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

1995年6月23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7年07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7月25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是國務院批准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包括吉林市江南新建區和江北精細化工試驗區。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江南新建區的開發和管理。江北精細化工試驗區為享受開發區政策區域。
第四條 開發區堅持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為中心,發揮技術和資源優勢,廣泛吸引國內外智力、技術和資金,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促進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
第五條 開發區內的所有投資者和經營者,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吉林市人民政府設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對開發區實行統一管理。
開發區管委會設立若干職能機構。
第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在開發區內行使市級經濟管理權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權。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編制和實施開發區發展規劃;
(三)審批或報批高新技術產業投資項目;
(四)負責實施開發區建設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五)審批開發區各項基建計畫,負責建設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六)對開發區徵用後的土地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管理;
(七)評審認定、申報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及產品;
(八)審批管理開發區的外資企業,按規定處理涉外事務和進出口事務;
(九)對在開發區內登記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指導;
(十)管理開發區組織建設的各項基礎設施,組織興辦公益事業;
(十一)協調開發區內金融、海關、商檢等部門的工作。
第八條 開發區設立財政機構,管理開發區內的財政事務。
稅務、工商、土地和規劃建設等部門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專項負責開發區內相關業務的管理。
銀行、外匯管理、保險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負責處理有關事務。
海關、商檢等部門可以在開發區設立監管機構或者派駐監管人員,實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開發區建立高新技術創業服務機構,面向社會開展公益性科技事業服務活動。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開發區建設總體規劃必須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開發區詳細規劃須經吉林市人民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十一條 開發區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資者,應當按照開發區管委會審核批准的項目設計方案組織實施。確需改變設計方案和變更使用用途的,必須向開發區管委會申報,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資者,必須按有關規定在契約規定期限內開工建設,第一年至少要完成總投資額的25。逾期未開工建設的,依法收取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超過二年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資者,其土地使用權及其建築物、附屬物可以依法轉讓、抵押,但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繳納稅費。
第十四條 開發區應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其來源是:
(一)開發區財政收入留成部分;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收入;
(三)財政撥款和銀行貸款;
(四)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
(五)經批准發行的債券和股票;
(六)法律允許的其它資金來源。
第十五條 開發區的建設資金主要用於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由開發區管委會專項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開發區可以設立風險投資基金,創辦風險投資機構,以扶持高新技術產品的引進和開發。
第四章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與管理
第十七條 開發區鼓勵興辦下列高新技術產業:
(一)微電子科學和信息技術;
(二)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三)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四)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五)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六)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七)輻射科學和輻射技術;
(八)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九)精細化工技術;
(十)汽車及零部件採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十一)其它被認定的高新技術。
第十八條 江南新建區內禁止開辦下列項目:
(一)技術落後或者設備陳舊的;
(二)排放污染物超過法定標準的;
(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四)國家明令禁止的。
第十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一種或者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施和資金;
(五)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條 進入開發區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併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開業。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初審,並報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後,頒發認定證書。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定期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複查。複查不合格的,報請上級審批機關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必須遵守國家財務、會計、統計的有關規定,並向開發區管委會報送會計、統計報表。
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當經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並出具證明。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可以設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
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省、市有關優惠待遇。吉林市具體優惠政策由吉林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製定。
第五章 勞動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對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工人實行勞動契約制。
勞動契約的簽定、變更、解除、終止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滿足開發區對各類專業人才的需求,鼓勵高學位獲得者、留學歸國人員和專家到開發區工作,待遇從優。各類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的戶口,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優先遷入市區或者優先辦理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戶籍。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內企業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以及獎勵和津貼制度,由企業依法自主確定。企業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條 開發區建立健全保障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各項保護措施及社會保障制度。
開發區內的企業必須執行有關勞動保護、勞動衛生、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一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或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一條二款規定,投資者擅自改變設計方案和變更使用用途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並處以工程造價5至10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擅自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或者附屬物的,沒收其非法所得,抵押行為無效,並處以抵押額10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二十條、二十三條、三十條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經濟、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在接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妨礙開發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管理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本條例。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19970725(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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