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23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7年07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7月25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5年6月23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1995年6月23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
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中文名 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吉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開發區的建設和管理。第三條 經國務院批准的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包括政策區和集中新建區。政策區區域為東起南嶺大街,西到開運街、電台街,北起解放大路(含吉林大學、長春地質學院),南到衛星路;集中新建區...
昌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於2015年2月6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促進昌吉高新技...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建設與發展,加快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為高新區的組織和個人提供良好環境和優質高效服務,規範高新區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是國務院於1991年03月06日發布,自1991年03月0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第一條為進一步扶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高新技術產業...
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吉林高新區)於1992年2月由省政府批准為省級高新區,同年11月由國務院批准為國家級高新區。最初由江南新建區和江北精細化工試驗區組成,規劃面積11平方公里。2008年市委、市政府將吉林市汽車工業園區(...
第十三條開發區內的內資企業,屬於高新技術企業的,從投產之日起,“免三減三”徵收企業所得稅。開發區內符合我市產業政策的生產性建設項目,投資方向調節稅按優惠稅率計證。第十四條開發區內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和管理設備及其...
第五章 高新技術研究和高新技術產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制定和組織實施高新技術發展規劃和計畫,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扶持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和發展。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領導和管理...
第十四條 工業集中區按照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導向,重點安排下列項目:(一)技術、設備和生產工藝屬國內外先進項目;(二)高新技術、高附加值和深加工項目;(三)產品適銷對路項目;(四)低碳、能源消耗少、污染排放小和循環利用資源...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意在為發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加快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本條例於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
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1991年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首批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之一,是吉林省第一個開發區和第一個國家級開發區。經過18年的建設,長春高新區取得了巨大成就,多項主要指標居全國56家國家級高新區前列。2016年,長春新區...
長春高新區的跨越式發展,對調整最佳化地方產業結構、提高城市核心競爭力、加快地方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吉林省和長春市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排頭兵和先行區。概況 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首批國家級高新區之一。建區十五年來,經過...
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高新技術產業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單位和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
第二十七條積極辦好國家批准建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並選擇具備條件的地區,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報經批准後,建立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研究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統一協調管理,高新技術的產業化和國際化,...
第九條 鼓勵長春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吉林長春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和各開發區開展人才發展工作改革先行先試,創造可複製推廣的經驗。第二章 引進人才 第十條 人才引進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根據國家和省...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信息化工程建設和管理、信息產業發展、信息技術推廣套用、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吉林經濟技術開發...
第二十四條 在汽開區興辦與汽車產業相關聯的企業,享受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給予的有關優惠政策。汽開區內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第二十五條 在汽開區內設立汽車及零部件研發中心,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