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4年6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2.10
  • 實施時間:2014.12.10
(2014年6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4年11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0日
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條法律依據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二、在第三條第四款配合部門的“稅務”後面增加“城管執法”。
三、刪除第六條第四項“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以下各項順延。
四、刪除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中的“副本”二字。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預售人與預購人通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商品房網上交易管理系統簽訂相應的書面契約。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簽訂的書面契約,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六、將第十六條第四項和第二十一條中的“拆遷”修改為“徵收”。
七、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定書面抵押契約,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契約自依法成立時生效,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刪除第三款。
八、刪除第十八條第一項中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九、將第十九條“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契約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修改為:“抵押的在建工程竣工並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後,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十、將第二十七條第一至第三項合併,修改為第一項:“(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固定的服務場所、符合法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以下各項順延;將第四項“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應當有三名以上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專職估價人員(包括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占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修改為第二項:“(二)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應當有符合法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
刪除第五項,將第六項改為第三項。
十一、刪除第二十八條,以下各條順延。
十二、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在“設立房地產諮詢”後增加“機構”二字,在“經紀機構”後增加“及其分支機構”,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後增加“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修改為“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取得備案證明”;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房地產諮詢機構、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證明的變更或註銷手續。”
十三、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中介服務機構”修改為“諮詢機構、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第一款後增加“取得備案證明”;將第二款中的“核准”修改為“備案”。
十四、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刪除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一款。
十五、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將第三項中的“第十六條”修改為“第十五條”、“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第三十二條”;在第四項“違反本條例”和“第三十條”中間增加“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將“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修改為“經備案及年審”,將“中介服務”和“中介”修改為“諮詢、經紀”,將“核准”修改為“備案”;將第五項中的“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第三十一條”,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三十三條”,在“資格證書”後增加“備案證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41124(批准時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