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陪審員選舉辦法

1981年10月24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陪審員選舉辦法
  • 頒布時間:1981年10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1年10月24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簡介,內容,

簡介

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九條關於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制度的規定,現制定《吉林省人民陪審員選舉辦法》。

內容

一、人民陪審員的當選,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陪審員,但是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二、人民陪審員的選舉,農村由人民公社和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城市按選區由選民直接選舉。
三、人民陪審員的名額,農村(含市轄郊區)可按每個社、鎮二至四名選舉,城市和縣城所在地的鎮可按人口的萬分之二至萬分之四選舉。具體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人口密度和審判工作實際需要,提出意見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分配。
四、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額應比當選人名額多半倍至一倍。
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的提名、選舉程式、投票辦法等,執行《選舉法》關於人民代表提名、選舉的各項規定。
五、人民陪審員的任期,與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六、人民陪審員當選後,由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給當選證書。
七、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單位照付工資。是農村社員和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的,由人民法院從業務經費中給以適當補助。
八、國家幹部、廠礦企事業職工,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原單位應視為出勤,評獎金和評選先進工作(生產)者均不應受影響。
九、人民陪審員的罷免。任何公民或者單位對違法亂紀或者嚴重失職的人民陪審員,都可以提出罷免的要求。
公民或者單位要求罷免人民陪審員時,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受理機關必須及時組織調查,並應聽取被指控的人民陪審員的申辯。
對人民陪審員的指控經查證屬實後,提交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罷免。
十、人民陪審員的補選。人民陪審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
十一、《吉林省人民陪審員選舉辦法》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有關法律、法令、政令相牴觸者,以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令、政令為準。
十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