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
- 成立時間:1981年10月6日
- 性質:國家一級社團
- 主管單位:全國婦聯主管
建設宗旨,發展歷史,組織活動,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立志於團結全國從事婚姻家庭問題研究的單位和人員,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觀為指導,開展婚姻問題的理論研究、宣傳倡導、教育培訓和諮詢服務活動,為建設和維護文明、和諧、平等、友善的婚姻家庭關係,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努力。在今後的實踐中,我們要堅持貫徹百花齊發、百家爭鳴的方針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組織、協調有關方面的資源,力爭取得豐碩的理論成果和有效的實踐活動,為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提高家庭精神文明水平,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貢獻智慧和力量。
發展歷史
研究會成立之初,在宣傳、普及和實施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中做了大量工作。2000年後,參與1980年修改《婚姻法》工作的專家學者們又參與了新《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並著書立說,為新《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宣傳普及做出了突出貢獻。
為了在全社會樹立良好的婚姻家庭道德觀,研究會著重研究和探討改革開放以來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思潮、新動向,注重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進行分析,研究、開展實際調查,積極提出對策建議。其成果不但為政府立法和決策做出了突出貢獻,而且利用媒體、講座、諮詢、培訓等手段指導實踐,為引領我國婚姻家庭的方向、實現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為和諧家庭建設進行了積極的努力。
研究會注重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舉辦過多次大型研討會和各種形式的學術報告會,就婚姻家庭領域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入探討,並將優秀論文結集出版。同時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多次與國外的同行進行婚姻家庭領域問題的研究和探討。
25年來,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多次舉辦民眾喜聞樂見的活動,如中華藍寶石婚佳侶評選、大齡青年鵲橋會、法律諮詢、婚姻家庭培訓、心繫新人、心繫女性等活動,均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會刊《婚姻與家庭》雜誌是研究會的視窗,在研究會的指導下,該刊物已經辦成中國情感幫助知名品牌、發行量最大的國家級生活類期刊、全國最暢銷期刊之一。
2006年《婚姻與家庭》雜誌社除了繼續保持了原有的質量和發行量之外,又新創辦了一本新的兒童月刊——《超級寶寶》雜誌。
2007年4月25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並向社會發布,由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申報的 “婚姻家庭諮詢師(婚姻諮詢師)”成為正式新職業。政府批准“婚姻家庭諮詢師(婚姻諮詢師)”這一新型職業,對於行業的規範化管理,對於提高現有從業人員的素質、滿足優秀人才就業和創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組織活動
2007年
研究會繼2006年與中國人口報共同主辦了“關愛女性健康”活動之後,又於2007年10月中國第八個“男性健康日”來臨之際,與中國人口文化促進會共同在北京召開了主題為“關愛男性健康,促進社會和諧”的研討會。
2008年
1.研究會與心繫系列活動組委會共同爭取社會支持,為5.12四川汶川大地震捐贈價值179萬元人民幣的婦女兒童用品。
2.與“粉紅絲帶關愛公益網”合作開展WHO國際公益慈善項目——珍愛乳房健康,推廣粉紅絲帶關愛漂流書,傳授健康科普知識。
3.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展中國家庭理財教育活動,向女性及家庭普及理財知識與實用技能,社會反響很好。
2009年
1.由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主辦首屆“和諧家庭周”暨婚姻家庭諮詢進社區活動舉行啟動儀式。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會長、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全國婦聯主席顧秀蓮同志以及各級婦聯、民政部社會工作協會的領導出席了儀式,
2.與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婚介委員會、百合網合作,進行了2009年城市青年婚戀狀況網上調查。
3.與美國禮來公司共同開展的“家庭小藥箱——2009年度常見呼吸道傳染性疾病”宣傳教育活動在北京啟動。
4. “中國女性健康教育工程——預防‘宮頸癌’”宣教活動啟動。
2010年
1. 2010年12月15日,在北京向媒體發布了《2010年全國婚戀調查報告》
2.《婚姻家庭諮詢師國家職業資格培訓教程》的4本書全部完成。與《婚姻家庭諮詢師國家職業資格培訓教程》相配套的習題集已經編寫完成了《基礎卷》和《三級卷》。
3.“中國女性健康教育工程——預防‘宮頸癌’”於2010年至2011年期間在全國五個城市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同時開展“農村婦女‘兩癌’免費檢查項目宣教活動。
2011年
1.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成立30周年紀念大會於11月24日在北京隆重舉行。原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副主席、現任會長顧秀蓮同志作了題為《注重文化指引 研究科學理論 把億萬家庭建設成和諧美好的幸福家園》的講話。
2.在中國大陸的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哈爾濱、西安、成都、武漢、長沙、昆明十個城市的所在高校對1200名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進行“當代大學生婚戀觀”調查。發布《當代大學生婚戀觀實征研究——中國大陸十城市調查報告》
3.出版論文集《當代中國婚姻家庭調查與研究》,這是我國婚姻家庭研究領域的一項成果。
理事成員
本會第一、二屆會長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雷潔瓊。 第三屆會長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全國婦聯原主席陳慕華。 第四屆會長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全國婦聯原主席、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主任顧秀蓮。現任會長為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全國婦聯原副主席、書記處書記甄硯,副會長為譚琳、蔣月娥、李明舜、夏吟蘭、佟新、樊愛國、徐安琪,蔣月娥兼任秘書長。
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現設會長1人、副會長7人;秘書長(兼)1人、副秘書長5人;常務理事39人、理事142人;單位會員12個、個人會員若干。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Studies,簡稱CAMF)
第二條 本會是研究婚姻家庭問題的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民眾性、學術性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分析、研究婚姻家庭方面的問題,進行實際調查和宣傳教育活動,為實現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而努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全國婦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中國北京,辦公機構設於全國婦聯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著重研究和探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的重大婚姻家庭問題,為政府政策和婦聯工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及建議。深入研究與婚姻家庭有關的理論問題,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婚姻家庭理論體系。
(二)協調和組織全國的婚姻家庭研究力量,規劃婚姻家庭研究工作,舉辦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年會,組織召開各種形式的研討會、學術報告會、引導建設有中國特色的婚姻家庭關係。
(三)溝通國內外婚姻家庭研究信息,參加和舉辦國際學術活動,促進婚姻家庭研究的中外合作與交流。
(四)辦好《婚姻與家庭》會刊,擴大婚姻家庭理論與實踐的宣傳教育。
(五)加強婚姻家庭學學科建設,組織業務培訓,促進科研成果的套用,交流工作經驗,培養婚姻家庭研究的後備力量。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所組成。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須是支持婚姻家庭建設事業或和熱心從事婚姻家庭理論研究,具有一定理論水平與研究能力的人士;
(四)單位會員須是省、直轄市、自治區和計畫單列市一級的婚姻家庭研究機構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婚姻家庭研究團體和社會工作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討論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常務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會議;
(三)優先訂閱或領取本會出版、提供的刊物及有關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各項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調查研究工作,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按規定向本會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供學術論文、研究成果和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會議,會員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會議須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會議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會議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會議;
(四)向會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的各項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會議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按規定交納的會費;
(二)社會各界和國際機構的捐贈;
(三)各級黨政機關和婦女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部分,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會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資產,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1年2月25日會員代表會議表決 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