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環境保護部門監督檢查環境的職能作用,更好地貫徹《吉林省環境保護暫行條例》,現就建立環境監察員制度如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建立環境監察員制度的規定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160號
- 發布單位:807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7-12-14
- 發布日期:1987-12-14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160號
【發布日期】1987-12-14
【生效日期】1987-12-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宣傳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規。
(二)負責對各類污染源的監督檢查;調查污染和破壞環境的事件、事故,提出處理意見並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三)檢查所轄地區內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報告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污染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情況。
(四)檢查環境保護設施運轉情況。
(五)檢查排污費繳納情況。
對不再兼任環境監察員的,發證機關應將其環境監察標誌,監察員證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