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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迫根源
社會因素
深層原因:對於男同性戀者進入異性婚姻的現象,社會學家
李銀河認為,這主要是由於“
傳宗接代”“男大當婚”等
傳統習俗的壓力。一個
家本位的社會,家庭利益往往置於個人幸福之前。同性戀進入異性婚姻肯定會降低婚姻的質 量。英國西斯敏斯特大學文學研究博士何小培也表示,“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在當今社會依然有極為廣泛的
社會認同,而
性傾向還沒有成為人們在結婚時考慮的主要問題。
首要原因:法制有待健全。尚無針對防止同妻群體進一步擴大的法律法規。沒有法律強制力的震懾作用,不僅難以遏制同妻群體數量增加,保護同妻的工作的開展也步履維艱。
直接原因:沒有專門的官方的同妻保護組織、針對性的非政府保護組織、自救組織。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同妻保護工作中,
非政府組織的天然的特點、優點並沒有發揮出來,救助同妻群體的活動屈指可數,社會影響力也不足。
家庭因素
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理事宋美婭分析,社會普遍認為,婚姻穩定是女性成功的一項重要標準,將婚姻作為女性人生的重要內容。女人在婚姻中仍然處於附屬、從屬的地位。
離婚時,女性會考慮因離婚所招致的社會
歧視、社會對
單身媽媽家庭兒童的
偏見等,更有甚者,有些同妻的父母也不支持女兒離婚。
在一個以“異性戀”為運行機制的社會文化環境中,自身為異性戀且受到異性戀文化規訓多時的同妻,在情感上和心理上,自然不可能接受“出軌”的“他者”這樣一位婚姻伴侶。同時,許多同妻或其親友在得知自己丈夫是同性戀的第一反應是如何“挽救”、“治療”或是“改”,這無疑加劇了同妻與同性戀者之間造成婚姻關係維持和解體的雙重困境。
性別因素
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研究員、
中華女子學院教授
劉伯紅認為,同妻在婚姻中同樣面臨
夫權所帶來的壓迫。同妻不願離婚的背後是社會對離婚女性的不公正對待,女性對男性經濟上和社會關係上的從屬和依賴,也反映了
社會文化對女性婚姻的傳統角色期待。同妻甚至已有孩子的同妻也較多地申請“可撤銷或
無效婚姻”以恢復“未婚”身份。
基於性別文化的資源缺乏。中西方文獻研究表明,由於性別差異,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性與女性在資源占有方而並不平等,多數女性存在著資源缺乏,這種缺乏不僅存在於物質層面,也存在於精神層面。
同妻生活中主要存在著情感缺乏和
經濟資源缺乏的困境。從發現丈夫是同性戀者的不可置信、恐慌、甚至絕望的被欺騙後的情感波動到將自身定義為
傳宗接代、
生兒育女、掩飾身份等目的性的工具,同妻身份所帶來的情感傷害是對其生活最直接也是最猛烈的衝擊。同時,各項生活決策,如是否離婚、孩子歸屬等問題很大程度上受到同妻經濟資源缺乏的限制。這種經濟資源的缺乏既來自家庭內部的
資源分配,很大程度上也來自社會文化中女性性別的劣勢,既貧困的女性化趨勢。因此,對於在婚同妻而言,在婚既是一種權宜之後的主觀選擇,也是一種被動的生活現狀。
法律因素
婚姻作為經濟共同體的功能性掩蓋了情感的傷害和文化的震撼。處於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
婚姻法尚未出台對同性戀者進入異性婚姻及其
離婚的相關規定,同性之間的性行為並不構成
婚外戀的事實,加之取證、論證困難等客觀現實,同妻在訴諸離婚時存在著諸多的制度阻礙。同時“如無重大過錯,軍人不得離婚”、婚姻賠償、孩子撫養權等法律方而的阻礙也成為同妻不得不持續“在婚”的重要原因。
原因提醒
同妻中相當部分的女性存在“
性盲”問題,對於性取向之類並不了解,而男同在結婚時通常有意將這一部分隱去不談致使同妻在婚後才發現自己
所託非人。
此外,還有少部分同妻出於
僥倖心理和對愛情的嚮往,不願相信丈夫是男同這一事實,抱著這樣的希望繼續維持婚姻,然後看希望一點點磨成絕望。
現況報告
統計數量
2006年,據有關專家估計,中國男同性戀者有2000萬。中國著名社會學家
劉達臨教授估計男同性戀者80%以上會選擇結婚,其中90%會進入婚姻或已經在婚內。2009年,中國同妻的數量已至少在1600萬以上。
2015年根據最新調查報告:中國1600萬以上的同妻,超九成受過家庭暴力,其中38.7%遭受肢體暴力,15%遭受嚴重家庭暴力,37.6%遭受
家庭冷暴力。
困境狀況
同妻現象存法律空白。
同妻離婚判決困擾法官。
因為受社會及傳統觀念的影響,她們大多選擇了沉默。
一部分同妻,勇敢地追求自己的幸福,對同性戀配偶大膽地說不,並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然而,在現實司法實踐中,法官卻常常苦惱於找不到解決此類婚姻糾紛的法律依據。
中國的男同性戀中,90%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選擇了婚姻,而他們的配偶大多數對此一無所知。
在中國,每年有80%的男同性戀者走入異性婚姻。
同妻在家庭中長期遭受暴力,她們中有不少人曾被丈夫
毆打,許多已出現
抑鬱症狀。根據政府的調查統計,同妻基本上都遭受到精神冷暴力,有50%以上遭受肢體暴力。
據相關方面調查得出,1/4的男同性戀者曾得過性病,其中大量男同性戀者為了確認自己的性取向,曾和配偶發生過性關係,由此導致了部分同妻傳染上性病,甚至被動感染上愛滋病毒。
2009年
國際愛滋病日,聯合國那邊調查一下亞洲,發現女性的感染率在大幅度的提升,90%的女性都是通過自己的丈夫或者是自己的男朋友感染,都是通過很親密的伴侶。中國千萬同妻成愛滋病高危人群,1600萬女子被她們的丈夫至於愛滋病高危人群中。
劈除謠言
造成同妻問題的根源並非是
同性婚姻未合法,除此之外還有更深層的原因。
根據人口普查,美國
麻州同性婚姻合法化多年,但三分之二以上的
同性婚姻是由女同性戀者組成的。不少男同性戀者基於經濟、文化、思想方面的理由拒絕同性婚姻。
同妻問題的根源,源於騙婚男同性戀者的自私、軟弱、貪婪,即使同性婚姻合法,高昂的代孕費用也不是一般人能承受起的。這也是為什麼
美國同性婚姻從多州合法到至今全國合法的數年來,依然有63%以上的男同性戀者步入異性婚姻,而且至今為止這個比例也沒減少過。
除去社會壓力、父母壓力,一個傳宗接代的工具才是男同性戀者最想要的,如果是一個有道德的男同性戀者,那么他就算迫於父母壓力或社會壓力,也會和女同性戀者
形婚或者爭取
出櫃嘗試一下,然而騙婚的更多的是那些連嘗試出櫃都不敢的
懦夫。
形婚,顧名思義,形式婚姻,男同性戀者與女同性戀者形婚獲得的利益遠沒有
騙婚的大,和女同性戀者結婚完全就是利益關係,還可能在中途產生各種糾紛,男同性戀者可能得不到對方孝順公婆、洗衣做飯、生兒育女等實質性的利益,因此騙婚的男同性戀者缺乏道德感。如果有道德三觀,因為被父母逼迫,那么可以選擇公平公正的形婚,而不是去騙婚。顯然那些把責任推卸到社會、父母身上的藉口是完全立不住腳的,更何況九成以上的同妻還遭受了
家庭暴力,父母和社會並沒有逼騙婚的男同性戀者去打人。
法律爭論
律法空白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調研報告指出,當事人基於對方同性戀提及的訴訟請求主要分為四類,即對方是同性戀導致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決離婚、以對方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婚姻、在離婚糾紛中給予損害賠償、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對同性戀一方少分。提起訴訟的多是女性,而且提出撤銷婚姻的居多。
在司法實踐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現,女方認為,如果走離婚程式,自己身份登記信息中的婚姻狀況將被登記為離異,而如果法院判決撤銷婚姻,自己的婚姻狀況將會恢復為未婚,況且自己雖與男方結婚,但並未與其發生親密接觸,本身尚系處女,登記為未婚更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
在李銀河看來,同性戀隱瞞性傾向與異性結婚,“撤銷婚姻是有道理的”。如果按照離婚處理,離異再婚的女性在婚姻市場會面臨一些障礙,處於劣勢。
中國《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這就是要求結婚雙方應有‘合意’。”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告訴本報記者,有效的結婚合意須符合兩個條件,即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出於有婚姻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結婚合意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大致可分為三種情形,即意思表示虛假、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錯誤。
馬憶南介紹,一般說來,許多國家均將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作為婚姻可撤銷或婚姻無效的法定原因。目 前,我國《婚姻法》並沒有把意思表示錯誤,比如一方當事人因受欺詐或出於重大誤解而同意與同性戀者結婚,作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處理,如果雙方不能在一起生活,只能按照離婚來處理。
馬憶南建議修改《
婚姻法》,擴大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將當事人意思表示虛假(如雙方通謀成立虛構的婚姻)、意思表示不自由(如當事人因受威嚇、脅迫而同意結婚)、意思表示錯誤(如當事人因受欺詐或出於重大誤解而同意結婚)均作為可撤銷婚姻處理。
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曉林告訴
中國婦女報記者,中國《婚姻法》在增設“可撤銷婚姻”制度修法討論時,對僅僅把“受脅迫”作為法定事由,是否能進一步擴大,當時就有不同意見。“‘可撤銷婚姻’制度應適當擴大範圍。”
離婚處理
“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處理同性戀者的異性婚姻?”
此類案件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定離婚,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單方提出離婚。當事人一方因受欺詐或出於重大誤解而與同性戀者結婚,雙方無法共同生活導致感情破裂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賠償損失
“當事人能否基於對方是同性戀者而要求法院分割財產時多分?”
按照中國《
婚姻法》的規定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財產分割意見》等司法解釋,人民法院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應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尊重當事人意願,照顧無過錯一方等原則。這裡的“過錯”並不僅限於中國《婚姻法》第46條中指明的若干重大過錯,還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侵害婚姻關係的過錯行為。“如果同性戀者隱瞞性取向,另一方因受欺詐而與其結婚,離婚時隱瞞性取向的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時可給另一方多分。”
賠償條件
“當事人能否因對方婚前隱瞞自己的性傾向而提出損害賠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說,《
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四項情形是離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根據。只要不是《婚姻法》第46條指明的過錯,便不能請求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另一方因受欺詐而與其結婚不能請求離婚時的損害賠償。”
解決之道
1、同性戀作為判定離婚的條件。法律應該將配偶一方為同性戀作為判定離婚的依據,這樣最起碼在根本上肯定了同妻的地位,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缺乏這樣的依據,很多法院都不會裁定離婚,這樣很難使同妻脫離出來,只要將同性戀作為判定離婚的方式,才會有人大膽邁出那一步。
2、將請求損害賠償擴大化。在立法中,應當將《婚姻法》對於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或者進行擴大說明,除了法律己有的四種情況之外,還應該把配偶一方在結婚時故意隱瞞性取向,或者故意引導配偶產生錯誤理解,誤解其性取向正常的形式添加到請求損害賠償的情況中,這樣可以在離婚的時候給予同妻更多的保證。同時這樣可以保證男性同性戀在結婚時,有所思量,考慮到可能存在的結果,讓他們有所收斂,並且也可以保障同妻在離婚之後不至於沒有經濟幫助。
3、重新定義“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應該將婚姻法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解釋也進行解釋,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單純的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人們必須正視,越來越多的同性戀者的出現,舊規定己經沒有辦法滿足現 在的需求,法律必須緊跟時代的進步,才能更加完善。
4、完善證據制度。完善證據制度也是保障同妻的一個重要方面。現行證據制度不利於受害配偶方的權利救濟。依據“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在認定丈夫同性戀行為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注重取證的合法性、程式的公正、公民隱私權的保障。鑒於大多數同性性行為隱蔽性、私密性的特點,同妻依法取證困難重重。僅就一般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做出了規定,中國並沒有就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具體的舉證責任分配辦法。面對這樣的事實時,可以採取責任倒置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在同妻列舉出一些不能直接證明其配偶為同性戀的證據時,如果男性同性戀無法提供相反的例證,證明自己並不存在欺瞞或者不是同性戀的證據,就根據同妻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判定,這樣在實際上大大簡化了同妻取證難的問題,從而保障同妻的合法地位。
5、將無效婚姻範圍擴大。根據一些案例人們可以看到,有些同妻再提起訴訟的時候,希望是判決是無效婚姻,而不是離婚。離婚與無效婚姻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在很多中國人的心裡,她們的處女情結,如果是可撤銷或無效婚姻”則可以恢復“未婚”身份。中國同性戀結婚的現象,反映出了社會對於女性弱勢地位的歧視。
根據中國《婚姻法》規定,凡是具有: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以及《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肋、迫結婚的,受脅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些都被判定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且始終無效。對於無效婚姻的認定也應該適時宜的擴大,因為在雙方結為夫妻的時候,男性同性戀有意隱瞞或者故意引導都是存在欺騙的成分,這種婚姻本身就存在重大的瑕疵,所以按照無效婚姻的處理也是有因可循。
社會活動
同妻聯合
2009年3月27日至28日,在山東青島召開了中國首屆同妻會,此次會議由粉色空間性文化發展中心發起組織,來自山東、遼寧、南京、陝西、江蘇、河南等地男同性戀者的妻子以及前妻作為代表參與,青醫附屬醫院的張北川教授出席會議並進行了講話。議會人員包括九位同妻、一名已婚男子、兩名粉色空間的工作人員等。前來參加會議的同妻中,已經離異的4位,留在婚內的5位。與會者年齡最小的26歲,最大的54歲。會上同妻們組織成立了“同妻家園”草根組織,關注更多的女性。2011年7月,
中國同妻家園公益網站及論壇正式開放。經過討論與商議,大家在此次會議上達成了多項共識,發表了同妻聯合聲明。
同妻節目
2005年,央視播出記者
柴靜做的一期題為《以生命名義》的節目,這是國內主流媒體首次深入探討有關“同性戀”和“同妻”群體的話題。一位“同妻”說,“由於
傳統社會的
認知障礙,她們不僅得不到性滿足,很多還要遭受冷落、漠視和家庭冷暴力。為了維護婚姻制度,她們大多選擇了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