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05-04
【生效日期】1983-05-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公路綠化暫行規定
(1983年5月4日吉政發〔1983〕94號)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綠化工作的指示,加快我省公路綠化步伐,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公路兩側邊溝外坡口起三米內為公路綠化用地。凡宜林路段都要進行綠化,每側栽植樹木不少於兩行,每公里總株數不少於兩千株。
第三條嚴禁其他部門、社隊或個人在公路綠化用地上建築房屋、築壩蓄水、堆積雜物、漚糞積肥、挖坑取土和在路肩、邊溝上種莊稼。
第四條公路綠化及管護,實行公路部門和地方政府及沿線民眾相結合的政策。公路部門在今年底做出全省公路綠化規劃設計,明確由公路部門自己綠化的路段,其餘路段一律交沿線社隊或農民按統一要求進行綠化。
第五條公路綠化貫徹“個人、集體、國家一齊栽,以個人栽為主”的方針和“誰栽誰有”的政策。
其具體規定如下:
1、在公路綠化用地內自然生長和解放前遺留下的樹木,樹權屬公路部門;
2、公路部門投資或投苗,僱工或動員民工栽植的樹木,以及全民義務植樹在公路旁栽植的樹木,樹權屬公路部門;
3、公路部門投苗,沿線社隊栽植管護的樹木,樹權共有,收益由公路部門和社隊按三、七分成;
4、社隊投苗、栽植和管護的樹木,樹權屬社隊;
5、林業部門投苗、栽植和管護的樹木,樹權屬林業部門;林業與公路部門合栽的樹木,樹權共有,按栽時投資比例分成;公路、林業和沿線社隊合栽,由社隊管護的樹木,樹權共有,收益由公路、林業和社隊按二、二、六分成;
6、公社公路由社隊栽植,樹權、收益歸社隊;
7、專用公路的樹木比照本條第1、2、3、4、5款執行。
第六條全省尚未綠化的宜林路段,實行大包乾責任制;所留路段由公路部門負責組織綠化,交出路段由當地政府組織綠化。
1、公路部門對在一九八五年前能綠化的路段,做好投苗計畫,交沿線社隊、組織戶或聯戶承包,樹權、分成比例同第五條3款;亦可由養路道班、員工承包,分成比例國家得七、道班、員工得三;亦可由員工家屬、待業青年承包,樹權、分成比例同第五條3款;
2、當地政府對公路部門交出的路段,應組織公社、大隊、生產隊、戶或個人承包,樹權歸屬、分成辦法可比照第五條執行;亦可自行規定。
第七條公路樹木採伐更新要嚴格執行國務院國發〔1979〕275號檔案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省級以上公路由省公路主管部門批准;縣級公路由地區公路主管部門批准;社隊道路由公社和縣級公路主管部門協商審批。未履行審批手續砍伐樹木,按亂砍濫伐處理。樹木成材或更換樹種需砍伐時,必須進行綠化施工設計,經公路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採伐更新。
第八條公路部門或公路部門與社隊等單位合栽樹木,採伐後由公路部門留足更新資金,以利再次綠化。社隊或個人栽、管的路段採伐後,願意繼續栽樹,必須在採伐前同公路部門簽定契約,伐後翌春按標準栽植。伐後不願再栽植的,允許抽回更新資金,公路部門同時收回綠化用地。
第九條各級公路管理部門對縣級以上公路要分別建立公路綠化檔案,把栽植樹木的單位、地點、樹種、株數、樹權、收益分成等以契約方式寫明,並記錄樹木歷年生長等情況,永久保存。
第十條如電力、電訊線路跨越公路或與路樹互相干擾,按下列規定辦理:
1、一九五六年四月前存在的電線與公路樹枝距離不足規定標準(電訊線路為二米,電力線路為三米)的,電訊、電力部門在通知公路部門後,可砍去干擾電線的樹技,使之符合規定的距離。
2、一九五六年四月後建設在公路綠化用地內的電訊、電力線路,發生與公路樹木互相干擾時,電訊、電力部門須請當地公路部門按規定砍去干擾樹枝。
3、今後,電訊、電力線路不允許埋設在公路綠化用地內;已經埋設在公路綠化用地里的電訊、電力線路原則上應遷出,一時遷不出的,經公路主管部門同意後,逐步遷出。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以前省內有關公路綠化檔案,如有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本《暫行規定》解釋權屬省交通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