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常住戶口簿原件、複印件;
2、畢業證原件、複印件;
3、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4、本人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無工商營業執照的,提供相關有效材料。
(二)城鎮失業人員需提交下列材料:
1、《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複印件;
2、本人常住城鎮戶口簿原件、複印件;
3、居民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4、本人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無工商營業執照的,提供相關有效材料。
(三)城鎮轉業復員退役軍人須提交下列材料:
1、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原件、複印件;
2、本人常住城鎮戶口簿原件、複印件;
3、居民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4、本人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無工商營業執照的,提供相關有效材料。
(四)借款小企業須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2、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3、資產權屬檔案或有效證明;
4、招用符合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人員相關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5、小企業與招用符合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三條 對為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個人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給予當年小額擔保貸款發放額2%的擔保費補助。對為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小額貸款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按照當年實際發放小企業貸款額的1%給予擔保費補助。對為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個人辦理髮放小額擔保貸款的經辦銀行,按照當年實際發放貸款額的2%給予手續費補助。對為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小額貸款的經辦銀行,按照當年實際發放小企業貸款額的1%給予手續費補助。對財政部門、人社部門分別按照當年小額貸款發放額的0.5%給予獎勵補助。以上獎補資金在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由地區財政、人社部門對經辦銀行、擔保機構上報的匯總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後出具意見,並附小額擔保貸款年度統計表、當地每季度審核確認的貼息資金髮放匯總材料,上報自治區財政廳、人社廳審定,自治區財政將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核撥。
第十四條 小額擔保貸款到期後(含展期),借款個人非惡意拖欠而不能按期足額償還貸款的,貸款經辦銀行通知擔保方認定並從擔保基金賬戶中足額扣劃借款人所欠貸款。
第十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擔保基金20%的比例時,貸款經辦銀行應和財政、人社部門及擔保機構協商達成一致後,暫緩發放新的貸款,並由財政、人社、貸款經辦銀行齊心協力、綜合施策,及時追索到期貸款,降低貸款不良率後,貸款經辦銀行可恢復貸款。借款個人逾期不能歸還的,在所拖欠貸款未足額還清前,列入相關部門黑名單,不得報名參加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招錄。
第十六條 小額擔保貸款應區別於其它商業性貸款,貸款經辦銀行應建立單獨考核制度。在操作規範、勤勉盡責的前提下,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不納入貸款經辦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不影響貸款經辦銀行和信貸人員年終評比、獎勵和晉級。
第十七條 建立創業培訓、信用社區、擔保機構與貸款經辦銀行相互配合的聯動工作機制。培訓機構應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積極開發投資少、見效快、風險小適合借款個人創業的項目,要強化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和誠信教育的培訓內容。信用社區應積極組織轄區借款人參加職業培訓機構開辦的創業培訓,完成創業計畫書,教育借款人誠實信用,積極配合擔保機構、貸款經辦銀行追索到期貸款。擔保機構和貸款經辦銀行在貸款發放和回收過程中,應分析借款人及借款小企業信貸風險、還貸能力。應指定專人深入社區跟蹤服務,了解和掌握借款人及借款小企業經營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借款人及借款小企業必須如實申報各項資料,按規定辦理和使用貸款,自覺接受和配合貸款銀行的貸後調查和監督。借款人及借款小企業違反誠信原則,擔保機構有權解除擔保協定,貸款經辦銀行有權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加收罰息和解除借款契約。
第十九條 財政、人社部門應加強和完善貸款擔保基金的管理,積極支持銀行開展小額擔保貸款,加強對擔保基金的代償、彌補和財政貼息監督檢查。人社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小額擔保基金年度代償率最高限額,對限額以內擔保基金無法承擔代償損失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予以彌補。
第二十條 人行分支機構要對本縣市貸款經辦銀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落實情況加強督促檢查。貸款經辦銀行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確保分支機構小額擔保貸款所需資金和額度,隨時掌握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主動與財政、人社部門加強信息溝通與工作協調。
第二十一條 財政、人社部門和貸款經辦銀行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小額擔保貸款考核、獎勵和通報制度。每季度後10日內,各縣市財政、人社部門、貸款經辦銀行按隸屬關係將小額擔保貸款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人民銀行和田中心支行、地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檔案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